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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梳理
当事人关系
林浩:原告(购房人)
甲公司:被告(房地产开发企业,原合同主体)
乙公司:第三人(涉案房屋登记所有权人,与甲公司存在挂靠关系)
涉案房屋情况
一号房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1997 年 7 月交付原告使用,现登记在乙公司名下。
关键事实
合同签订与履行:
1996 年 10 月,林浩与甲公司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购买一号房屋,总价 146,300 元,原告分期付清房款;
1997 年 7 月,甲公司交付房屋,但未办理产权登记;原告发现房屋登记在乙公司名下。
挂靠经营背景:
另案查明,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甲公司以乙公司名义开发项目(挂靠经营),乙公司提供开发资质及证件;
乙公司出具证明,确认甲公司拥有项目销售权及管理权,相关证件均由乙公司提供。
争议起因:
原告要求甲公司办理产权登记,甲公司下落不明;
乙公司以 “非合同主体” 为由拒绝协助,称与甲公司无关联。
争议焦点
合同主体与责任承担:
原告主张:甲公司为合同相对方,应履行过户义务;乙公司作为登记所有权人及挂靠方,需协助办理。
第三人抗辩:乙公司非合同当事人,根据合同相对性,不应承担责任。
挂靠经营的法律后果:
原告主张:甲公司与乙公司存在挂靠关系,乙公司应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人抗辩:无证据证明双方存在挂靠,涉案房屋登记仅为历史原因,与原告无关。
产权登记的障碍与协助义务:
原告主张:房屋登记在乙公司名下,需其配合过户;
第三人抗辩:未参与合同签订,无协助义务。
案件分析
一、合同效力与主体认定
合同有效性:原告与甲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甲公司的义务:原告已付清房款,甲公司需依约办理产权登记。
二、挂靠经营的责任连带性
另案证据的证明力:
之前案件中,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的 “协议”“证明” 显示,甲公司挂靠乙公司开发项目,乙公司提供资质及证件;
涉案房屋登记在乙公司名下,符合挂靠经营中 “以被挂靠方名义办理产权登记” 的特征。
法律适用:
挂靠经营中,被挂靠方(乙公司)应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协助办理产权登记(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54 条)。
三、第三人的协助义务
登记公示与实际权利分离:
乙公司虽为登记所有权人,但实际开发主体为甲公司,原告通过合法买卖取得房屋使用权;
乙公司作为被挂靠方,需配合处理历史遗留产权问题,拒绝协助将导致原告合法权益无法实现。
裁判结果
甲公司的过户义务:
甲公司于判决生效后 15 日内,将一号房屋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为原告办理所有权证书(登记至原告名下),税费由原告承担。
乙公司的协助义务:
乙公司履行相应义务,配合甲公司及原告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案件启示
挂靠经营的法律风险:
被挂靠方(提供资质方)需对挂靠项目的民事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即使未直接参与合同签订,仍可能因登记公示义务被追责。
历史遗留产权问题的处理:
对于开发主体与登记主体不一致的房屋,购房人可依据实际履行的合同及挂靠证据,要求登记主体协助过户。
合同相对性的突破情形:
当第三人实际参与项目开发(如提供资质、登记产权),即使非合同当事人,法院可基于事实关联判决其承担协助义务。
证据留存的重要性:
购房人需保留购房合同、付款凭证、房屋交付手续等核心证据;涉及挂靠经营的,可通过另案判决、合作协议等间接证据证明关联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