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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建军(被继承人长子,随父姓)
被告:
张建国(被继承人次子,随父姓)
张秀英(被继承人之女,随父姓)
被继承人:
张志强(父亲,2002 年去世)
王秀英(母亲,2020 年去世)
(二)案件背景
张志强与王秀英系夫妻,育有子女张建军(长子)、张建国(次子)、张秀英(女)。张志强
2002 年去世,王秀英 2020 年去世,均未留遗嘱。二人遗留两套公房:一号房屋(朝阳区芳园南里西区 1 楼 * 单元 102 号,47.99㎡)、二号房屋(朝阳区芳园南里西区 1 楼 3 单元 301 号,62.51㎡),均为 2005 年房改购买,登记在王秀英名下,购房时使用张志强 44 年工龄及王秀英 35 年工龄。王秀英 2008 年将两套房屋公证赠与张建国、张秀英,张秀英已取得一号房屋产权,二号房屋未过户。张建军诉请分割两套房屋中属于张志强的遗产价值,主张被告支付折价款。
(三)关键事实与证据
房屋权属与工龄使用:
两套房屋均为拆迁安置公房,2005 年房改时使用张志强 44 年工龄、王秀英 35 年工龄购买,登记在王秀英名下,法院认定属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提交 2008 年公证赠与合同,证明王秀英将房屋赠与自己,但未涉及张志强的工龄对应价值。
赡养争议:
被告主张张建军未尽赡养义务,未承担医疗费、丧葬费等,应少分或不分遗产。
原告承认赡养义务履行较少,但主张工龄对应的遗产价值应依法分割。
财产估值:
双方确认二号房屋价值 400 万元,一号房屋价值 300 万元,法院核算张志强的遗产价值:二号房屋 1431320 元,一号房屋 1079890 元。
二、争议焦点
(一)房改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原告主张:购房时使用父亲工龄,属父母夫妻共同财产,父亲去世后其工龄对应的财产价值应作为遗产分割。
被告抗辩:房屋在父亲去世后购买,登记在母亲名下,属母亲个人财产,母亲有权通过公证赠与自由处分。
(二)公证赠与是否有效
原告主张:母亲仅能处分自己的份额,越权处分父亲的遗产部分无效,应分割父亲的工龄对应价值。
被告抗辩:公证赠与系母亲真实意思表示,房屋已过户或完成公证,原告主张无依据。
(三)赡养义务是否影响继承份额
原告主张:即使赡养较少,仍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份额,被告未举证证明原告有法定少分情形。
被告抗辩:原告未尽赡养义务,根据《民法典》应少分或不分遗产。
三、裁判结果
房屋权属与折价款:
二号房屋由张建国继承,张建国向张建军支付折价款 30 万元(按张志强遗产份额酌定);
一号房屋由张秀英继承,张秀英向张建军支付折价款 20 万元(按张志强遗产份额酌定)。
驳回其他请求:
原告要求按评估价全额分割的请求,因考虑赡养义务履行情况,法院酌情减少份额。
四、案件分析
(一)工龄房改房的夫妻共同财产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 1062 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共同财产。本案中,两套房屋虽在张志强去世后购买,但房改时使用其工龄作为福利折算房价,该工龄对应的财产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中张志强的部分,去世后作为遗产由配偶及子女法定继承。
(二)公证赠与的部分无效性
王秀英的公证赠与仅能处分其个人份额(自身工龄对应价值 + 继承张志强的 1/3 份额),对张志强的遗产份额(工龄对应价值的 2/3)无权处分,该部分赠与无效。法院结合房屋估值及工龄折算比例,确定张志强的遗产价值,并在法定继承中分配。
(三)赡养义务对继承份额的影响
根据《民法典》第 1130 条,对被继承人尽扶养义务较少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酌情减少份额。本案中,张建军确未充分履行赡养义务,法院在计算折价款时综合考虑,将其应得份额从法定 1/3 酌减至 15%-20%,体现权利义务一致原则。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核心证据的策略性运用
工龄折算证据:通过调取房改购房合同、工龄使用证明,证明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打破被告 “登记即个人财产” 的抗辩,锁定遗产范围。
公证文书审查:指出公证赠与仅涉及母亲个人份额,对父亲遗产部分的处分无效,精准切割有效与无效部分,缩小被告主张范围。
(二)法律规则的分层适用
夫妻共同财产→遗产分割→赡养调整:先确认工龄福利属夫妻共同财产,再析出父亲遗产份额,最后结合赡养情况调整继承比例,形成递进式法律论证,增强说服力。
举证责任分配:针对被告 “未尽赡养” 主张,主动承认部分事实但强调 “非完全不履行”,促使法院仅酌情减少而非剥夺份额,避免全案不利。
(三)攻防策略的平衡技巧
接受合理酌减,争取基础份额:在无法完全反驳赡养抗辩时,放弃全额分割诉求,聚焦工龄对应的遗产核心价值,确保基础份额得到支持。
可视化财产计算:通过表格量化工龄折算比例、遗产份额、房屋估值,帮助法院清晰判断,减少自由裁量偏差。
(四)程序细节的风险控制
提前申请法院调取房改档案,固定工龄使用事实,防止被告否认夫妻共同财产性质;
在庭审中明确放弃对母亲个人份额的主张,集中资源争夺父亲的遗产部分,提高诉求精准度。
本案启示:在工龄房改房继承纠纷中,需重点证明工龄福利的财产属性及夫妻共同财产性质,同时妥善应对赡养义务争议。通过分层拆解法律关系、量化财产价值、合理接受酌减,可在复杂家庭纠纷中最大化维护当事人权益,实现法律事实与裁判结果的有效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