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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诉继母腾房案:北京房地产律师专业代理维护权益

发布日期:2025-04-15 责任编辑:创始人 阅读:0
导读

为保护当事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一、案件梳理

人物关系

陈宇轩是陈宇豪与刘雅琴之子,陈宇豪和刘雅琴于 2003 年经法院调解离婚。2017 年,陈宇豪与张悦登记结婚,陈宇豪在 2021 8 月离世。

房屋背景

2013 9 月,刘雅琴(乙方)和甲公司(甲方)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乙方被拆迁的 001 号房屋内有刘雅琴、陈宇轩、陈宇豪三人户籍。乙方选择二号房屋作为安置住房,2016 年,陈宇轩经公证继承了二号房屋。

2020 5 月,乙公司(出卖人)与陈宇轩(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陈宇轩购买一号房屋,总价 862132 元,并于 2021 3 月取得一号房屋的不动产权证。该房屋交付装修后,陈宇豪与张悦居住使用,目前由张悦独自居住。

事件详情

陈宇轩称一号房屋是拆迁 001 号房屋额外的购房指标,购房款由自己支付。张悦则主张购房款是陈宇豪所出,但未能提供证据。陈宇轩要求张悦腾退一号房屋,张悦拒绝,理由是要为陈宇豪守孝三年,还称房屋是陈宇豪出资,且自己在北京无户口、收入低,同意在 2027 8 27 日后搬出。

二、争议焦点

原告诉求

原告陈宇轩要求被告张悦腾退一号房屋,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诉求

被告张悦不同意立即腾退,以守孝、房屋出资及自身困境为由,提出在 2027 8 27 日后搬出。

核心争议

一号房屋的实际出资人是谁,张悦是否有合法权利继续占有该房屋。

三、裁判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判决张悦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腾退北京市丰台区某路某号院某号楼某层某单元的一号房屋。

四、案件分析

物权认定

一号房屋登记在陈宇轩名下,依据物权登记公示原则,陈宇轩对房屋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虽然房屋指标源于 001 号房屋拆迁,但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张悦因与陈宇豪的配偶关系而对一号房屋享有权益。

出资争议判定

张悦主张房屋由陈宇豪出资,因缺乏证据支撑,且陈宇轩予以否认,法院未采纳张悦这一说法。

占有合法性分析

基于上述情况,张悦继续占有一号房屋缺乏法律依据和正当理由。其提出的守孝、自身困难等抗辩理由,均不能构成合法占有房屋的有效依据。法院综合案件实际情况,酌定了腾房时间。

五、胜诉办案心得

扎实证据准备

在此类案件中,原告务必重视收集能证明房屋产权归属及出资情况的证据。本案中,陈宇轩凭借房屋买卖合同和不动产权证,有力地证明了自己对房屋的所有权。同时,被告因无法提供出资证据,使得原告在关键争议点上占据主动。因此,律师应引导当事人全面收集书证、物证等,构建完整的证据链,为诉求提供坚实支撑。

精准法律关系梳理

清晰梳理案件中的人物关系、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关系以及物权关系等十分关键。本案通过梳理陈宇轩与陈宇豪的父子关系、陈宇豪与张悦的夫妻关系,以及房屋拆迁安置中各房屋的来源、继承和购买情况,明确了一号房屋的产权归属以及被告占有行为的非法性。办案过程中,律师需协助当事人厘清复杂的法律关系,助力法官快速把握案件核心。

有效抗辩应对

针对被告提出的各类抗辩理由,原告及其律师需进行有针对性的反驳。本案中,张悦提出的守孝、自身困难等抗辩,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占有房屋的事由。律师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有力驳斥被告的不合理抗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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