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关系
张宇轩与李悦涵于 2014 年 7 月 14 日登记结婚。张宇轩与前妻育有儿子张逸飞和张晨阳,李悦涵与前夫育有女儿李诗雅。张宇轩于 2020 年 2 月 1 日离世。
(二)婚前协议
2014 年 5 月 18 日,张宇轩与李悦涵签订《协议书》,约定双方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去世后归各自子女继承等内容。
(三)房屋腾退
2014 年 7 月 14 日,腾退人 A 公司、B 村村民委员会与被腾退人李悦涵签订《腾退补偿协议书(定向安置方式)》。被腾退的房屋(以下简称
“涉事房屋”)位于某村 37 号,宅基地面积 106㎡,房屋建筑面积 76.1㎡,应安置人口 2 人,为李悦涵和张宇轩。甲方支付乙方腾退补助费及奖励费共计 697492 元,包含搬家补助费 1522 元、电话移机费 470 元、有线电视移机费 300 元、空调移机费 6000 元、宽带移机费 1800 元、热水器改移费 2400 元、周转补助费 72000 元(按每人每月 1500 元标准支付,自签订腾退补偿协议及回迁安置协议之日起至安置房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交房通知单下达之日止。周转期暂定两年,先期甲方一次性支付;若超过两年未下达交房通知单,根据实际入住时间支付)、一次性期房补助费 110000 元(一居室两套)、综合补助费 159000 元、残疾人补助费 30000 元、大病补助费 50000 元、提前搬家奖 5000 元、工程配合奖 100000 元、提前签约奖 159000 元。此外,2016 年
7 月至 2022 年 12 月(安置房交付时间)的周转费 173800 元,目前这些款项均已由李悦涵领取。
(四)相关诉讼
2021 年,张逸飞以继承纠纷为由,将张晨阳和李悦涵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张宇轩名下的另一套房屋(以下简称
“登记房屋”)由他和张晨阳继承。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李悦涵同意其与张宇轩 2014 年 5 月 18 日签订的关于婚前财产的《协议书》约定,并放弃对登记房屋的继承;登记房屋由张逸飞继承,张晨阳和李悦涵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前协助张逸飞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张逸飞名下;张逸飞将上述房屋出售后,于 2023 年 6 月 18 日前将售房款的一半支付给张晨阳。若届时房屋未售出,张逸飞于 2023 年 6 月 18 日前支付给张晨阳房屋折价款 150 万元;双方就本案房屋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 2416 元由张逸飞承担(已缴纳)。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主张
张逸飞请求依法分割涉事房屋的腾退补助费及奖励费共计 871292 元(腾退协议约定的补助费及奖励费 697492 元 + 后期周转费
173800 元)。他认为张宇轩作为被安置人应享有相应拆迁利益,张宇轩去世后,这部分利益应作为遗产分割,要求李悦涵支付其中三分之一款项。
(二)被告抗辩
李悦涵不同意张逸飞的请求,主张涉事房屋是其婚前财产,她与张宇轩有书面约定婚前财产不得相互继承。且张宇轩手写《证明条》确认拆迁利益与自己无关。李悦涵认为拆迁所得安置房和腾退补助奖励应由被腾退人她自己所有,张逸飞和张晨阳无权分割。
(三)争议核心
张宇轩是否放弃了涉事房屋拆迁所得的现金补偿,其继承人是否有权分割李悦涵领取的腾退补助费及奖励费。
三、裁判结果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法院判决驳回张逸飞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案件分析
(一)证据认定
李悦涵提交《证明条》,显示张宇轩承诺李悦涵的拆迁现金款与自己无关,自己一分钱都不要。张逸飞和张晨阳虽声称《证明条》上的签字不是张宇轩所签,但既未提交证据证明,也不申请司法鉴定。按照
“谁主张,谁举证” 原则,需承担举证不利后果,法院采信《证明条》的真实性。
(二)法律关系
从《证明条》内容可知,张宇轩放弃了李悦涵因拆迁获得的现金款项。腾退补助费及奖励费、周转费均属于拆迁现金款范畴。张宇轩去世后,其继承人因他已放弃这部分利益,要求继承分割该款项缺乏法律依据。虽张宇轩是被安置人之一,但他已通过书面形式处置了自身权益。
(三)协议关联
张宇轩与李悦涵签订的婚前财产协议,虽约定了婚前财产归属,但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张宇轩对拆迁现金利益的放弃行为。该协议与《证明条》共同构成案件证据链条,进一步说明张宇轩对自身财产权益的安排。此前关于登记房屋的继承调解协议,与本案涉事房屋拆迁利益分割无直接关联,各自独立处理。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证据收集与固定
在本案中,关键证据《证明条》对胜诉起到决定性作用。作为代理律师,应注重引导当事人全面收集与案件相关的各类证据,及时固定证据原件,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在日常法律事务中,也应提醒当事人养成保留重要书面文件的习惯。
(二)准确把握争议焦点
明确案件核心争议点是代理案件的关键。本案中,迅速聚焦张宇轩是否放弃拆迁现金利益这一要点,围绕该焦点组织证据、进行法庭辩论,避免在无关或次要问题上浪费精力。通过对当事人陈述和现有证据的细致分析,精准提炼争议焦点,为胜诉奠定基础。
(三)应对举证责任
对于对方提出的质疑,如本案中对《证明条》签字真实性的质疑,要善于利用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促使对方承担举证义务。若对方无法提供证据或放弃鉴定,将承担不利后果。代理律师必须熟悉举证责任相关法律规定,合理运用规则维护当事人权益。
(四)熟悉法律规定与案例检索
熟练掌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准确运用法律条文支持己方观点。同时,进行案例检索,了解类似案件的裁判思路和结果,为办理本案提供参考,增强观点的说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