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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龄优惠折算的财产价值是否属于遗产?北京律师结合案例分析

发布日期:2025-04-11 责任编辑:创始人 阅读:0
导读

为保护当事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关系

原告林宇文与被告林宇杰是被继承人苏慧与林泽峰的儿子。林泽峰于 1997 年去世,苏慧于 2022 3 7 日去世。

(二)案件背景

1999 11 15 日,苏慧(乙方)与甲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契约,以成本价购得一号房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购房时使用了林泽峰与苏慧的工龄优惠。2000 7 20 日,苏慧取得一号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苏慧去世后,林宇文与林宇杰就一号房屋的继承问题产生纠纷,林宇文诉至法院。

(三)证据提交

原告林宇文:提交 2014 5 3 日苏慧的自书遗嘱一份,内容为苏慧自愿将一号房屋及住宅内所有财产留给次子林宇文,苏慧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被告林宇杰:对遗嘱真实性提出质疑,虽申请笔迹鉴定但随后撤回申请。同时主张一号房屋并非苏慧个人所有,购买时使用了父亲林泽峰的工龄,且林宇文未赡养父亲还花光母亲存款,自己无劳动能力靠低保生活。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林宇文诉求

请求判令一号房屋由其继承所有。林宇文称自己一直与父母共同生活,林泽峰去世后由其赡养照顾苏慧,且苏慧留有遗嘱将房屋指定由其继承。

(二)被告林宇杰诉求

不同意林宇文的诉讼请求。认为遗嘱不真实,一号房屋包含父亲林泽峰的份额,购买时使用了林泽峰工龄,林宇文未赡养父亲还挥霍母亲存款,自己无劳动能力应在遗产分配时予以照顾。

(三)争议核心

苏慧所立遗嘱的真实性及有效性。

一号房屋的遗产范围如何确定,林泽峰工龄优惠对应的财产价值应如何处理。

林宇文与林宇杰在遗产继承中的份额应如何分配。

三、裁判结果

被继承人苏慧名下的一号房屋由原告林宇文继承所有。

原告林宇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被告林宇杰房屋折价款 109,980 元。

四、案件分析

(一)遗嘱效力认定

苏慧的自书遗嘱明确表示一号房屋在其去世后由林宇文继承,该遗嘱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要件,即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表达了苏慧的真实意愿,合法有效。被告林宇杰虽质疑遗嘱真实性,但撤回笔迹鉴定申请,且无其他证据推翻遗嘱,故法院认定遗嘱有效。

(二)遗产范围确定

一号房屋虽登记在苏慧名下,但购买时折算了林泽峰的工龄获得政策性福利。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实践,该政策性福利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林泽峰的遗产予以继承。林泽峰去世时未留遗嘱,其遗产应由其配偶苏慧、儿子林宇文和林宇杰共同继承。

(三)遗产份额分配

综合考虑遗嘱效力以及遗产范围,苏慧在遗嘱中对其享有的一号房屋份额进行了处分,应尊重其意愿由林宇文继承。对于林泽峰工龄优惠对应财产价值的遗产部分,由苏慧、林宇文、林宇杰平均继承。由于林宇文通过遗嘱继承了苏慧在房屋中的大部分份额,且综合房屋整体继承情况,法院判定一号房屋由林宇文继承所有,同时林宇文需给付林宇杰对应其继承份额的折价 109,980 元,以平衡双方权益。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对于主张按遗嘱继承一方(原告方)

妥善保管遗嘱原件

遗嘱作为关键证据,原告务必妥善保管原件。在本案中,林宇文持有苏慧自书遗嘱原件,且遗嘱形式符合法定要求,这为其主张按遗嘱继承提供了坚实基础。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应第一时间将遗嘱原件交由专业律师评估其法律效力,并采取安全措施保管,防止遗嘱丢失或被篡改。

精准回应被告质疑

面对被告对遗嘱真实性的质疑以及其他主张,原告需精准回应。在法庭上,依据法律规定和事实依据,清晰阐述遗嘱的有效性以及被告主张的不合理之处。如针对被告称原告未赡养父亲的说法,原告可提供自己在父亲生前尽孝的证据,如照顾起居的照片、医疗费用支付凭证等,从多个角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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