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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关系
被继承人张启宏与林婉清系夫妻。张启宏育有二子,分别为长子张宇辉和次子张宇杰。张宇辉于
2014 年 6 月先去世,留下一子即被告张浩然。
(二)财产背景
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一号房屋登记在张启宏名下,该房屋于 2016 年 2 月 14 日完成不动产权登记。
(三)诉讼主张与陈述
原告主张:原告张宇杰与林婉清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继承张启宏名下的一号房屋,其中林婉清享有四分之三份额,张宇杰享有四分之一份额。理由是张启宏自 2017 年丧失行动能力后,居住在养老院,费用及照料均由张宇杰承担,张启宏的后事也由张宇杰办理。而被告张浩然作为张启宏的孙子,常年不与张启宏联系,未尽赡养义务。
被告回应:被告张浩然辩称自己是张启宏的法定继承人,应享有继承权,主张继承一号房屋三分之一份额。张浩然称张启宏是退休职工,养老金足以负担其养老费用,且自己不能照顾老人存在客观原因,不应减少继承份额。
(四)证据情况
原告张宇杰提交了养老费缴款收据、养老院证明及出院诊断证明等,用于证明其对张启宏尽到了全部赡养义务。法院组织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原告张宇杰与林婉清诉求依法继承一号房屋,林婉清占四分之三份额,张宇杰占四分之一份额。
(二)被告诉求
被告张浩然主张继承一号房屋三分之一份额。
(三)争议核心
一号房屋的继承份额应如何分配。
被告张浩然是否因未尽赡养义务而应减少继承份额。
原告张宇杰对被继承人张启宏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在遗产分配时应如何体现。
三、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一号房屋,由原告张宇杰继承二十一分之四房产份额,由原告林婉清继承、所有三分之二房产份额,由被告张浩然继承七分之一房产份额。
驳回原告张宇杰、林婉清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分析
(一)证据分析
原告张宇杰提交的养老费缴款收据、养老院证明及出院诊断证明等,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其在张启宏丧失行动能力后,承担了主要的赡养义务。而被告张浩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虽未实际照顾老人但存在合理客观原因,也未提供证据反驳原告关于其未尽赡养义务的主张。
(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
继承开始后,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本案中各方均未主张张启宏立有遗嘱,所以适用法定继承规则。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在遗产分割时,应先将共同所有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一号房屋属于张启宏与林婉清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张启宏死亡后,房屋的一半归林婉清所有,另一半作为张启宏的遗产进行分配。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张宇杰对张启宏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在分配张启宏的遗产时应予以多分。
(三)案件综合分析
一号房屋作为张启宏与林婉清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张启宏死亡后,首先有一半归林婉清所有。对于张启宏的另一半遗产,应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林婉清、张宇杰以及代位继承人张浩然继承。由于张宇杰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法院根据法律规定酌情对其多分遗产,最终确定了张宇杰、林婉清和张浩然各自的继承份额。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证据收集与整理
在遗产继承纠纷案件中,全面且有力的证据至关重要。要围绕赡养义务的履行、财产归属等关键问题收集证据。像本案中,原告通过收集养老费缴款收据、养老院证明等,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履行。同时,证据的整理要注重逻辑性和关联性,按照时间顺序或证据类型进行分类,便于法庭清晰了解案件事实。
(二)法律精准运用
准确理解和运用《民法典》中关于继承的相关法律条文是胜诉的关键。要明确法定继承的顺序、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以及遗产分配的原则等。在诉讼过程中,精准引用法律条文,结合案件事实进行阐述,使法律适用逻辑清晰,增强主张的合法性和说服力。
(三)细节把控与综合考量
遗产继承纠纷往往涉及复杂的家庭关系和情感因素。律师需要关注家庭内部的细节,如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亲疏、经济往来等。同时,要重视法律程序中的细节,如证据提交的时机、质证的技巧等。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制定全面的诉讼策略,以维护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