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 name="description" />

最新案例

家庭财产协议子女未签字,夫妻约定 “互不继承” 是否生效?北京律师答疑

发布日期:2025-04-10 责任编辑:创始人 阅读:0
导读

为保护当事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关系

被继承人林婉琳与赵宇辉于 2017 9 13 日结婚,婚后无共同子女。林婉琳与前夫陈宇轩育有一女林悦萱。林婉琳的父亲林志强于 2017 10 9 日去世,母亲陈美霞于 2019 9 22 日去世。赵宇辉有子女赵诗瑶(女)、赵宇辰(子)。

(二)财产背景

房产:2011 1 30 日,林婉琳与甲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因拆迁选择房屋安置。2016 5 月,林婉琳因拆迁安置购入三号房屋,2021 12 月以 209 万元出售。2022 10 4 日,林婉琳将 150.9 万元售房款转给赵宇辉。2023 3 24 日,林婉琳与乙公司签订《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购入一号房屋,该房屋已交付使用。林婉琳还有四号房屋,在遗嘱中明确由林悦萱继承。

(三)协议与遗嘱

家庭财产协议:2017 9 13 日,赵宇辉与林婉琳签署《家庭财产协议书》,约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去世后,由各自子女继承遗产,双方互不继承,另一方及其家属不得私自占有去世一方的遗产等。但协议中的丙方(赵宇辉女儿)、丁方(赵宇辉儿子)、戊方(林婉琳女儿林悦萱)均未签字。

遗嘱:2023 8 1 日,林婉琳立下自书遗嘱,明确一号房屋、四号房屋由林悦萱继承,并指定同胞兄林海涛、胞妹林晓芬为遗嘱执行人。

(四)诉讼主张与陈述

原告主张:林悦萱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林婉琳与乙公司签订的一号房屋《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项下买受人的权利义务由自己继承。理由是根据林婉琳的遗嘱,其全部房产均归自己所有,且三号房屋售房款属于林婉琳婚前财产的转化,赵宇辉应返还其占有的部分。

被告回应:赵宇辉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对遗嘱的真实性存疑,认为家庭财产协议书上林婉琳的签名有伪造篡改嫌疑且未生效。主张房屋虽为林婉琳婚前财产,但作为遗产应有自己一半份额。

二、争议焦点

(一)争议核心

林婉琳自书遗嘱的真实性与有效性。

各项财产的归属认定,尤其是房屋按遗嘱继承的合法性。

三、裁判结果

林婉琳与乙公司签订的一号房屋《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项下买受人的权利义务由林悦萱继承。

四、案件分析

(一)证据分析

遗嘱证据:赵宇辉虽质疑遗嘱真实性,但经法院释明后未申请鉴定,法院认可遗嘱真实性。该遗嘱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由林婉琳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日期,对各项遗产有明确安排。

财产来源证据:通过拆迁补偿协议、购房合同、售房合同等明确了房屋的来源及资金走向,如一号房屋由拆迁补偿款购置,三号房屋售房款去向清晰。

(二)案件综合分析

从遗嘱角度来看,由于赵宇辉未对遗嘱真实性进行举证反驳,法院认定遗嘱有效,因此林悦萱有权依据遗嘱继承相关财产。对于一号房屋,基于遗嘱安排及房屋来源,林悦萱继承买卖合同权利义务合理。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证据收集与整理

在这类继承纠纷案件中,全面收集证据至关重要。对于遗嘱,要确保其形式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如有条件可收集见证人的证言等辅助证据。

(二)法律精准运用

准确理解和运用继承相关法律是胜诉的关键。要明确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熟悉不同遗嘱形式的生效条件。在判断财产归属时,依据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界定规则,以及遗产分割的具体规定。在诉讼中,精准引用法律条文,将案件事实与法律紧密结合进行阐述,增强主张的合法性和说服力。

(三)细节把控与综合考量

此类纠纷涉及家庭情感与财产的复杂关系。要关注家庭内部关系细节,如夫妻相处模式、家庭成员对财产的贡献和约定等。重视法律程序中的细节,如证据提交的时间、方式,对方抗辩意见的回应策略等。综合考虑遗嘱效力、财产性质、当事人行为等多方面因素,全面分析案件,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争取最大合法权益。

 

相关栏目

律师风采

提交房产问题

房产专家为您解答

咨询在线客服

周一至周日 9:00 - 21:00

律房网服务热线:13426037149

手机
+086 13426037149

周一至周日 9:00 - 21:00

律房网微信公众号

免费下载说房APP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