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 name="description" />

最新案例

从 “判居住权” 到 “待办证后确权”:未登记房产诉讼的 2 个阶段操作要点

发布日期:2025-04-10 责任编辑:创始人 阅读:0
导读

为保护当事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关系

林婉琳与赵宇辉于 1993 1 8 日结婚,二人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赵晨宇、赵逸晨及赵阳泽是赵宇辉与前妻的婚生子。林婉琳女儿为苏悦涵。赵宇辉于 2020 2 13 日去世。

(二)房产及财产背景

房屋购买情况:2006 9 25 日,赵宇辉与甲公司签署《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购买一号房屋。购房款总计 270608.6 元,其中包含公共维修基金 5412.17 元、印花税 135.3 元、工本印花税 5 元,实际付款 276161.07 元。2006 10 12 日,苏悦涵向赵宇辉的银行账户汇入 277200 元,林婉琳称购房款实际由苏悦涵出资。

房屋约定及处置:2013 12 5 日,赵宇辉与林婉琳签署《关于住房产权的约定》,明确一号房屋全部产权归林婉琳个人所有。2016 7 27 日,赵宇辉和林婉琳签署《离婚协议书》,再次确认一号房屋归林婉琳所有。自离婚后,林婉琳与女儿苏悦涵一直居住在一号房屋,林婉琳的户口也迁至该房屋。目前,一号房屋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三)诉讼主张与陈述

原告主张:林婉琳向法院请求确认一号房屋归自己所有;确认一号房屋由自己占有使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理由是自己与赵宇辉结婚后,由女儿苏悦涵出资购买一号房屋,且 2013 年与赵宇辉达成协议、2016 年离婚协议中均约定一号房屋归自己所有,离婚后自己与女儿一直居住在此,户口也在此。

被告回应:

赵阳泽辩称认可林婉琳陈述的事实,请求依法判决,对房屋归林婉琳所有不持异议,但不同意负担诉讼费。

赵逸晨提交书面陈述称,对赵宇辉与林婉琳离婚协议中对赵宇辉名下房产的分割一无所知,作为不知情人和无过失方,且未继承赵宇辉任何财产,不同意负担诉讼费。

赵晨宇提交书面陈述称,对林婉琳与赵宇辉的离婚协议不知情,从未见过该协议,林婉琳诉其确权毫无依据,且从未继承过赵宇辉任何遗产,不同意负担诉讼费。

(四)证据交换与质证

各方确认林婉琳与赵宇辉结婚、离婚及赵宇辉去世时间,赵宇辉与前妻子女情况。林婉琳提交了购房合同、转账记录、关于住房产权的约定、离婚协议书等证据。被告赵阳泽认可相关事实,赵逸晨、赵晨宇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权利。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林婉琳要求确认一号房屋归自己所有并由自己占有使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二)被告诉求

被告赵阳泽认可林婉琳诉求但不同意承担诉讼费,赵逸晨、赵晨宇不同意承担诉讼费,认为对房产分割不知情且未继承遗产。

(三)争议核心

一号房屋的所有权归属,离婚协议对房屋所有权约定的效力。

林婉琳是否有权占有使用一号房屋。

诉讼费负担问题。

三、裁判结果

一号房屋由林婉琳居住使用;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该房屋归林婉琳所有。

驳回林婉琳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分析

(一)证据分析

购房证据:赵宇辉与甲公司签署的购房合同表明,房屋购买于其与林婉琳婚姻存续期间,尽管林婉琳称女儿苏悦涵出资,但购房合同主体是赵宇辉。苏悦涵的转账记录可作为出资佐证。

房屋约定证据:2013 年的《关于住房产权的约定》及 2016 年的《离婚协议书》,均明确约定一号房屋归林婉琳所有,这些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形式完备。

(二)案件综合分析

从房屋购买时间看,一号房屋在林婉琳与赵宇辉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对房屋归属作出明确约定,该约定合法有效。因房屋未取得所有权证,法院暂无法直接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但支持林婉琳居住使用诉求,并明确待取得所有权证后房屋归林婉琳。被告赵逸晨、赵晨宇未到庭参与诉讼,不影响法院依据现有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证据收集与整理

在这类房屋确权及使用权纠纷案件中,证据收集要全面且关键。对于房屋购买,购房合同、出资凭证等证据必不可少;对于房屋权属约定,相关协议要确保真实、合法、有效。同时,要系统整理证据,梳理房屋购买、约定、居住等关键事实,形成有力证据链。

(二)法律精准运用

准确理解和运用婚姻、房产相关法律规定是胜诉关键。在判断房屋所有权归属时,要精准把握夫妻共同财产界定及分割原则;在诉讼程序中,要熟悉缺席判决等相关规定。例如,明确离婚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法律效力,以及在一方未到庭情况下如何依法判决。

(三)细节把控与综合考量

此类纠纷涉及家庭关系和房产细节。要关注家庭生活中的居住安排、出资情况、协议订立等细节;重视法律程序中的证据提交、当事人答辩等环节。本案中,房屋购买背景、权属约定细节、被告答辩态度等,都对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判定产生重要影响,需综合权衡。

 

上一篇:出资不等于有产权!拆迁房纠纷中常见的法律误区 下一篇:下一篇:没有了

相关栏目

律师风采

提交房产问题

房产专家为您解答

咨询在线客服

周一至周日 9:00 - 21:00

律房网服务热线:13426037149

手机
+086 13426037149

周一至周日 9:00 - 21:00

律房网微信公众号

免费下载说房APP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