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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子女继承裁判逻辑:共同生活情节对遗产房份额分配的具体影响比例

发布日期:2025-04-10 责任编辑:创始人 阅读:0
导读

为保护当事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关系

原告为李素兰。被继承人李崇山与林婉琴系夫妻,育有四个子女,长女李绮霞、次女李素兰、三女李沁瑶、儿子李逸飞。李绮霞与王梓豪为夫妻,育有一女王诗涵。李崇山于 2004 6 6 日去世,林婉琴于 2021 8 6 日去世,李绮霞于 1993 11 26 日因死亡注销户口。

(二)遗产背景

李崇山与林婉琴遗留有一号房屋(北京市丰台区),登记在李崇山名下。该房屋原系房改房,1987 年甲公司(原单位)将单位产权房出售给居住人李崇山,1998 年购房价格 39329.68 元。李崇山和林婉琴生前与李逸飞一家居住在一号房屋,现该房屋仍由李逸飞一家居住。李崇山与林婉琴生前未订立遗嘱。

(三)案件进程

李素兰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依法继承分割一号房屋,自己继承四分之一份额,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李素兰称多次联系李逸飞协商遗产分割事宜,但李逸飞以长期居住为由拒绝。李逸飞辩称,按传统观念和自己对家庭的付出,房屋应由自己继承,愿给二位姐姐各 5 万元补偿,还称购房时自己出资 30000 元。李素兰表示想维持房屋现状,同意继承四分之一但不同意卖房。王诗涵同意李素兰诉求,要求四分之一份额的折价款。法院组织证据交换和质证,查明相关事实后作出判决。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原告李素兰请求依法继承分割一号房屋,继承四分之一份额。

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二)被告诉求

李逸飞主张房屋由自己继承,愿给李沁瑶、李素兰补偿款各 5 万元。

李素兰想维持现状,不同意卖房。

王诗涵要求四分之一份额折价款。

(三)焦点总结

一号房屋的继承分割方式,是平均分配还是有所倾斜。

李逸飞提出的传统观念及出资情况对房屋继承的影响。

房屋是否应维持现状,还是进行变卖分割折价款。

三、裁判结果

一号房屋由李沁瑶、李素兰、李逸飞、王诗涵按份继承,李沁瑶、李素兰、王诗涵各享有 23% 的份额,李逸飞享有 31% 的份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相互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驳回李沁瑶、李素兰、李逸飞、王诗涵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分析

(一)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有遗嘱按遗嘱继承,无遗嘱则按法定继承办理,且继承权男女平等,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一般应均等,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多分。

(二)证据与事实关联

遗产范围认定:一号房屋明确为李崇山与林婉琴的遗产,因无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继承份额分配:李逸飞一直与父母共同生活且照顾较多,符合法律规定可多分的情形。虽李逸飞称购房出资 30000 元,但未提交证据,部分当事人不认可,故该出资情况未作为主要考量因素。最终法院综合判定李逸飞份额高于其他继承人,其余继承人份额均等。

房屋处置方式:因当事人均表示无法按房屋市场价值给其他人折价款,故法院未支持变卖房屋分割折价款的诉求,而是按份确定各继承人的房屋所有权份额。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收集扶养证据

日常照料证据:收集与父母共同生活期间的水电费、物业费缴费记录,体现长期共同居住及生活支出情况。寻找邻里证人证言,证明自己在日常生活中对父母的悉心照料,如帮忙做饭、陪同看病等。

医疗费用证据:整理父母就医的病历、医疗费用发票等,若有自己支付费用的凭证,一并收集,证明在父母生病期间自己承担主要医疗支出及照顾责任。

(二)应对其他继承人诉求

面对其他继承人要求平均分配的诉求,凭借自身扶养证据,从法律和情理角度阐述自己应多分的理由。强调自己长期与父母共同生活,在生活照料、情感陪伴等方面付出更多,符合法律规定多分的条件。

(三)争取有利判决

法律关系阐述:在庭审中,清晰阐述法定继承中扶养义务与继承份额的关系,结合自身对父母的扶养事实及法律规定,引导法官正确认定自己应得的继承份额。

情感沟通与证据展示:在法庭上适当表达自己对家庭的付出及对父母的孝心,同时有序展示收集的扶养证据,增强法官对自己情况的了解与同情,助力获得有利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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