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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关系
张志强曾与王琳结婚育有一女张雅琴,1978年10月27日双方调解离婚,女儿张雅琴归张志强抚养。1980年7月28日,张志强与刘静结婚,刘静初婚,二人婚后育有一子张宇峰。张志强与刘静于2000年5月9日调解离婚,2007年3月16日复婚。张志强于2016年10月10日去世,刘静于2020年3月24日去世。
(二)房产及财产背景
1. 房产:2012年6月16日,甲镇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张志强(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张志强在征收范围内有住宅平房6间,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196.36平方米。最终选定的一号房屋(三居室,约80平方米)登记在张志强名下,实际建筑面积87.78平方米,超出面积需补缴房款。张雅琴主张还有一套登记在刘静名下的二号房屋,但经法院调查,该房屋实际为他人的拆迁安置房,张雅琴撤回对该房屋的诉求。
2. 财产:房屋征收补偿款共计1668349元,存入张志强账户。张宇峰称张志强因盖房、看病向其借款34万元,张雅琴认可有借款,但不清楚具体金额,且认为拆迁款到账后已偿还。张志强有退休工资和年底大队分红,刘静也有退休工资。张志强去世后,其名下房屋由张宇峰居住,刘静名下房屋闲置。涉案房屋只有拆迁协议,无房产证。
(三)诉讼主张与陈述
1. 原告主张:张雅琴向法院请求依法分割一号房屋。理由是父母均已去世,自己作为女儿,对父母遗产享有继承权。张雅琴称幼时父母离异,抚养权归父亲,继母刘静在其5岁时来到家中,7岁时继母生下弟弟,自己一直与父母共同生活,婚后也有来往。
2. 被告回应:
- 张宇峰辩称,张雅琴要求分割的二号房屋不存在。目前拆迁人名下仅有一号房屋,该房屋是从张志强处拆迁及继承所得,拆迁后自己与父母同住,作为共同居住人使用。
- 张宇峰称父亲曾起诉张雅琴要求支付赡养费,张雅琴对父母不闻不问,未尽赡养义务,依据法律规定应不分或少分遗产。
- 张宇峰还称张雅琴与自己同父异母,自初中毕业就离家不再来往,且认为张志强因盖房、看病向其借款34万元,应按比例由双方分担。
(四)证据交换与质证
1. 房屋产权证据:一号房屋相关拆迁安置协议表明,房屋系张志强作为被征收人获得的安置利益。张雅琴主张分割,张宇峰认为张雅琴未尽赡养义务不应分得。
2. 遗嘱证据:张宇峰提交张志强的两份遗嘱,一份自书遗嘱立于2012年12月10日,一份代书遗嘱立于2014年12月22日。张雅琴对两份遗嘱真实性均不认可,称父亲当时不能写字、说不出话。自书遗嘱字迹潦草,经双方确认内容涉及房产分配及债务等。代书遗嘱有证明人、代书人签名,但时间记录存在瑕疵。张宇峰申请对自书遗嘱进行鉴定,因检材与样本不具备比对条件,鉴定机构不予受理。证明人孙志勇、代书人张婉玲出庭作证,双方对证人证言各执一词。
3. 赡养义务证据:张宇峰提交父亲起诉张雅琴赡养纠纷的起诉状、取暖费发票、父母去世后火化等相关票据等,证明张雅琴未尽赡养义务。张雅琴提交朋友圈截图,证明自己曾去医院伺候父亲,但张宇峰不认可该证据真实性及证明目的。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张雅琴要求分割一号房屋,主张对父母遗产享有继承权。
(二)被告诉求
张宇峰主张张雅琴未尽赡养义务,不应分得遗产,同时要求张雅琴分担父亲向其借款的一半。
(三)争议核心
1. 遗产范围确定,是否存在除一号房屋外的其他遗产。
2. 遗嘱的效力认定,以确定房屋继承方式。
3. 张雅琴是否与继母刘静形成扶养关系,是否具备对刘静遗产的继承权。
4. 34万元债务是否真实存在,应如何分担。
三、裁判结果
驳回张雅琴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案件分析
(一)证据分析
1. 房屋产权证据:一号房屋明确是张志强因拆迁获得的安置房屋,在其去世后成为遗产。张雅琴主张分割,但需证明自己具备合法继承人身份及有权分得遗产的依据。
2. 遗嘱证据:张志强立有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且内容有抵触,根据法律规定以最后的代书遗嘱为准。代书遗嘱虽存在时间记录瑕疵,但符合当时继承法关于代书遗嘱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代书人代书并签名等规定。张雅琴虽对遗嘱真实性存疑,但未提供有力反驳证据。
3. 赡养义务及扶养关系证据:张宇峰提供了一些证据试图证明张雅琴未尽赡养义务,张雅琴提供的朋友圈截图证明力较弱。且张雅琴未能充分举证证明自己与继母刘静形成扶养关系,根据法律规定,继子女需对继父母履行赡养义务才享有继承权。
4. 债务证据:张宇峰主张父亲向其借款34万元,但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借款事实及合意,法院不予采纳。
(二)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关于遗嘱订立形式、效力,法定继承顺序,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以及继子女继承权等规定。如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求,立有数份遗嘱内容抵触时以最后的遗嘱为准;遗产按照法定顺序继承,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等。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因遗嘱订立于民法典施行前,适用当时的继承法规定。
(三)遗产分配深度分析
1. 房屋继承:按照代书遗嘱,张志强去世后,一号房屋权益由刘静继承。刘静去世后,其法定继承人继承该房屋权益。因张雅琴未能证明与刘静形成扶养关系,不具备对刘静遗产中一号房屋的继承权。
2. 债务分担:由于张宇峰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34万元债务存在,法院不支持其要求张雅琴分担债务的主张。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证据收集与整理
在遗产继承纠纷案件中,证据收集务必全面且精准。对于房屋产权,拆迁安置协议、产权登记等证据至关重要;对于遗嘱,要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收集相关见证人的证言等;对于赡养义务和扶养关系,日常照顾记录、费用支出凭证、来往沟通记录等能有力支撑主张。同时,要对证据进行系统整理,形成清晰的证据链条,以便在诉讼中有效运用。
(二)法律精准运用
准确理解和运用继承相关法律规定是胜诉的关键。在判断遗产范围、遗嘱效力、继承方式、继承人资格等问题上,需精准把握法律条文含义。例如,明确不同形式遗嘱的生效条件、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顺序、继子女继承权的认定标准等。
(三)细节把控与综合考量
此类纠纷涉及复杂家庭关系和诸多细节。要关注家庭生活中的居住安排、经济支持、情感交流等细节;重视法律程序中的证据提交、主张阐述、证人证言等环节。本案中,遗嘱订立的时间、形式、内容,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生活关系,债务的证据支撑等细节,都对案件结果产生重要影响,需综合权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