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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案例深度解析:夫妻共同房屋男方遗嘱指定女方继承,面对子女反对女方的诉讼策略

发布日期:2025-04-01 责任编辑:创始人 阅读:0
导读

为保护当事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关系

原告为苏晓琳、陈悦。被继承人陈宇辉与苏晓琳系夫妻,育有两女,长女陈诗琳、次女陈悦。陈宇辉于 2022 12 20 日去世,其父母早亡。

(二)遗产背景

一号房屋登记在苏晓琳名下,二号房屋登记在陈宇辉名下。一号房屋是苏晓琳原承租公房经拆迁安置购买所得,二号房屋是陈宇辉所在甲公司(北京 XX 厂)的福利分房,甲公司于 2001 年破产。

(三)案件进程

苏晓琳、陈悦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苏晓琳继承一号房屋及二号房屋中属于陈宇辉的全部份额。称一号、二号房屋是陈宇辉与苏晓琳夫妻共同财产,陈宇辉 2017 7 23 日立遗嘱,将其所有动产与不动产归属苏晓琳,由苏晓琳全权处置。陈诗琳辩称不同意诉求,称一号房屋是全家四人共同拥有,陈宇辉仅占 25% 份额;二号房屋自己与陈宇辉同为甲公司员工,自己应占一半份额,且认为遗嘱无效,因无格式、无第三方见证、无指纹手印。法院审理查明房屋购买、拆迁安置、单位分房等相关事实,以及家庭人员关系情况。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原告苏晓琳、陈悦请求苏晓琳继承一号房屋及二号房屋中陈宇辉的全部份额。

(二)被告诉求

被告陈诗琳不同意诉求,主张一号房屋陈宇辉仅占 25% 份额,二号房屋自己应占一半份额,且遗嘱无效。

(三)焦点总结

一号、二号房屋的权属及陈宇辉遗产份额认定。

遗嘱是否有效。

陈诗琳对房屋份额的主张是否成立。

三、裁判结果

一号房屋归原告苏晓琳所有。

二号房屋归原告苏晓琳所有。

四、案件分析

(一)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有遗嘱按遗嘱继承,遗产按顺序继承,同一顺序份额一般均等。自书遗嘱需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二)证据与事实关联

房屋权属认定:一号房屋拆迁安置按 2 人计算,房款由苏晓琳支付并登记在苏晓琳名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二号房屋虽陈诗琳与陈宇辉同属甲公司,但无证据表明福利分房对象为二人,房屋自始登记在陈宇辉名下,陈诗琳未举证其份额,故也应属夫妻共同财产。陈宇辉对两房屋各占 50% 份额作为遗产。

遗嘱有效性认定:遗嘱由陈宇辉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日期,符合自书遗嘱要件,虽陈诗琳质疑,但缺乏法律依据,遗嘱有效。

被告份额主张认定:陈诗琳对一号房屋主张与证据不符,对二号房屋未举证其份额,承担举证不能后果,其主张不成立。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收集房屋产权证据

一号房屋证据收集:收集一号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交款收据、发票等,证明拆迁安置按 2 人计算,房款由苏晓琳支付,房屋登记在苏晓琳名下,为夫妻共同财产,明确陈宇辉遗产份额,为继承诉求提供关键证据。

二号房屋证据收集:收集陈宇辉支付二号房屋购房款的收据、职工住房证等,证明分房时只考虑陈宇辉单位职称等情况,与陈诗琳无关,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巩固对二号房屋的继承主张。

(二)应对被告质疑

遗嘱质疑应对:针对陈诗琳对遗嘱的质疑,原告依据法律规定,强调自书遗嘱要件,指出遗嘱符合法律要求,成功反驳陈诗琳,维护遗嘱有效性。

房屋份额质疑应对:面对陈诗琳对房屋份额的主张,原告凭借证据,说明一号房屋拆迁安置及房款支付情况,二号房屋分房依据,有效回应质疑,保障自身继承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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