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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律师解读:宅基地遗产房子女分配协商不成,法院判决份额详情

发布日期:2025-04-01 责任编辑:创始人 阅读:0
导读

为保护当事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关系

原告为陈宇轩。陈振华与苏静怡系夫妻,婚后育有四个子女,分别为长女陈诗瑶、次女陈嘉萱、长子陈宇轩、次子陈宇泽 。苏静怡于 1996 年去世。

(二)房屋背景

一号院(位于北京市延庆区)有北房 5 间、东房 2 间、西房 2 间。该宅基地登记在陈振华名下,房屋由陈振华和苏静怡出资建设,北房建于 1983 年,东房建于 1985 年,西房建于 1987 年,双方均无法提供建房批示。

(三)案件进程

陈宇轩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依法判令一号院由自己继承。陈宇轩称陈振华与苏静怡在一号院有一处房产,现继承人之间因房产继承发生矛盾。陈振华辩称同意陈宇轩的诉讼请求,房屋由自己和苏静怡出资建设,对于苏静怡遗留的一半,同意将自己应继承部分由陈宇轩继承,自己的一半也分给陈宇轩。陈诗瑶、陈嘉萱辩称同意陈宇轩的诉讼请求,房屋是父母共同财产,对于苏静怡遗留的一半,同意将自己应继承部分由陈宇轩继承。陈宇泽辩称不同意陈宇轩的诉讼请求,称建房时自己出力多,房屋应有自己份额,要求继承应得份额。陈宇轩提交了一号院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村委会出具的房屋建设证明、派出所和村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及死亡证明、房屋照片等证据。陈振华、陈诗瑶、陈嘉萱对这些证据均认可。法院审理认定苏静怡去世后未留遗嘱,双方认可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除涉及苏静怡遗产继承,还涉及陈振华房产析产问题,故变更案由为析产继承纠纷。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原告陈宇轩请求依法判令一号院由自己继承。

(二)被告诉求

被告陈振华、陈诗瑶、陈嘉萱同意陈宇轩诉求;被告陈宇泽不同意陈宇轩诉求,认为建房出力多,房屋应有自己份额。

(三)焦点总结

一号院的析产与继承如何处理。

陈宇泽提出建房出力多要求多分遗产的主张是否成立。

三、裁判结果

确认位于北京市延庆区一号院内北房 5 间、东房 2 间、西房 2 间的居住使用权,由陈宇轩享有十分之九份额,由陈宇泽享有十分之一份额。

驳回陈宇轩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分析

(一)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有遗嘱按遗嘱继承,无遗嘱按法定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份额一般均等。当事人对自己主张需提供证据,否则承担不利后果。

(二)证据与事实关联

遗产范围及继承方式:一号院为陈振华与苏静怡夫妻共同财产,苏静怡死亡后,其一半产权份额作为遗产,因无遗嘱,由其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陈振华、陈宇轩、陈诗瑶、陈嘉萱、陈宇泽共同继承。陈振华、陈诗瑶、陈嘉萱将自己应继承份额给陈宇轩,陈振华还将自己一半房产分给陈宇轩。

份额争议认定:陈宇泽主张建房出力多应多分遗产,但未提交证据,法院不予采信。经计算,陈宇轩享有房屋十分之九份额,陈宇泽享有十分之一份额。因无建房审批手续,法院仅处理房屋居住使用权,不影响行政部门对房屋所有权确认及违法事实处理。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收集房产相关证据

房产所有权证据收集:原告陈宇轩收集了一号院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明宅基地登记在陈振华名下,为确定房屋产权归属提供基础证据,明确房屋与被继承人的关联。

房屋建设及亲属关系证据收集:收集村委会出具的房屋建设证明,证实房屋由陈振华和苏静怡出资建设;派出所和村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及死亡证明,确定继承人范围及被继承人死亡事实。这些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有力支撑自己对房屋继承的主张。

(二)争取有利支持

获得其他继承人支持:积极与陈振华、陈诗瑶、陈嘉萱沟通,获得他们的支持,他们同意将自己应继承份额给陈宇轩,陈振华还将自己一半房产分给陈宇轩,极大增加了陈宇轩在房屋继承中的份额,为胜诉奠定坚实基础。

应对对方质疑:针对陈宇泽建房出力多要求多分遗产的质疑,陈宇轩凭借完整证据链及其他继承人支持,强调陈宇泽无证据证明其主张,有效反驳质疑,维护自己的继承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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