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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关系
原告为苏晓竹,被告为陈宇松、陈宇柏、陈宇梅 。陈宇枫与林婉兰系原配夫妻,育有子女陈宇柏、陈宇桦、陈宇梅、陈宇松 。陈宇桦曾与张静柳结婚又离婚,未育子女。
(二)房屋背景
涉案的一号房屋原系乙公司分给陈宇枫的,后经一系列继承公证,2016 年登记至陈宇桦名下,2023 年 1 月 5 日登记至陈宇松名下。
(三)案件进程
苏晓竹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决其对与陈宇桦共同生活居住近二十九年的一号房屋享有居住权及
50% 份额;对与陈宇桦共同生活期间的共有存款依法分割,确认其一半份额;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苏晓竹称 1993 年 12 月认识陈宇桦,1994 年 1 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1994 年 2 月怀孕后流产,一直共同生活至 2022 年 8 月陈宇桦去世,且一直居住在一号房屋,陈宇桦的朋友都知晓。陈宇桦在 2016 年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由苏晓竹保管,陈宇桦去世后,陈宇松未经苏晓竹同意变更房屋产权,违背物权法,请求法院保护其对房屋的权利。
被告陈宇松辩称不同意苏晓竹诉求,一号房屋 1983 年分给父亲,其户口 1984 年迁入并居住至 2016 年,父亲去世后经公证过户给陈宇桦,陈宇桦去世后,发现一号房屋门锁被撬,报警后挂失房产证,通过公证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实际控制房屋。不认可苏晓竹继承人身份。被告陈宇柏辩称不同意苏晓竹诉求,称陈宇桦在 1985 年离婚后靠父母生活,1999 年因东单拆迁与母亲迁至他处,2016 年母亲去世后,经家庭成员商量及公证,一号房屋过户给陈宇桦,陈宇桦一直独自居住,2022
年 8 月陈宇桦去世后,发现房屋被撬,第一次见到苏晓竹,不认可苏晓竹继承人身份。
被告陈宇梅未到庭应诉,通过电子邮件表示不同意苏晓竹诉求,称不认识苏晓竹,办理母亲房产继承时若知道苏晓竹存在不会放弃继承权。法院审理过程中,苏晓竹提交墓碑照片、水电费单据、银行凭证、门诊病历、家电购买凭证等证据,并申请证人朱晓桐作证,以证明与陈宇桦存在事实婚姻关系。陈宇松、陈宇柏对证据及证人证言不予认可。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原告苏晓竹请求确认对一号房屋的居住权及 50% 份额,分割共同存款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二)被告诉求
被告陈宇松、陈宇柏、陈宇梅均不同意苏晓竹诉求,不认可苏晓竹继承人身份,主张房屋归己方所有,对存款按公证结果处理。
(三)焦点总结
苏晓竹与陈宇桦是否存在事实婚姻关系,苏晓竹能否以配偶身份继承陈宇桦遗产。
一号房屋及其他财产应如何分配,苏晓竹对房屋的居住权及份额主张是否合理。
三、裁判结果
驳回苏晓竹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案件分析
(一)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按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则按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法定继承中,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无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了事实婚姻的认定条件。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否则承担不利后果。
(二)证据与事实关联
事实婚姻认定:苏晓竹主张与陈宇桦存在事实婚姻关系,但提交的证据无法充分证明自 1994 年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的事实,仅证人证言不足以达到证明目的,无法认定事实婚姻,苏晓竹不能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
房屋及财产分配:一号房屋经合法继承公证程序,已由陈宇松继承并登记在其名下。苏晓竹对房屋居住权及份额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于存款等财产,亦按公证结果进行了处理。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收集产权相关证据
房屋产权证据收集:被告方收集了房屋来源的证据,如房屋最初由乙公司分配给陈宇枫的相关证明,以及后续一系列继承公证文件,清晰地展示了房屋产权从陈宇枫到陈宇桦,再到陈宇松的合法转移过程。这些证据在法庭上有力地证明了被告对房屋的合法继承权,反驳了苏晓竹对房屋产权的主张。
存款公证证据运用:对于陈宇桦名下的存款,被告方依据公证文书,明确了存款的继承情况,使法官能够准确了解财产分配依据,避免了苏晓竹对存款不合理的分割诉求。
(二)反驳对方主张
事实婚姻主张反驳:针对苏晓竹提出的事实婚姻关系主张,被告方从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出发,对苏晓竹提交的证据及证人证言进行反驳。指出证据无法证明苏晓竹与陈宇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削弱了苏晓竹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的主张基础。
(三)积极应诉策略
充分准备应诉材料:被告陈宇松、陈宇柏积极准备应诉材料,详细陈述房屋居住、继承等相关事实,提供了从房屋分配到继承过程中的各种文件和细节,为法庭审理提供了全面准确的信息,有助于法官形成正确的判断。
缺席处理应对:针对陈宇梅缺席应诉的情况,被告方在法庭上依然能够基于充分的证据和清晰的事实陈述,确保案件审理不受影响,使法院能够依据现有证据和事实作出有利于被告方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