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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借名买房遇上房款被占,房产律师解读出资人起诉返还的法律关键

发布日期:2025-02-18 责任编辑:创始人 阅读:0
导读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在房产交易中,借名买房与共同投资买房的情形屡见不鲜,由于此类交易多发生在亲属或熟人之间,往往缺乏规范的书面协议,当产生纠纷时,极易引发复杂的法律争议。本案发生在北京市朝阳区,表姐妹之间因一套房屋的归属和售房款分配问题对簿公堂,涉及房屋出资、收益分配、口头约定的认定等关键问题,凸显了在房产投资和交易中,明确法律关系、留存书面证据的重要性。

二、案件详情

(一)原告主张

原告林晓雯与被告苏雅丹是表姐妹关系。2014 10 20 日,林晓雯借苏雅丹之名出资 520 余万元全款购买北京市朝阳区 m 号房屋,之后由林晓雯实际居住。2021 8 月该房屋以 1040 余万元卖出,房款汇入苏雅丹账户。苏雅丹陆续汇给林晓雯 520 万元购房款后,突然索要 260 余万元借名费用。林晓雯认为自己全额出资购房,购房及卖房手续也基本由自己办理,房屋出卖后的房款应归自己所有,要求苏雅丹支付剩余房款 260.33 万元及利息。

(二)被告抗辩

被告苏雅丹不同意林晓雯的诉讼请求,称双方多年来共同投资房产,案涉 m 号房屋是共同投资的一套,双方之前投资房产收益按 55 比例分配。如 2011 年共同投资购买的北京市海淀区 c 号房屋,2013 年卖出收益 120 万元,双方按此比例分成。2014 年共同投资 m 号房屋,起初林晓雯支付全款 508 万元,2017 年苏雅丹及其爱人向银行申请个人消费贷款 300 万元给付林晓雯。2021 m 号房屋卖出收益 531 万元,按惯例双方应各分 260.5 万元,2021 9 1 日苏雅丹已转款 261 万元作为分红。此外,双方还共同投资了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镇的房产。苏雅丹强调房屋虽由林晓雯居住,是因距离其住处近便于管理,并非借名买房自住。且双方有共同投资先例,都有资金投入,房屋购买、处置等共同办理,不符合借名买房特征。

(三)法院查明事实

法院查明,苏雅丹与林晓雯为表姐妹。2014 年林晓雯以苏雅丹名义购买 m 号房屋,林晓雯支付全部购房款 508 万元及居间服务费 11.2 万元,2016 年房屋登记至苏雅丹名下。2021 年林晓雯代理苏雅丹出售该房屋,成交价 1038 万元。交易过程中,买方支付的定金及苏雅丹转给林晓雯的款项有明确记录。林晓雯提交证据证明出资装修并实际居住,且持有购房手续原件。苏雅丹主张的共同投资相关情况,如 c 号房屋和燕郊房屋的投资收益分配、300 万元出资等,双方存在争议,且苏雅丹对 m 号房屋收益按 55 分割的主张无书面协议证明。

三、裁判结果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苏雅丹给付原告林晓雯 260.33 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

四、案件分析

(一)法律关系认定

苏雅丹主张共同投资购房,但 m 号房屋购买时林晓雯全额出资,虽之后有 300 万元转账,但时间晚且款项已归还,无法认定为出资款,且双方房产投资情况不同,不能认定所谓的 “惯例”。而林晓雯全额出资、办理手续、装修居住及出售房屋,法院认定双方成立借名购房合同关系。

(二)举证责任分析

苏雅丹对共同投资及收益分配约定承担举证责任,但未能提交书面协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林晓雯的主张有充分事实依据,其作为实际购房人有权要求苏雅丹给付售房款。

五、办案心得

(一)规范合同签订

在房产交易中,无论是借名买房还是共同投资,都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出资方式、产权归属、收益分配等关键条款,避免日后纠纷。

(二)注重证据留存

当事人应留存出资凭证、沟通记录、合同协议等证据,在纠纷发生时,这些证据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关键。

(三)准确判断法律关系

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依据事实和证据,准确判断法律关系,避免因关系复杂导致误判,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法律建议和诉讼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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