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在家庭财产继承与分配的领域中,房产作为重要的家庭资产,其权属和分割问题往往容易引发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与纠纷。本案发生在北京市海淀区,围绕着一套按份共有的房屋展开。该房屋原本登记在张母名下,张母去世后,因其未留有遗嘱,子女们就房屋的继承问题产生争议。法定继承纠纷判决确定了各子女的按份共有份额,然而,在后续的房屋分割环节,新的矛盾又接踵而至,凸显出家庭房产纠纷在处理过程中的复杂性以及法律适用的重要性。
二、案件详情
(一)原告主张
张悦芬、张悦芝、张悦君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对双方按份共有的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进行分割,由他们三人各获得共有物以折价或拍卖、变卖的方式所得价款的 20%,并要求张悦英承担本案诉讼费。他们称,2019 年的生效民事判决确定涉案房屋由双方按份共有,自己三人各占 20% 份额,张悦英占 40% 份额。判决生效后,多次就房屋分割问题与张悦英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二)被告抗辩
张悦英不同意张悦芬、张悦芝、张悦君的诉讼请求。表示此前因亲情未对判决申请再审,自己愿意取得房产并给其他三人适当的折价补偿,但如果折价款协商不一致,需要先凑钱再进一步商量。
(三)法院查明事实
张母与张父育有四子女,分别是张悦英、张悦芬、张悦芝、张悦君。张父于 1992 年去世,张母于 2017 年去世且未留遗嘱。2001 年,张母与北京 W 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涉案房屋,2010 年 8 月 27 日房屋登记在张母名下。在
2018 年 9 月的法定继承纠纷中,张悦芬、张悦芝、张悦君起诉张悦英,要求平均分割涉案房屋,能实际分割就分割,不能则确定份额。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系张母个人合法财产,其去世后应按法定继承办理,考虑到张悦英对母亲尽了较多赡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应予以多分,最终判决房屋归四人按份共有,张悦芬、张悦芝、张悦君各占 20% 份额,张悦英占 40% 份额。庭审中,张悦芬、张悦芝、张悦君要求出售房屋并按份额分割售房款,张悦英不同意。双方就房屋现价值无法协商一致,法院释明后双方均不申请评估鉴定。张悦芬、张悦芝、张悦君称无给付房屋折价款能力,若张悦英提供担保,同意房屋归张悦英所有并由其支付折价款,张悦英也表示自己不具备给付能力。在此情况下,张悦芬、张悦芝、张悦君要求法院拍卖房屋分割拍卖款,张悦英不同意,涉案房屋现由张悦英居住使用。
三、裁判结果
法院驳回了张悦芬、张悦芝、张悦君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案件分析
(一)按份共有财产分割的法律依据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共有人对分割有约定的依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份共有人可随时请求分割。分割方式可协商确定,达不成协议时,能分割且不影响价值的实物分割,难以分割或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对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二)本案房屋不具备分割条件的原因
本案中,虽然原告要求分割房屋,但在法院释明后,双方既不申请评估房屋价值,又都不具备给付房屋折价款的能力,且原告不要求在本案中处理居住使用权,使得房屋不具备分割条件。同时,双方无法就房屋出售及拍卖事宜协商一致,不满足对房屋拍卖、变卖价款进行分割的条件。此外,原告要求法院拍卖房屋的诉讼请求,法院并非配合分割共有物的义务主体,该诉求不明确、不具体、不适当,且司法拍卖并非共有物分割的法定方式,在法院释明后原告仍坚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五、办案心得
(一)精准把握法律规定和诉讼策略
在处理房产共有份额分割纠纷时,律师必须精准把握按份共有财产分割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在提出诉讼请求时,要确保其明确、具体、合法,避免因诉求不当导致败诉。
(二)重视证据收集与价值评估
证据对于案件的走向至关重要,在涉及房产分割的案件中,要收集能证明房屋权属、出资情况、赡养义务履行等方面的证据。同时,若涉及房屋价值争议,应及时申请评估鉴定,为案件的处理提供有力依据。
(三)注重协商与调解
家庭房产纠纷往往涉及亲情关系,在诉讼过程中,要注重协商与调解,尽量寻求既能解决纠纷,又能维护家庭关系的方案。引导当事人理性对待纠纷,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