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在房地产领域,限价商品房作为保障性住房,其申购和产权归属受严格政策规范。由于这类房屋常涉及家庭共同申请,在家庭成员关系复杂的情况下,产权争议时有发生。本案发生在北京市海淀区,围绕一套限价商品房展开,因申购家庭内部成员对房屋物权归属产生分歧,引发诉讼,凸显了限价商品房产权认定中政策法规与实际出资、登记情况之间的复杂关系,以及家庭关系在房产纠纷中的影响。
二、案件详情
(一)原告主张
2008 年 5 月 25 日,王秀兰(母亲)和赵宇轩(儿子)以家庭名义申请,获得海淀区限价商品房购买资格备案通知单,凭借家庭中有六十岁老人可优先配售房屋的政策,于 2008 年 9 月 15 日签订购房合同,购买海淀区某限价商品房。整个过程均有母子二人名字,且由赵宇轩经手办理。王秀兰将存款交予赵宇轩,支付了首付及大部分贷款。后来,王秀兰得知房屋所有权证于 2010 年 7 月 11 日发放,却登记为赵宇轩一人。王秀兰认为自己既是共有申请人,又是共同出资人,对房屋应享有份额,房产登记与实际不符,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自己享有房屋的共有产权。赵宇轩同意母亲的请求,认可房屋是为保障母亲,按政策自己应分一居室,因母亲加入且母亲是六十岁以上老人,才分到现在的两居室。
(二)被告抗辩
被告孙雅琪(赵宇轩妻子)不同意王秀兰的请求和赵宇轩的意见。在孙雅琪与赵宇轩的离婚纠纷中,法院已确认房屋是赵宇轩婚前个人财产。孙雅琪称房屋申请人是赵宇轩,王秀兰作为申请人口只是优先配售,没有出资,对房屋不享有物权。购房过程中,王秀兰未有与赵宇轩共有的意思表示,若为共有,王秀兰应出资、与赵宇轩共同在买卖合同上签字并共同登记,但合同签订及各项出资均由赵宇轩完成,王秀兰从未参与,房屋登记为赵宇轩单独所有。自 2008 年孙雅琪结婚后至 2019 年,王秀兰与赵宇轩均从未要求过共有,若孙雅琪知道他们共有,也绝对不会与赵宇轩在婚后共同还贷。
(三)法院查明事实
赵宇轩与孙雅琪于 2008 年 12 月 1 日结婚,王秀兰系赵宇轩之母。2008 年 5 月 25 日,海淀建委出具的限价房审核通知单载明赵宇轩家庭符合限价商品房条件准予备案,家庭申请人口 2 人,包括赵宇轩及母亲王秀兰,配售两居室。2008 年 9 月 15 日,赵宇轩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并开具发票,付款人是赵宇轩。2010 年 7 月 11 日,房屋核发产权证登记人为赵宇轩,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2017 年,孙雅琪起诉离婚,同年法院判决二人离婚,赵宇轩给付孙雅琪财产折价款共计 160 万元,判决载明房屋系以赵宇轩母子为家庭申请的限价房,应为赵宇轩的婚前财产,赵宇轩婚前还贷中除了首付款及 2008 年 11 月 30 日归还的款项外,其他贷款还款应为夫妻共同还贷,赵宇轩应按法律规定给予孙雅琪房屋折价款。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王秀兰对涉案房屋不享有物权,驳回王秀兰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案件分析
(一)物权登记效力
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公信力,判断物权归属应审查物权登记取得的过程。本案中,预售合同签字买受人为赵宇轩,赵宇轩据此取得房屋所有权。虽然限价房申购是以家庭名义,申请人口含王秀兰,配售时也考虑了王秀兰因素,但这些情形不影响物权归属,不能就此认定王秀兰是共有权人。
(二)举证责任与出资性质认定
孙雅琪对王秀兰、赵宇轩共有房屋的事实不予认可,王秀兰作为主张方应承担举证责任。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王秀兰、赵宇轩就房屋共有存在约定,且二人系母子关系,不符合法定共有的要件。王秀兰虽有支付首付款的高度可能性,但付款行为性质可能是赠与、借贷等,不等同于出资购买所有权,在缺乏共有的前提下,仅依据出资事实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五、办案心得
(一)深入研究政策法规
在处理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产权纠纷时,律师要深入研究相关政策法规,准确把握申购条件、产权归属规定等,为当事人提供精准的法律分析,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
(二)强化证据收集与分析
此类纠纷中,证据至关重要。要引导当事人全面收集与申购、出资、产权约定等相关的证据,对证据进行细致分析,判断其证明力,以有力支持当事人的主张。
(三)关注家庭关系与利益平衡
由于纠纷常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律师要充分考虑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注重平衡各方利益,尽量通过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避免家庭矛盾进一步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