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在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中,拆迁安置工作常常涉及复杂的家庭财产分配与权益归属问题。本案发生在北京市门头沟区,围绕拆迁安置房屋的买卖纠纷展开。2012 年,北京市门头沟区的拆迁工作涉及到赵宇一家。赵宇与某单位签订《北京市门头沟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房屋为北京市门头沟区 M 号院,尽管在册人口为 0 人,但实际居住人口有 3 人,分别是赵宇、孙秀芳和赵阳。此次拆迁涉及公租房和自建房,拆迁利益的分配成为家庭内部关注的焦点。
孙秀芳与赵大军是夫妻,育有四个子女,分别为赵红梅、赵阳、赵彩霞和赵宇。赵大军早在 1989 年就已去世,赵彩霞在 1999 年 12 月离世,且去世前已离婚并无子女。赵阳与刘慧原是夫妻,育有女儿赵悦,1994 年 8 月二人离婚,之后赵阳未再婚,并于 2014 年去世。复杂的家庭结构和人员变动,使得拆迁利益分配变得更为复杂。2014 年 1 月 20 日,孙秀芳、赵红梅、赵阳、赵宇签订《拆迁利益分配协议》,对拆迁利益进行明确划分,这份协议成为后续纠纷的重要依据。
二、案件详情
(一)原告主张
原告赵红梅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赵宇、赵悦共同返还购房款 80 万元及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赵红梅称,根据已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确认有效的《拆迁利益分配协议》,北京市门头沟区 M 号院房屋拆迁取得的 40 平方米一居室安置房屋归孙秀芳所有,孙秀芳去世后无偿归自己所有,且被告有配合办理产权手续的义务。因拆迁协议由赵宇签署,选房也由其负责,自己至今都不清楚房屋的具体位置。2022 年 4 月 24 日孙秀芳去世,按约定房屋应归自己所有,但经询问得知房屋已被赵宇出卖,得款 80 万元却未给付自己。赵红梅认为孙秀芳无权出卖房屋,赵宇恶意出售,赵悦知晓并同意出卖,应共同承担给付义务。
(二)被告抗辩
被告赵宇表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他称《拆迁利益分配协议》约定案涉房屋先归母亲孙秀芳所有,母亲去世后才归赵红梅。因赵红梅在母亲生前未尽赡养义务,母亲才决定卖房。虽然以自己名义签订买卖合同,但实际是作为母亲的代理人。卖房款中 20 万元转到自己账户,53 万元转到母亲账户,因母亲吃低保账户不能有钱,所以后来都取出来用于母亲养老。赵悦同样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事实
2016 年,孙秀芳曾起诉赵宇、赵红梅、赵悦,请求确认《拆迁利益分配协议》无效。法院经审理查明家庭关系及拆迁相关事实。最终判决驳回孙秀芳的诉讼请求,孙秀芳上诉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庭审中,赵宇和赵悦均表示协议签订后,拆迁款已按协议分割完毕,赵悦依法继承了应属于赵阳的两居室。
赵宇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交了与李丽于 2017 年 1 月 8 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孙秀芳和赵宇出具的声明、同意出售证明以及孙秀芳按印的录像。声明表明孙秀芳同意将房屋出售给李丽,若自己在房产未过户前身故,由儿子赵宇代办理过户手续。同意出售证明也明确孙秀芳同意出售房屋,并认可房屋买卖合同所有条款,愿承担法律责任。光盘中孙秀芳也表示同意卖房。原告赵红梅认可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合法性,对声明、同意出售证明及光盘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
三、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驳回原告赵红梅的诉讼请求。
四、案件分析
(一)证据层面分析
被告证据效力:赵宇提交的一系列证据,包括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孙秀芳和赵宇出具的声明、同意出售证明以及孙秀芳按印的录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这些证据相互印证,从合同签订的主体、卖方的意愿表达等多方面,有力地证明了孙秀芳同意卖房这一关键事实。其中,声明明确孙秀芳同意售房及后续过户安排,同意出售证明进一步确认其对合同条款的认可,录像则直观展示孙秀芳的卖房意愿,使证据的可信度大大提高。
原告质证效果:原告赵红梅虽认可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的真实性,但对声明、同意出售证明及光盘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然而,在被告证据链较为完整的情况下,原告未能提供有力的反证,其质证意见难以削弱被告证据的证明力。
(二)法律关系层面分析
协议约定的权益归属:依据已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确认有效的《拆迁利益分配协议》,案涉房屋在孙秀芳生前归其所有,孙秀芳去世后才无偿归赵红梅所有。这清晰界定了不同阶段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在孙秀芳生前,她对房屋拥有完整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代理关系的认定:虽然房屋买卖合同是以赵宇的名义签订,但赵宇表明自己是作为孙秀芳的代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代理的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孙秀芳通过声明、同意出售证明及录像等方式对出卖行为予以认可,这足以认定赵宇的代理行为有效,孙秀芳才是房屋买卖的实际主体。
(三)应对被告及第三人抗辩策略
原告主张的漏洞:原告赵红梅主张孙秀芳无权出卖房屋,赵宇恶意出售,赵悦知晓并同意出卖应共同承担给付义务。但从证据和法律关系来看,原告的主张缺乏坚实依据。孙秀芳作为房屋在其生前的合法所有权人,有权处置房屋;赵宇作为代理人,其行为有孙秀芳的授权和认可;赵悦在案件中未体现出与房屋买卖有直接关联的法律责任。
被告抗辩的合理性:被告赵宇的抗辩理由,如《拆迁利益分配协议》对房屋归属的约定、赵红梅未尽赡养义务导致孙秀芳卖房、卖房款用于孙秀芳养老等,与证据和法律规定相契合,具有较强的合理性。赵悦虽未详细阐述抗辩理由,但基于赵宇的证据和法律关系,其不同意原告诉求也有一定依据。
五、办案心得
(一)重视协议的法律效力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首先要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协议进行深入研究。本案中,《拆迁利益分配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益,是判断房屋归属和处置权的重要依据。律师应仔细审查协议的签订背景、条款内容以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准确把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二)关注证据的收集与审查
证据在案件中起着关键作用。赵宇提交的声明、同意出售证明及录像等证据,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了孙秀芳的卖房意愿。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要指导当事人全面收集证据,并对对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严格审查,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等方面进行分析,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准确适用法律条文
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是胜诉的关键。在本案中,依据《民法典》中关于代理和合同效力的规定,对案件进行分析判断。律师需要不断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研究,提高法律素养,确保在办案过程中能够准确运用法律条文,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