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在婚姻财产纠纷里,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分割始终是复杂且关键的问题。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家庭财产形式日益多样,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的经济往来牵涉多方利益。本案发生在林宇轩与苏悦的离婚诉讼期间,借款纠纷与离婚财产分割相互交织,不仅关乎当事人之间的财产权益,也凸显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在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与争议。
二、案件详情
(一)原告主张
林浩是林宇轩的父亲。在林宇轩与苏悦的离婚诉讼中,共同债务尚未分割,其中包含为购买丰台区一号房屋向林浩的借款。2017 年 1 月 21 日,林宇轩因购房向林浩借款 478 万元,之后归还了 38 万元,还欠 440 万元。该房屋总价 609 万元,2017 年 11 月底林宇轩全款付清,现已登记在林宇轩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林浩认为,苏悦在享受该房产权益的同时,应当承担共同财产一半的债务,即归还借款 220 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所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被告答辩
苏悦不同意林浩的全部诉讼请求,称这是林宇轩为减少其利益而提起的虚假诉讼。她指出,在婚姻存续期间林宇轩从未提及借款购房一事,协议离婚时也没有提到债务,直到离婚诉讼期间才提出,显然存在问题;林浩与林宇轩约定年化 24% 的高利率,不符合父子间借款的常理;转账时林宇轩有足够支付房款的能力,并且此前还替林浩支付过购房款 200 万元;款项并未用于购买案涉房屋;林浩没有工作和收入,不可能有高额借款能力;即便存在债务,也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林浩应当证明借贷合意,但其证据不足。
(三)第三人陈述
林宇轩同意林浩的诉讼请求,称林浩从 2016 年开始累计转账 878 万元,他用其中 438 万元替林浩买了房,剩余 440 万元用于购买一号房屋,该房屋已过户到苏悦名下。在离婚诉讼中,双方都提交过林浩转账的证据,借款属实。
(四)法院查明
婚姻关系:林宇轩和苏悦于 2006 年 12
月 31 日登记结婚。
转账记录:2016 年 9 月至 2017 年 2 月,林浩多次向林宇轩转账,共计 878 万元。
房屋交易:2017 年 1 月,林浩出售东城区 H 号房屋,获得款项 478 万元,并于 1 月 21 日、22 日将该款项转给林宇轩。2017 年 2 月 22 日,林宇轩签订合同购买一号房屋,2017 年 11 月 30 日付清尾款,2019 年 5 月 13 日该房屋登记至林宇轩名下。
借条:2017 年 1 月 22 日,林宇轩出具借条,确认向林浩借款 478 万元用于购房,年利率 24%。
离婚诉讼:2019 年 8 月 30 日,苏悦起诉离婚并分割财产,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一号房屋归苏悦,她需给付林宇轩折价款 325 万元,二中院维持原判。此前判决认定林浩向林宇轩转账的 878 万元中有 438 万元用于支付林浩购买 T 号房屋的购房款。
三、裁判结果
被告苏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林浩借款 2200000 元。
被告苏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林浩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四、法律分析
(一)借条效力与借款事实认定
林宇轩向林浩书写的借条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苏悦主张恶意串通、虚假诉讼,但借条由林宇轩签署,且有银行转账记录佐证,苏悦未提供充分证据反驳,法院对其抗辩不予采信。
(二)借款金额确定
林浩主张借条对应的 478 万元借款系
2017 年 1 月 21 日、22 日的转账,林宇轩认可,且除已查明的款项往来,苏悦未证明还有其他资金往来。生效判决认定 878 万元转账中有 438 万元用于林浩购房,所以法院确认林宇轩尚欠借款 440 万元。
(三)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根据相关法律,夫妻共同债务需产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本案中,林宇轩欠款形成于婚姻存续期间,用于购买夫妻共同财产一号房屋,苏悦未证明该债务为林宇轩个人债务,因此林浩要求苏悦偿还 220 万元及利息的诉求于法有据。
五、办案心得
证据收集与审查:在处理此类纠纷时,要全面收集转账记录、借条、房屋交易合同等证据,仔细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构建完整证据链。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要点把握: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从债务产生时间、用途等方面综合判断,关注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和举证责任分配。
关注法律适用:熟悉不同时期关于民间借贷和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准确适用法律,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应对虚假诉讼抗辩:面对被告提出的虚假诉讼抗辩,要从证据的真实性、合理性以及当事人行为逻辑等方面进行有力反驳,维护当事人权益。
加强与当事人沟通:及时与当事人沟通案件进展,了解案件细节,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建议,引导当事人配合诉讼,提高诉讼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