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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延期交房后,北京房产律师教你如何起诉退款并主张高额违约金

发布日期:2025-02-14 责任编辑:创始人 阅读:0
导读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在房地产市场蓬勃发展的时期,各类购房合同纠纷屡见不鲜。定向安置房项目作为解决特定群体住房问题的重要举措,本应有序推进,保障购房者的权益。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开发主体的不规范运作、项目审批的复杂性以及资金监管的漏洞等问题,使得许多购房者的期望落空。本案就发生在这样的背景下,林宇轩作为北京 D 公司的职工,本希望通过单位协调购买定向安置房,改善居住条件,却陷入了长达近 10 年的购房纠纷中。

二、案件详情

(一)原告主张

林宇轩是 D 公司的职工,具备购买 Y 小区定向安置房的资格。2013 12 16 日,他与 B 公司签订《住宅认购协议书》,认购一号住宅,约定总房款 1237740 元,交房时间为 2016 12 31 日前,若 B 公司因自身原因未能按期交房,需给予适当经济补偿或允许退房并按年息 10% 赔偿损失。2017 4 18 日,双方又签订《定向安置房销售合同》,林宇轩购买昌平区二号房,单价 15600 元每平方米,总价款 1533792 元,交房时间为 2020 6 30 日前。林宇轩按约定分别于 2014 6 17 日、2017 4 18 日支付购房款 610000 元、156896 元,共计 766896 元。但 B 公司不仅未如期交房,甚至至今未取得施工登记手续,构成根本违约。林宇轩认为,B 公司应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本金 766896 元,并支付违约金。同时,C 公司与 B 公司存在紧密关联,C 公司事实上也是项目开发主体和房屋出卖人,应与 B 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被告答辩

B 公司承认项目运作时间长,从 2013 年就开始推进,但表示项目在 2018 5 月被政府叫停,并非主观上不推进项目、不交付房屋,目前仍在积极协调区里放行项目。同意解除协议和退回购房本金,但不同意按照 10% 支付利息,主张按照正式购房合同约定的万分之零点一支付违约金。C 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三)法院查明事实

合作协议:2013 11 28 日,C 公司与北京 D 公司签订《协议书》,C 公司自认以 B 公司名义开发丽辉地块项目,定向为某机关及 D 公司员工解决住房。

购房协议:2013 12 16 日,林宇轩与 B 公司签订《住宅认购协议书》;2017 4 18 日,双方签订《定向安置房销售合同》,两份合同在房号、购房款数额、交付时间和违约责任等方面约定不同。

付款情况:林宇轩按约定支付了购房款,B 公司出具了相应收据。

项目进展:B 公司未能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虽出示 44 份文件证明积极办理手续,但林宇轩不认可其证明目的。

公司关联:B 公司和 C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和总经理均为陈宇坤,陈宇坤是 C 公司股东(持股 99%),C 公司是 B 公司股东(与陈宇坤分别持股 50%),两公司监事均为孙玉芝,存在紧密关联。

三、裁判结果

林宇轩与北京 B 公司于 2013 12 16 日签订的《住宅认购协议书》、于 2017 4 18 日签订的《定向安置房销售合同》于 2022 9 15 日解除。

北京 B 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60 日内返还林宇轩购房款 766896 元。

北京 B 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60 日内支付林宇轩违约金(2019 8 20 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2019 8 20 日起至案涉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 LPR 标准计算利息)。

北京 C 公司对北京 B 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法律分析

(一)合同关系认定

《认购协议》和《销售合同》签约主体和法律关系相同,但主要条款存在差异,《销售合同》条款更完整规范,且林宇轩付款情况与《销售合同》相符,因此《销售合同》视为对《认购协议》内容的变更,不一致之处以《销售合同》为准。

(二)违约责任判定

林宇轩履行了付款义务,B 公司未按《销售合同》约定交房,构成根本违约,林宇轩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 B 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解除时间为起诉状副本送达 B 公司之日即 2022 9 15 日。合同解除后,B 公司应返还购房款。关于违约金,《认购协议》的违约责任条款已被变更,不再适用;《销售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低,法院依法酌情提高,调整为 2019 8 20 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2019 8 20 日起至案涉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 LPR 标准计算利息。

(三)连带责任认定

依据生效判决书,陈宇坤为 B 公司和 C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C 公司与 D 公司签订的《协议书》表明实际控制人滥用公司名称,模糊两公司独立人格界限,C 公司与 B 公司构成人格混同,因此 C 公司对 B 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办案心得

深入审查合同条款:在处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时,要仔细审查合同的签订背景、条款细节以及变更情况,准确把握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避免因合同条款的模糊或变更导致争议。

全面收集证据:充分收集与案件相关的各类证据,包括合同、付款凭证、沟通函件、公司工商登记信息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的诉讼结果。

关注法律适用和解释:准确理解和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合同中约定不明或不合理的条款,依据法律原则和司法解释进行合理的解释和调整,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重视公司人格混同问题:在涉及多个关联公司的案件中,要关注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人格混同的情况,通过审查公司的股权结构、人员任职、业务往来等方面,判断是否应追究关联公司的连带责任。

加强与当事人沟通:在诉讼过程中,及时与当事人沟通案件进展和法律风险,了解当事人的诉求和期望,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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