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家庭财产构成日益多元,家庭关系也越发复杂,遗产继承纠纷也随之增多。本案的被继承人陈宇轩经历了三段婚姻,与不同伴侣育有子女,这使得其身后遗产分配面临诸多复杂因素。不同家庭成员在陈宇轩人生的不同阶段深度参与,各自对财产的归属和分配秉持不同观点,最终导致矛盾激化,走上诉讼之路。
二、案件详情
(一)原告主张
苏悦作为陈宇轩的现任妻子,在 2014 年手术后丧失基本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长期病休,家庭开支全依赖陈宇轩。陈泽楷是苏悦与陈宇轩的儿子,尚处未成年阶段,急需生活和教育方面的经济支持。陈宇轩于 2020 年 7 月 7 日离世后,家庭失去经济支柱,生活陷入困境。二原告认为陈宇轩的财产被陈晨掌控,其中北京市朝阳区 W 号房屋售房款应作为遗产由二原告、二被告平均分配,每人继承四分之一,故而向法院提起诉讼,期望获得应有的遗产份额,保障后续生活。
(二)被告答辩
陈晨和陈嘉豪作为陈宇轩的另外两名子女,他们指出,北京市朝阳区 W 号房屋登记在陈晨名下,不应属于遗产范畴。即便认定为遗产,该房屋已出售,880 万元售房款也已转给陈宇轩,实际应在二原告手中。此外,他们提出苏悦名下位于天津市某区 a 号房屋,虽登记在苏悦名下,但系陈宇轩婚前购买,理应属于陈宇轩的遗产,要求依法进行分割。
(三)法院查明事实
家庭关系:陈宇轩在 1981 年与林晓萱结婚,次年生下女儿陈晨,2009 年两人协议离婚。1998 年,陈宇轩与王诗涵生育儿子陈嘉豪。2010 年,陈宇轩与苏悦结婚,婚后生育儿子陈泽楷 ,2020 年陈宇轩去世。
房产情况:
W 号房屋:2007 年陈晨取得该房屋产权,2012 年陈宇轩与陈晨签订《约定书》,明确房屋由陈宇轩全资购买,陈宇轩、陈晨、陈嘉豪、陈泽楷均享有优先居住权,在居住权未满足时,未经同意任何权益人不得对房屋进行买卖、出租、抵押。2018 年,陈晨将房屋以 880 万元卖给杨阳,杨阳分批支付房款,陈晨称 2018 年收到杨阳给付陈宇轩的现金定金 20100 元,并在 2018 - 2019 年间陆续向陈宇轩转款共计 880 万元,称这些款项就是 W 号房屋的售房款。
a 号房屋:2010 年 10 月 19 日,苏悦与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购买此房,房屋总价款 1282511 元,苏悦于签约当日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并在同年 11 月 29 日取得房地产权证书。双方均同意若该房屋被认定为陈宇轩和苏悦的夫妻共同财产,在本案中仅按份额分割。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位于天津市某区 a 号房屋归原告苏悦、原告陈泽楷、被告陈晨、被告陈嘉豪按份共有,苏悦享有 70% 的份额,陈泽楷享有 10% 的份额,陈晨享有 10% 的份额,陈嘉豪享有 10% 的份额。
四、法律分析
(一)遗产范围与继承原则
根据相关法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若无特殊约定,分割遗产时需先将一半分出归配偶所有,其余部分才是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遵循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依协议办理,都没有则按法定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一般应均等,但对生活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予以照顾。
(二)W 号房屋售房款问题
W 号房屋虽为陈宇轩全资购买,却登记在陈晨名下,且在陈宇轩生前就已完成出售并处理完售房款,不符合遗产继承的条件,因此不存在继承该售房款的问题。
(三)a 号房屋分割问题
陈宇轩和苏悦于 2010 年 10 月 13 日登记结婚,a 号房屋购买于同年
10 月 19 日,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鉴于双方都同意在本案中按份额分割,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分割意见、苏悦的身体状况以及陈宇轩生前居住情况,作出上述按份共有的判决。
五、办案心得
精准梳理关系脉络:面对复杂家庭关系的遗产继承案件,准确梳理各家庭成员的身份、关系以及财产往来情况是关键,这是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前提。
全面收集分析证据:全方位收集房产登记、资金流转、婚姻登记等各类相关证据,并进行细致分析,以此确定财产归属和遗产范围,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的诉讼结果。
充分考量特殊因素:在遗产分配环节,要充分考虑继承人的特殊情况,如身体状况、经济能力等,依据法律规定为当事人争取合理的遗产分配方案。
积极推动沟通调解:遗产继承纠纷往往涉及亲情,在诉讼过程中积极与各方沟通,尝试调解,既能化解矛盾,也有助于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