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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视角:北京买房低于市场价,卖方债权人起诉合同无效法院驳回案例

发布日期:2025-02-14 责任编辑:创始人 阅读:0
导读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在债权债务纠纷里,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通常是维护债权人权益的重要途径,不过该权利的行使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条件。本案是一起围绕债权人撤销权展开的诉讼,债权人林晓萱认为债务人陈宇轩以不合理低价转让房产来逃避债务,要求撤销房屋转让行为,而债务人与房屋受让人则全力抗辩。

二、案情回顾

(一)原告主张

林晓萱称,她与陈宇轩相识后,从 2018 5 月起,陈宇轩以急用钱为由向其借款共计 110 万元,并于 2019 6 18 日出具借条。然而,陈宇轩一直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林晓萱于 2020 年提起诉讼,法院判决陈宇轩偿还借款本金 96 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陈宇轩未履行判决义务,林晓萱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查询,陈宇轩名下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执行程序终结。后来林晓萱发现,陈宇轩在 2020 6 24 日与第三人王梓豪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其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 H 号的房屋以 160 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梓豪,这个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林晓萱认为,陈宇轩为逃避债务,以不合理低价转让房屋,并且没有用转让款履行债务,严重损害了她的合法权益,所以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是请求依法撤销陈宇轩将位于丰台区 H 号的房屋转移至王梓豪名下的行为,房屋恢复登记至陈宇轩名下;二是要求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差旅费等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答辩

陈宇轩辩称:案涉房屋在 2018 年、2019 年就存在抵押,林晓萱对此知情。他与林晓萱并非单纯的借贷关系,而是合作关系,涉及公司及第三人股东。他已偿还林晓萱起诉款项中的一部分,其中包含卖涉案房屋的房款,剩下未还的钱是司法拍卖公司办公室的钱,并且林晓萱还使用过该办公室。林晓萱的诉请不合理,她明知合作及法院拍卖房产等中间过程。同时,他与王梓豪的房屋交易符合法律规定,请求驳回林晓萱的诉请。

王梓豪述称:自己的房屋是通过中介,按照市场价格购买,已支付购房款,整个交易合理合规合法,不同意撤销。

(三)法院查明事实

2020 9 25 日,法院判令陈宇轩偿付林晓萱借款本金 96 万元及利息。

2020 12 17 日,法院以未发现陈宇轩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0 6 1 日,经北京某中介公司居间服务,陈宇轩与王梓豪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显示,该房屋已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北京 W 公司,陈宇轩需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且房屋已出租,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房屋成交价为 160 万元,房屋家具、家电、装饰装修及配套设备设施等作价 248.5 万元,但合同附件一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约定中,没有家具、家电。同日,双方与中介公司签订居间服务合同,约定按 2.2% 的费率标准缴纳居间代理费 79657.5 元。当日,还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房屋成交总价为 408.5 万元,王梓豪于 2020 6 1 日支付定金 1000 元,陈宇轩于 2020 6 5 日前向房屋抵押权人提交一次性还清剩余借贷款项的申请,最迟于 2020 7 5 日前办理完毕解除抵押登记手续。王梓豪于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前 3 日,将第一笔购房款 388.4 万元通过四方银行监管支付给陈宇轩,15 万元户口迁出保证金和 5 万元物业交割保证金以理房通方式支付。2020 6 1 日,王梓豪支付定金 1000 元;6 9 日,通过理房通支付 9.9 万元;6 21 日,通过理房通分别支付 50 万元、348.5 万元。

2020 6 24 日,陈宇轩与王梓豪再次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成交价格为 160 万元。

诉讼中,林晓萱提交网络截图显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 2019 7 1 日拍卖位于北京市丰台区 S 号房屋的成交价为 5004960 元。

(四)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林晓萱的诉讼请求。

三、案件分析

(一)准确认定房屋实际成交价格

从证据层面看,虽然陈宇轩与王梓豪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表面上约定房屋成交价为 160 万元,但结合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以及付款情况等证据,能够清楚地认定房屋买卖的实际成交价格为 408.5 万元。王梓豪按照约定如数支付了购房款,这一事实有力地支持了实际成交价格的认定。而合同附件显示房屋家具、家电、装饰装修及配套设备设施作价 248.5 万元中,并无家具、家电,其他设备设施作为添附不能独立于房屋单独转让,进一步印证了整体交易价格的合理性。

(二)合理判断价格是否明显不合理

林晓萱仅依据同一小区其他房屋的拍卖成交价格,试图认定陈宇轩存在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这一主张缺乏足够的说服力。不同房屋在位置、装修、面积、市场供需等多方面存在差异,不能简单地以其他房屋的拍卖价格来衡量本案房屋的交易价格是否合理。在本案中,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无法认定陈宇轩的房屋转让价格明显不合理,因此林晓萱要求撤销房屋转移登记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四、办案心得

(一)证据收集与梳理是关键

在本案中,充分收集和梳理王梓豪与陈宇轩之间房屋交易的各类证据,包括合同、补充协议、付款凭证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清晰地展示了房屋交易的真实价格和过程,有力地反驳了林晓萱的主张。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律师务必重视证据的收集和整理,确保能够全面、准确地还原案件事实。

(二)法律分析与论证要精准

对于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规定,要进行深入、精准的分析和论证。明确该权利行使的条件和标准,在本案中,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判断房屋交易价格是否明显不合理,从而为当事人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同时,要注意区分不同法律关系和事实情况,避免混淆和错误适用法律。

(三)庭审应对与策略调整

庭审过程中,要密切关注对方的观点和证据,及时调整庭审策略。对于对方提出的质疑和主张,要能够运用证据和法律进行有力回应。在本案中,针对林晓萱提出的房屋价格不合理等观点,通过充分的证据和法律分析进行反驳,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取得了案件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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