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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私赠房屋子女,北京房产律师助力起诉无效,胜诉经验大公开

发布日期:2025-02-14 责任编辑:创始人 阅读:0
导读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往往涉及诸多法律和情感因素。本案聚焦于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房产,引发另一方对房产交易效力的质疑,凸显了夫妻共同财产权益保护以及合同效力认定的重要性。

二、案件详情

(一)原告主张

苏婉琳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确认陈宇轩与林晓萱于 2014 年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自行成交版)无效。

判令陈宇轩、林晓萱将涉案房屋产权恢复登记至陈宇轩名下,并承担房屋过户产生的一切费用。

诉讼费由陈宇轩、林晓萱承担。

(二)法院查明事实

婚姻与房屋购买背景:苏婉琳与陈宇轩于 1982 年再婚。1997 年,陈宇轩与某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契约》,以每平米 430 元的价格,立契价 12317 元购买了坐落在一号房屋,当时陈宇轩以标准价购买,拥有部分产权。

工龄优惠与产权变更:1996 6 22 日,陈宇轩工作单位及苏婉琳工作单位北京 W 公司出具《职工及配偶工龄情况证明》,显示陈宇轩原购房工龄 42 年,苏婉琳购房前工作时间从 1953 年至 1989 年。1996 6 26 日,陈宇轩及某单位向丰台房屋土地管理局提交购房前夫妇工龄和超过 65 年改办成本价变更产权申请,后成功变更为成本价产权。

房屋交易情况:2014 9 12 日,某单位房改办向央产交易中心出具物业费供暖费结清证明,同意原购房人陈宇轩将房屋上市交易。2014 10 15 日,在京中央单位已购公房变更情况登记表显示房屋产权人陈宇轩,配偶苏婉琳,房屋坐落丰台区一号,产权情况为婚后,转移出售。2014 10 29 日,陈宇轩作为出卖人,林晓萱作为买受人,双方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自行成交版),约定林晓萱以 820000 元购买涉诉房屋,但双方均认可林晓萱并未实际支付款项。

(三)裁判结果

陈宇轩与林晓萱于 2014 年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自行成交版)无效。

林晓萱、陈宇轩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位于 D 号房屋恢复登记至陈宇轩名下,房屋过户产生的一切费用由陈宇轩、林晓萱负担。

三、案件分析

(一)证据收集与整理是基础

在本案中,充分收集并整理了房屋购买契约、工龄证明、产权变更申请以及房屋交易相关文件等证据。这些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清晰地展示了房屋的购买过程、产权性质以及交易的实际情况。例如,通过房屋买卖契约和工龄证明,明确了房屋购买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使用了苏婉琳的工龄优惠,从而确定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房屋买卖合同和双方关于未支付购房款的认可,为证明恶意串通提供了关键证据。

(二)法律适用与合同无效认定

夫妻共同财产认定: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涉案房屋购买于苏婉琳与陈宇轩婚姻存续期间,且使用了苏婉琳的工龄优惠,因此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认定为后续主张合同无效奠定了基础。

恶意串通的判定:陈宇轩与林晓萱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林晓萱未支付购房款,且二人应当知晓该行为侵害了苏婉琳作为房屋共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 “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 的合同无效情形。通过对法律条文的准确理解和运用,成功论证了合同无效的主张。

(三)应对被告抗辩策略

针对林晓萱辩称陈宇轩与苏婉琳之间对于该房屋归林晓萱所有已经达成一致意见,我方要求其提供充足证据。由于林晓萱未能提交有力证据,而苏婉琳又明确否认,使得被告的抗辩不成立。在诉讼过程中,准确把握对方抗辩的漏洞,合理运用举证责任规则,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四、办案心得

(一)深入了解婚姻家庭与财产法律

婚姻家庭财产纠纷涉及到婚姻法、物权法等多部法律的综合运用。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律师必须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条文,准确把握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认定标准以及财产处分的相关规定。只有这样,才能在案件中找准法律依据,为当事人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二)重视证据的全面性和关联性

证据是案件胜诉的关键。在本案中,从房屋购买的原始凭证到交易过程中的各种文件,每一份证据都紧密关联,共同支撑了我方的主张。在办案过程中,要引导当事人积极收集各类证据,并对证据进行细致梳理,确保证据的全面性和关联性,形成具有说服力的证据体系。

(三)庭审应变与策略调整

在庭审过程中,要时刻关注对方的抗辩意见和证据,及时调整诉讼策略。当被告提出抗辩时,要迅速分析其合理性和漏洞,运用法律知识和已有证据进行有力反驳。同时,要注意庭审中的语言表达和沟通技巧,清晰准确地向法官阐述我方观点,争取法官的认可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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