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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解读:母亲凭父亲军龄购房,子女遗产分配纠纷的法律剖析

发布日期:2025-02-14 责任编辑:创始人 阅读:0
导读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在房屋继承与财产分割的复杂法律领域中,涉及军(工)龄补贴、夫妻共同财产认定以及遗产继承等问题时,纠纷往往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的特点。本案发生在北京市海淀区,围绕一套涉及军(工)龄优惠购房的房屋展开,涉及家庭关系、财产权益分配以及法律时效等多方面争议,这些争议点在家庭财产纠纷中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

 

 二、案件经过

 (一)原告主张

王逸飞、李悦、王诗涵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依法分割周女士购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A号房屋时使用王建国军(工)龄所享受的补贴款扣减的相应购房款的对应增值部分,王宇向他们支付折价款,其中向王逸飞支付2257780元,向李悦、王诗涵共支付2257780元。

事实与理由为王建国和周女士系原配夫妻,育有三子。王建国于2006年去世,周女士于2021年去世。王晨与李悦系夫妻,育有一女王诗涵,王晨于2020年去世。王建国生前是某单位正团职离职休养干部,周女士为随军家属。北京市海淀区A号房屋系王建国单位分配的专项住房,王建国去世后,周女士按房改政策购买此房,使用王建国的军(工)龄折算并扣减了相应购房款。2010 - 2020年期间,周女士身患重病,存在表达障碍。20201014日,A号房屋以总价1000元的买卖合同形式过户到王宇名下,由于周女士的身体状况,无法证明此次房屋买卖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周女士去世后,房屋应法定继承,鉴于房屋已过户至王宇名下,要求王宇支付房屋折价款。他们认为购房时使用王建国军(工)龄折扣福利所对应的财产价值的相应增值价款即为房屋现价值,按照优惠后的购房款与经济适用住房价款的比例计算,三分之一折价款应为2257780元。

 

 (二)被告抗辩

王宇辩称,王逸飞、李悦、王诗涵无证据证明周女士购买房屋时使用了王建国的军龄,军龄优惠只是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不能被继承分配。周女士在王建国去世后购买房屋并登记在个人名下,房屋属于周女士个人财产,与其他三人无关。此外,王逸飞、李悦、王诗涵要求支付三分之一折价款于法无据。即便军龄构成财产性权益,因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分之一应为周女士所有,剩余二分之一由周女士及其他继承人平分,他们只能得到对应优惠的八分之一。同时,王建国于2006年去世,周女士于2013年左右购买房屋,若他们认为周女士购买房屋时使用军龄优惠侵犯其继承权利,应自2013年起计算2年诉讼时效,现已超过诉讼时效。

 

 (三)法院查明

王建国与周女士系原配夫妻,育有王逸飞、王宇、王晨三个子女。王建国于2006815日死亡,周女士于202122日死亡,生前均未留遗嘱。王晨与李悦系夫妻,王诗涵是他们的独生女,王晨于2020618日死亡。

20101231日,周女士与某单位签订《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专项住房出售协议书》,选择以经济适用住房价购买A号房屋,住房实际售价205951.34元,使用住房补贴支付房款,余额111396.54元退给周女士。《售房信息一览表》和相关审批表记载,王建国正团职,住房补贴317347.88元,补贴与应付购房款抵扣后个人结余111396.54元。2013925日,周女士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王逸飞等人主张房屋虽在王建国去世后购买,但购房款全来源于王建国住房补贴,房屋现价值应由三子女均等继承。王宇认可购房材料,但认为房屋是周女士个人财产,购房时使用王建国军(工)龄折扣为15.85%,购房款或住房补贴与本案无关。20201014日,周女士与王宇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同日将房屋变更登记至王宇名下。

王逸飞主张对周女士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提交火车票证明自2006年起多次来京与周女士长期共同生活,还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王宇认可火车票真实性,但称王逸飞来京是为自身医疗和务工,且是有偿照顾,对证人证言也不予认可。王宇主张自己对王建国和周女士尽到主要赡养义务,要求多分遗产,王逸飞等人不予认可。经评估,房屋总价值为789.13万元。

 

 (四)法院认为

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确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法定继承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一般应均等。王晨在王建国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未放弃继承,其继承遗产权利转移给李悦及王诗涵;王晨先于周女士死亡,周女士遗产由王诗涵代位继承。

本案争议焦点是王建国与周女士在A号房屋中各自享有的财产范围,以确定遗产范围。首先,A号房屋虽购买于王建国死亡后,但根据部队政策及相关表格认定,房屋系分配给王建国,购房优惠政策依据其生前职级待遇、军(工)龄确定,不能仅依购买时间确定产权归属。其次,按中央军委通知规定,购买住房可享受住房补贴,A号房屋购房款全部来源于王建国住房补贴,应视为其对购房的出资,而非仅使用军(工)龄优惠。综上,法院认定A号房屋为王建国与周女士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遗产时,先分出一半为配偶所有,其余为被继承人遗产。A号房屋一半份额为王建国遗产,由周女士、王逸飞、王宇、王晨继承。周女士享有的份额生前已处分,本案不予处理。对于各方继承遗产份额,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王逸飞与王宇所尽赡养义务多寡,对他们要求多分的请求均不予支持。王建国享有的房屋份额由王逸飞、王宇各继承八分之一,由李悦和王诗涵继承八分之一。因房屋已变更登记至王宇名下,王逸飞、李悦和王诗涵要求王宇按房屋现价值支付折价款的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三、裁判结果

王宇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王逸飞房屋折价款986412.5元,给付李悦、王诗涵房屋折价款986412.5元。

 

 四、案件分析

 (一)证据运用与法律关系认定

在证据收集方面,着重梳理了部队相关政策文件、《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专项住房出售协议书》《售房信息一览表》《军队离退休干部按经济适用房价购买现有住房应付房款与住房补贴抵扣审批表》等,这些文件清晰表明房屋分配与王建国的关联性以及购房款来源。同时,收集王逸飞多次来京的火车票以及证人证言,虽存在争议,但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王逸飞尽赡养义务的主张。从法律关系看,通过对证据的分析,依据当时法律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遗产继承顺序和代位继承等规定,明确A号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确定了各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二)应对被告抗辩策略

面对被告提出的军龄补贴非财产权益、房屋为周女士个人财产、诉讼时效已过等抗辩理由,从事实和法律层面进行反驳。在事实层面,强调购房款全部来源于王建国住房补贴,并非单纯的军龄优惠,且王逸飞等人对老人尽到了赡养义务。在法律层面,准确解读夫妻共同财产、遗产继承相关法律条文,明确即便房屋购买于王建国去世后,但基于分配政策和出资情况,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针对诉讼时效问题,指出本案在遗产未分割前,继承权利处于持续状态,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况。

 

 五、办案心得

 (一)重视证据收集与整理

处理此类房屋继承与财产分割纠纷时,全面收集证据至关重要。不仅要关注房屋购买相关合同、产权证书等直接证据,还要重视部队政策文件、家庭关系证明、赡养义务履行证据等间接证据。通过合理整理这些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为当事人主张提供有力支持。

 

 (二)准确把握法律规定与合同条款

深入研究遗产继承、夫妻共同财产等相关法律法规,准确理解合同条款与政策文件含义。在本案中,对部队住房政策、民法典继承编相关规定的精准把握,帮助在庭审中准确回应被告抗辩,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在审查合同条款时,要注重细节,挖掘合同中潜在的有利因素,为当事人争取更大利益。

 

 (三)注重庭审沟通与应变能力

庭审过程中,与法官保持良好沟通,清晰、准确表达观点。根据被告抗辩及时调整策略,迅速组织反驳观点,运用法律规定和事实证据进行有力回应。在本案中,面对被告提出的各种复杂抗辩,灵活应变,从不同角度进行论证,最终赢得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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