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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法定时间起诉解除房屋合同,法院驳回,北京房产律师为你深度解读

发布日期:2025-02-14 责任编辑:创始人 阅读:0
导读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件背景

本案围绕北京市房山区一处房产的买卖交易展开,原告林宇轩与被告陈嘉豪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后续因房屋再次出售时出现的特殊情况,双方产生严重纠纷。林宇轩认为陈嘉豪在交易时隐瞒房屋内曾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构成欺诈,主张撤销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款项及赔偿经济损失。陈嘉豪则坚称自己无隐瞒行为,且林宇轩的诉求已过法定撤销期限,双方由此对簿公堂。

 

 案件详情

 初次交易

2016913日,陈嘉豪作为出卖人,与买受人林宇轩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位于房山区的房屋以1955000元价格售予林宇轩,合同涵盖付款、贷款、产权等多项约定。同年1229日,房屋顺利完成过户手续,产权转移至林宇轩名下。

 

 二次交易与纠纷爆发

2021119日,林宇轩打算转售该房屋,与赵睿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成交价309万元。然而,在合同履行期间,赵睿得知房屋内曾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随即要求解除合同。林宇轩认为陈嘉豪在2016年售房时故意隐瞒这一关键信息,存在欺诈行为,遂于20211224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与陈嘉豪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陈嘉豪退还购房款、补缴土地收益金、契税等费用,还要求其支付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依据撤销权行使期限的相关法律规定,认定林宇轩与陈嘉豪2016年签订合同,而林宇轩2021年起诉时已超过五年,撤销权消灭,因此驳回林宇轩的全部诉讼请求。林宇轩不服上诉,坚称一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且未对关键事实进行庭审调查。但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法律规定,林宇轩的撤销权确实已消灭,最终维持原判,驳回林宇轩的全部上诉请求。

 

 法律分析

 撤销权期限的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在本案中,林宇轩与陈嘉豪的房屋买卖合同于2016年签订,至2021年起诉时已超过五年,即便林宇轩主张陈嘉豪存在欺诈行为,其撤销权也已依法消灭。

 

 欺诈行为的认定争议

林宇轩主张陈嘉豪隐瞒房屋内非正常死亡事件构成欺诈,但陈嘉豪予以否认。在法律层面,欺诈的认定需满足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等要件。本案中,虽然房屋内曾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可能影响房屋价值和购买人的心理,但对于该事件是否构成欺诈,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

 

 办案心得

 精准把握法律时效

在处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时,像撤销权期限这类法律时效规定是案件的关键。律师务必深入研究并准确把握,才能在诉讼中找准核心要点,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结果。

 

 全面收集与梳理证据

在本案中,对合同签订、过户、起诉等时间节点的证据收集和梳理,清晰呈现了案件的时间脉络,有力支持了我方观点。同时,对于对方主张的证据,要从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角度进行严格审查,找出破绽。

 

 提升庭审应变能力

庭审中,对方可能提出各种质疑和观点,律师需具备出色的应变能力,迅速分析对方观点,结合法律和事实进行有力反驳,清晰准确地阐述我方主张,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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