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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答疑:父母房产已判他人,补偿未到账,拒绝腾房可行不可行?

发布日期:2025-02-14 责任编辑:创始人 阅读:0
导读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本案围绕北京市西城区(原宣武区)A 号房屋展开,该房屋最初为直管公有住房,于 1989 年由林宇辉的父亲单位分配给其父亲承租,林宇辉与母亲作为共居人一同居住。这种公有住房具有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特性,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较为普遍。2000 年,林宇辉在父亲去世后,代替父亲与房屋产权单位 Y 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契约》,并使用父亲工龄购买房屋,使得房屋产权发生变更。

多年后,因房屋继承问题引发纠纷。2020 年,林晓兰等人就涉案房屋起诉林宇辉等人继承纠纷,历经一审、二审,最终确定房屋由林晓兰继承所有。但林晓兰在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与林宇辉一家就房屋腾退及占有使用费问题产生争议,进而诉至法院。

二、案件经过

(一)原告主张

原告林晓兰要求三被告(林宇辉、陈雨玲、林悦涵)腾退北京市西城区(原宣武区)A 号房屋,并支付自 2022 5 15 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每月 10000 元标准计算的房屋占有使用费,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林晓兰依据生效的继承判决,认为自己已合法继承涉案房屋,对房屋享有完整权利。判决生效后,她酌定给予被告半个月腾房时间,现被告未腾退,故提出上述诉求。

(二)被告抗辩

三被告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他们指出,涉案房屋历史上为公房,父亲去世时仍是承租人而非所有权人,原告通过继承取得的房屋所有权不含使用权。被告作为共居人,从 1989 年入住起就拥有居住权,且在房屋购买时使用了林宇辉的相关权益,对房屋有合法居住权益。此外,林宇辉起诉林晓兰的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以及起诉北京 Y 公司的不当得利纠纷正在审理中,其结果可能影响本案,因此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法院查明,林晓兰与林宇辉系 xxxx 子女。涉案房屋原为公租房,由 xx 承租,共居人为 xxxx、林宇辉。2000 年林宇辉代父与 Y 公司签订契约购买房屋,xx 成为产权人,林宇辉一家居住至今。在继承纠纷中,法院判决房屋由林晓兰继承,林晓兰需向林宇辉支付房屋折价款 1447040 元。但判决生效后,林晓兰未办理房产证,也未支付折价款。被告陈雨玲是林宇辉妻子,林悦涵是二人女儿,三被告目前居住在涉案房屋,且在本市无其他正式住房,京外有一套闲置住房。原告无法证明三被告在本市另有正式住房,且对房屋使用费标准不申请评估鉴定。

三、裁判结果

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林宇辉、陈雨玲、林悦涵按照每月五千元的标准,给付原告林晓兰自 2022 5 15 日开始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驳回原告林晓兰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分析

(一)证据运用与法律关系认定

作为胜诉方律师,在证据方面,充分利用生效的继承判决,明确原告林晓兰对房屋的所有权。尽管被告对房屋使用权提出诸多抗辩,但生效判决的既判力是关键证据。从法律关系上,依据民法典中关于物权因继承取得以及物权权利内容的规定,清晰界定原告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有力反驳被告关于原告所有权不含使用权的观点。

(二)房屋占有使用费判定依据

在主张房屋占有使用费时,虽然原告自行估算的标准缺乏充分证据,但通过向法院阐述被告实际占有房屋且未支付费用的事实,结合房屋位置、面积及周边租金标准,促使法院酌情判定合理的费用标准。同时,强调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腾退房屋,应当承担相应的使用费支付义务。

(三)应对被告抗辩策略

面对被告提出的历史沿革、用益物权纠纷和不当得利纠纷等抗辩理由,从法律逻辑和事实依据两方面进行反驳。指出被告对房屋历史沿革的解读不能改变原告已合法继承房屋所有权的事实;对于正在审理的其他案件,明确其与本案的关联性不足以影响本案中原告对房屋所有权及占有使用费主张的合法性。

五、办案心得

(一)重视生效法律文书的运用

在处理类似案件时,生效法律文书是极为重要的证据。它不仅确定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还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在本案中,继承判决明确了房屋所有权归属,成为主张权利的关键依据。因此,在办案过程中,要善于挖掘和运用生效法律文书,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

(二)准确把握物权法律关系

物权法律关系复杂,涉及所有权、使用权、用益物权等多个方面。在本案中,准确理解和界定房屋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关系,以及继承对物权的影响,是成功代理案件的关键。要深入研究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案件事实,准确判断当事人的权利范围,为诉讼策略的制定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三)注重庭审策略与证据收集

庭审中,要根据对方的抗辩及时调整策略。在本案中,针对被告提出的各种抗辩理由,迅速组织反驳观点,运用法律规定和事实证据进行有力回应。同时,注重证据收集,对于房屋占有使用费标准等关键问题,虽原告未申请评估鉴定,但仍通过其他证据促使法院酌情判定,这提示在办案中要全面收集证据,从多角度论证主张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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