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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
原告华兴公司与被告宏远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25 日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及相关协议,约定华兴公司购买宏远公司位于北京市的房产,总价 2430640 元,宏远公司应于 2020 年 8 月 30 日前交房。华兴公司支付
1630640 元后,宏远公司未按时交房,房屋至今未建成,华兴公司因此起诉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购房款、支付违约金和利息,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二、案件经过
原告主张:华兴公司认为宏远公司未依约交房,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诉求解除合同,退还购房款 1630640 元,支付违约金 32612.80 元,利息,以及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抗辩:宏远公司称涉案房屋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合同可继续履行,不同意解除;华兴公司仅支付
818670 元购房款,存在逾期付款,其有权顺延交房;华兴公司解除权已消灭;若合同解除,华兴公司应先配合解除网签备案,180 日内退款,利息自解除备案后计算;宏远公司未收取装修款,不应退还。丰泽公司称若《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同意解除相关装修协议,但不应承担利息,且未收取购房款,不应退还房款及违约金。
法院查明:宏远公司 2016 年获预售许可证,双方合同约定了房屋价款、付款方式、交付时间及违约责任等。华兴公司提交收据显示支付情况,丰泽公司提交装修协议。诉讼中,华兴公司增加解除装修协议请求,丰泽公司无异议。宏远公司未发交房通知,华兴公司 2022 年 6 月 28 日起诉,诉状 7 月 15 日送达宏远公司。
三、裁判结果
确认相关合同于 2022 年 7 月 15 日解除。
宏远公司退还华兴公司房款 818,670 元及利息。
宏远公司、丰泽公司共同退还华兴公司装修款 811,970 元及利息。
华兴公司收到款项三日内配合宏远公司办理网签备案合同注销手续。
四、案件分析
合同解除依据充分:宏远公司未按约定时间交房,截至法庭辩论终结仍未证实房屋具备交付条件。虽称因华兴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可顺延交付,但华兴公司支付方式符合合同约定,宏远公司抗辩缺乏依据。宏远公司未书面通知交房,主张华兴公司解除权消灭不成立。因此,华兴公司依法行使解除权,法院予以支持。
购房款认定与返还合理:多份生效判决认定宏远公司为项目开发企业,华兴公司支付的 1630640
元由被告自行划分,不能对抗华兴公司,宏远公司应承担退还全部钱款义务,丰泽公司收取装修款也有退还义务。
利息主张获法院支持:原告主张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照准,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五、办案心得
证据收集与梳理至关重要:在本案中,充分收集和整理了合同、收据等关键证据,清晰呈现了案件事实,为胜诉奠定了基础。
精准把握法律关系和合同条款:深入研究合同条款,准确分析双方权利义务,有力反驳了被告的不合理抗辩。
关注案件细节和对方主张:针对被告提出的每一项抗辩,都能从事实和法律角度进行分析,找到其漏洞,从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