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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遇查封,买家索赔,卖家拒赔,法院判卖家赔双倍定金

发布日期:2025-02-07 责任编辑:创始人 阅读:0
导读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一)当事人信息原告:陈宇,购房者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宇,购房者

被告一:林浩,房屋出售方(原房屋登记所有人)

被告二:苏瑶,房屋实际所有人(林浩前妻)

被告三:瑞家房产中介公司,提供居间服务的中介机构

 

 (二)案件基本事实

林浩与苏瑶曾系夫妻,于20207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位于XXX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归苏瑶单独所有。随后,苏瑶出具委托书,委托林浩代为出售涉案房屋。

 

2021226日,陈宇通过瑞家房产中介公司的居间服务,与林浩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约定房屋成交价为706万元,陈宇以按揭付款方式购买,需支付定金、首付款和尾款。合同签订当日,陈宇支付定金40万元,2021331日又支付定金100万元。合同约定定金专款用于偿还房屋二次抵押,但林浩未履行该义务。

 

此外,涉案房屋在202138日被法院首次查封,518日被轮候查封,然而陈宇与中介公司直至202162日才知晓该情况。得知房屋被查封后,三方于2021613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但苏瑶仍未偿还二次抵押权人债权,导致房屋再次被轮候查封并最终被拍卖,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二、诉讼请求

 (一)原告陈宇诉求

1. 判令解除与林浩、苏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

2. 判令林浩、苏瑶双倍返还购房定金220万元及利息。

3. 要求林浩、苏瑶、瑞家房产中介公司共同返还中介费4万元,瑞家房产中介公司返还过户费6000元。

4. 判令林浩、苏瑶、瑞家房产中介公司连带赔偿律师费3万元、保全费5000元。

5.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瑞家房产中介公司反诉请求

1. 请求陈宇支付剩余居间服务费25000元。

2. 请求陈宇支付逾期支付服务费的违约金13000元。

3. 本案本诉及反诉全部诉讼费由陈宇承担。

 

 三、案件分析

 (一)法律关系梳理

1. 房屋买卖合同关系:陈宇与林浩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双方形成房屋买卖法律关系,林浩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并办理过户手续,陈宇有义务支付购房款。

2. 居间服务合同关系:陈宇与瑞家房产中介公司签订的居间服务合同,中介公司有义务提供真实的房屋信息和促成交易,陈宇有义务支付居间服务费。

3. 委托代理关系:苏瑶委托林浩出售房屋,林浩的行为后果由苏瑶承担。

 

 (二)违约责任认定

1. 苏瑶隐瞒房屋存在二次抵押和司法查封的情况,且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定金偿还二次抵押,在签订补充协议后仍未履行义务,构成根本违约。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应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

2. 瑞家房产中介公司在促成合同成立时,已如实告知房屋基本情况,不存在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不应承担合同无法履行的责任。

 

 (三)损失赔偿问题

虽然陈宇主张律师费、中介费、利息等损失,但考虑到陈宇已通过司法拍卖溢价购得涉案房屋,且合同约定的定金数额达到合同价款的20%,足以弥补其损失,法院不再支持其他损失赔偿。

 

 四、胜诉办案心得

 (一)证据收集与整理

在案件代理过程中,充分收集和整理了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付款凭证、查封登记信息等关键证据,这些证据清晰地展示了被告的违约事实,为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法律适用与论证

准确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解除、违约责任等相关法律条款,结合案件事实进行有力论证,使法院认可被告的违约行为和应承担的责任。

 

 (三)庭审策略与表达

在庭审过程中,清晰阐述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针对被告的抗辩观点进行有力反驳,突出被告的违约行为和对原告造成的损失,争取法官的支持。

 

 五、判决结果

1. 确认陈宇与苏瑶(林浩代)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解除。

2. 苏瑶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陈宇双倍定金210万元。

3. 驳回陈宇的其他诉讼请求。

4. 驳回瑞家房产中介公司的起诉。

 

本案的成功代理,不仅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法权益,也为处理类似房产买卖合同纠纷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和参考。在今后的法律服务中,应更加注重证据收集和法律适用,为当事人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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