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
本案发生在北京市海淀区,围绕位于海淀区 X 号房屋的继承问题展开。核心争议集中在该房屋的分割方式,究竟是按照原告主张的法定继承分割,还是依照赵宇轩所提供遗嘱进行继承分配,涉及遗嘱的效力认定、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以及遗产份额的精确计算等多个复杂要点。
二、原告诉求与依据
原告赵文辉、赵悦珍、孙女士、赵晓涵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分割位于北京市海淀区 X 号房屋,由赵文辉、赵悦珍各分得四分之一份额、赵晓涵分得六分之一份额。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称,被继承人赵振华与赵母系夫妻,赵振华于 2001 年去世,赵母于 2016 年去世且未再婚。二人共育有六名子女,赵宇豪于 2010 年去世,赵宇鹏于 1998 年去世。诉争房屋系赵振华与赵母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继承房屋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故而诉至法院。
三、被告答辩意见
赵宇轩:要求按照母亲留有的遗嘱分割诉争房产。
赵峰:同意赵文辉和赵悦珍的诉讼请求。
赵宇晴:同意法院依法分割。
四、法院查明事实
家庭关系:赵振华与赵母育有子女六人,分别为赵宇晴、赵文辉、赵宇轩、赵悦珍、赵宇豪、赵宇鹏。赵宇豪与孙女士育有一女赵晓涵,赵宇豪于 2010 年去世;赵宇鹏与韩女士育有一子赵峰,赵宇鹏于 1998 年去世。
房屋情况:位于北京市海淀区 X 号房屋系赵振华与赵母夫妻共同财产,性质为央产房,现登记在赵振华名下。
遗嘱情况:赵宇轩主张赵母生前留有代书遗嘱,诉争房屋中赵母的份额应由赵宇轩继承百分之八十,由赵悦珍、赵文辉共同继承百分之二十。为此,赵宇轩提交代书遗嘱一份,立遗嘱时间为 2015 年 x 月 x 日,有立遗嘱人赵母、见证人李刚、高鹏及代书人周强的签名及手印。赵宇轩申请代书人周强和见证人李刚出庭作证。赵文辉、赵悦珍、孙女士、赵晓涵对证人证言不认可,认为遗嘱为虚假,两位证人均未见证整个遗嘱过程,且出示与赵宇轩遗嘱内容一致但落款日期书写方式及周强摁手印位置不同的遗嘱复印件。赵文辉、赵悦珍认可遗嘱落款处 “赵母” 签字是其母亲所签。
份额赠与:孙女士于庭审中明确表示,其应当享有的房产份额,都赠与给赵晓涵。
五、法院裁判结果
登记在赵振华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 X 号房屋由归由赵宇轩继承七十分之三十七份额,由赵文辉、赵悦珍各继承七十分之九份额,由赵宇晴、赵峰、赵晓涵各继承七十分之五份额。
六、律师视角剖析
(一)案件分析
遗嘱效力的精准论证:从遗嘱的法定形式和实质要件入手,详细阐述该代书遗嘱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同时,通过代书人周强及见证人李刚到庭作证,其陈述的立遗嘱背景、时间、地点、在场人、见证过程及签字等事项相互印证,充分证明遗嘱系赵母的真实意思表示,有力论证了遗嘱的有效性。
遗产份额的合理计算:基于遗嘱有效的结论,先确定赵母遗产按遗嘱继承,赵振华遗产因生前未留遗嘱按法定继承。考虑到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情况,即赵宇鹏先于赵振华去世由赵峰代位继承,赵宇豪于赵振华死亡后、遗产分割前去世,其应继承遗产转给孙女士和赵晓涵,再结合孙女士将份额赠与赵晓涵,精确计算出各方应得份额,为当事人争取合理权益。
对被告观点的有力反驳:针对赵文辉、赵悦珍以遗嘱复印件与原件形式有细微区别否认遗嘱效力的观点,从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力角度进行反驳。强调遗嘱复印件内容与原件一致,形式上的细微区别不足以否定遗嘱效力,成功排除干扰,保障了赵宇轩的合法权益。
(二)办案心得
法律知识的深度掌握与运用:在处理房屋继承纠纷案件时,要全面掌握遗嘱继承、法定继承、代位继承、转继承等相关法律规定。准确运用法律条文判断遗嘱效力、确定继承方式和计算遗产份额,为案件分析和辩护提供坚实法律基础。
证据收集与分析的关键作用:重视证据收集,全面梳理家庭关系证明、房屋产权证明、遗嘱、证人证言等各类证据。通过对证据的细致分析,挖掘关键信息,如本案中证人证言对证明遗嘱真实性的关键作用。同时,敏锐捕捉对方证据漏洞,如赵文辉、赵悦珍仅凭形式细微区别否定遗嘱效力,进行有力反驳。
庭审策略与沟通技巧:庭审过程中,制定合理的庭审策略至关重要。围绕遗嘱效力和遗产份额计算这两个核心争议焦点展开辩论,针对被告的观点和质疑,进行有针对性的回应,避免陷入不必要的争论。注重与法官的沟通,以清晰、有条理的方式阐述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引导法官关注关键要点,提高庭审效果。
应对复杂家庭纠纷的能力:此类案件涉及复杂的家庭关系和情感因素,在处理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各方利益诉求,在法律框架内寻求平衡。既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要尽量避免过度激化家庭矛盾,以专业和理性的态度解决纠纷,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