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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以案说法:子女间遗产房屋协议被部分人反悔,如何保障权益》

发布日期:2024-12-19 责任编辑:创始人 阅读:0
导读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在房屋继承纠纷中,协议的效力认定往往对遗产分配起着关键作用。本案围绕刘贤与王霞夫妻共有的一号房屋的继承问题展开,涉及一份有争议的遗产分配协议,对于准确理解和适用遗嘱、遗赠扶养协议以及法定继承的相关法律规定具有重要意义,需要综合考量法律条文、证据材料以及生活常理等多方面因素,以确定房屋遗产的合理分配方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家庭关系的稳定。

 

二、案件事实

(一)家庭关系与房屋产权

刘贤与王霞系夫妻,育有二子二女,分别为长子刘峰、长女刘惠、次女刘芬、次子刘刚。刘贤于 1997 9 24 日去世,王霞于 2000 3 4 日去世。一号房屋购于二人婚姻存续期间,登记在刘贤名下,各方均认可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协议情况

刘惠提交一份协议,主要内容为“遵照母亲王霞遗言,把遗产转让长女刘惠”,落款公证人处有“周 1、周 2”字样(周 1 已去世),下方有刘刚、刘峰、刘惠、刘芬的签字,形成日期为 2000 3 6 日。刘惠称“遵照母亲王霞遗言,把遗产转让长女刘惠”是周 1 爱人陈莉书写,刘峰、刘芬、刘刚不予认可,“断绝长兄弟弟血缘关系、姐弟关系”字样系刘刚书写,周 2 出庭作证。

 

(三)房屋价值评估

法院依刘惠申请,委托北京 M 公司对案涉房产进行评估,其市场价值为 1,296,192 元,各方均认可该评估报告。

 

(四)争议焦点情况

刘惠主张依协议继承一号房屋中王霞的份额,并对刘贤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分割;刘芬、刘峰上诉认为协议中“转让”应是有偿的,一审未审查对价问题,要求按房屋价款四分之一分割;刘刚上诉称一号房屋是其婚房,系其个人财产,刘惠伪造证据,应归还房屋并退还租金收益,分割父母其他遗产,追究刘惠责任。

 

三、各方诉求

(一)原告刘惠诉求

1. 判令一号房屋属于王霞的份额由刘惠继承,属于刘贤的份额按法定继承依法分割;

2. 诉讼费由刘芬、刘峰、刘刚负担。其依据是母亲王霞的遗言协议,认为自己有权继承相应份额,且在处理家庭事务和父母赡养等方面有一定贡献。

 

(二)被告刘芬、刘峰辩称

1. 撤销一审判决;

2. 依法改判一号房屋由刘芬、刘峰、刘惠、刘刚各得四分之一房屋价款;

3. 本案诉讼费用由刘惠承担。其理由是认为协议中的“转让”应是有偿的,一审未对转让对价进行审查,按四分之一分割房屋价款才公平合理,保障自身权益。

 

(三)被告刘刚辩称

1. 判令一号房屋由刘惠归还刘刚所有,并退还二十余年的出租收益,分割父母遗产并追究刘惠伪造证据的法律责任;

2. 判令诉讼费由刘惠承担。其依据是认为房屋系其出资购买作为婚房,有实际居住使用和家庭认可等情况,刘惠获取房产证手段不正当,欺骗法庭。

 

四、法院裁判结果

1. 刘贤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房山区一号的房屋由刘惠继承;

2. 刘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刘芬房屋折价款 129,619.2 元;

3. 刘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刘峰房屋折价款 129,619.2 元;

4. 刘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刘刚房屋折价款 129,619.2 元。

 

五、律师案件分析

(一)房屋产权性质与法定继承份额确定

一号房屋系刘贤与王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刘贤去世后,先析出王霞的二分之一份额,刘贤的二分之一份额作为遗产,因未留遗嘱,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王霞、刘峰、刘惠、刘芬、刘刚按法定继承各继承五分之一份额,这是遗产分配的基础法律依据,遵循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和法定继承的顺序与份额规定,确保了遗产在法定继承框架下的初步分配合理性,维护了继承人的平等继承权,也为后续因协议产生的争议处理提供了清晰的起点和对比标准。

 

(二)协议效力的综合判断

刘惠提交的协议虽不符合法定遗嘱形式,但四位法定继承人均签字确认。从协议形成的背景和过程来看,在王霞去世后不久签订,且有亲属作为公证人参与(尽管对于协议关键语句的书写人存在争议),结合生活常理和经验法则,法院认定该协议是各方对遗产分配的认可具有合理性。刘芬、刘峰虽在二审中申请证人出庭试图推翻协议内容,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刘惠存在伪造、变造协议的行为,且协议中关于遗产分配部分无涂改,刘刚后续也有书写其他内容,在书证证据效力高于证人证言的情况下,法院对协议内容予以确认是恰当的。这体现了法院在判断协议效力时,注重证据的完整性和关联性,避免因当事人的事后反悔和证据不足的质疑而轻易否定协议的效力,维护了协议的稳定性和交易安全,保障了当事人基于协议产生的合理预期和权益。

 

(三)“转让”性质与对价问题的法律分析

刘芬、刘峰主张协议中的“转让”应是有偿的,但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各方签订协议时有明确的对价约定。在法律上,对于合同或协议中未明确约定对价的情况,不能随意推定存在对价支付义务,除非有足够的证据支持。因此,法院依据协议认定属于王霞的份额由刘惠继承,不支持刘芬、刘峰关于对价的主张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这明确了在遗产分配协议中,对于模糊不清的条款解释应遵循的原则,即依据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合理判断,避免当事人因事后利益诉求而随意改变协议的原本意图,保障了协议的严肃性和法律的确定性,也为类似遗产分配协议的解释和执行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指引。

 

本案警示人们,在处理家庭房产继承事务时,无论是订立遗嘱还是签订遗产分配协议,都应确保形式合法、内容明确,避免模糊不清的表述和手续不完备的情况。继承人在签署相关文件时应谨慎考虑,充分理解其含义和法律后果,如有疑问应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同时,在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应依据法律规定和证据规则主张权利,避免仅凭主观臆断和无根据的猜测提出诉求,尊重法律的权威和法院的裁判结果,以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和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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