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在遗产继承案件当中,房屋继承常常会成为争议的焦点所在。本案涉及到刘俊杰、刘辉、刘刚与孙芳、赵鹏就被继承人赵娜名下房产的继承纠纷。关键之处在于准确地确定遗产范围,谨慎判断遗嘱的效力,并且要在法律框架的规范下,妥善平衡各位继承人的合法权益。这对于处理类似的复杂房屋继承纠纷,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与指导意义,能够为同类案件的解决提供有益的思路与范例。
二、案件事实
(一)当事人关系与被继承人情况
刘俊杰与被继承人赵娜于 2012 年 9 月 25 日结为夫妻,赵娜在 2017 年 2 月 23 日不幸去世,二人育有子女刘辉、刘刚。孙芳、赵鹏则是赵娜的父母。
(二)遗产范围及相关情况
1. 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该房屋登记在赵娜名下,刘俊杰认可此房屋属于赵娜的婚前财产,不过孙芳、赵鹏却主张存在借名买房的关系,并且他们一直居住在这处房屋当中。
2. 海南省二号房屋和三号房屋:这两处房屋均登记在刘俊杰名下,登记时间为 2015 年,属于赵娜与刘俊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
(三)遗嘱情况
刘俊杰、刘辉、刘刚提交了一份在 2016 年 11 月 16 日由赵娜所立的遗嘱,遗嘱内容表明要将其名下的全部个人财产交由刘俊杰来继承,同时还指定由刘俊杰负责抚养子女以及处理房屋财产相关的诸多事宜。然而,经过专业鉴定,遗嘱上的签字与现有的样本上赵娜的签名笔迹并非是同一人所写。不过,刘俊杰、刘辉、刘刚提供了赵娜在医院书写遗嘱过程的视频资料,并且有证人杨明、高磊出庭作证,证明赵娜在书写遗嘱的时候精神状态尚可,也未曾受到他人的胁迫。但孙芳、赵鹏对这些证据均表示不予认可。
(四)其他相关诉讼情况
2018 年,孙芳、赵鹏以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刘俊杰、刘辉、刘刚,要求对方协助将涉诉的一号房屋过户至他们的名下。法院经过审理后,鉴于涉诉一号房屋属于政策性保障房,相关协议违反了保障性住房政策,所以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孙芳、赵鹏对这一判决结果不服,进而提起上诉,但之后又撤回了上诉。
三、各方诉求
(一)原告刘俊杰、刘辉、刘刚诉求
1. 判令由原告刘俊杰、刘辉、刘刚继承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
2. 判令由原告刘俊杰、刘辉、刘刚继承位于海南省二号房屋;
3. 判令由原告刘俊杰、刘辉、刘刚继承位于海南省三号房屋。其依据是赵娜生前立下遗嘱,要将名下的全部财产交予刘俊杰继承。
(二)被告孙芳、赵鹏辩称
1.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主张自己有权继承一号房屋,并且要求刘俊杰、刘辉、刘刚按照相应比例承担返还购房款、支付利息,还要支付房屋增值补偿差价款,清偿借款本息以及其他债务;
2. 要求给予孙芳、赵鹏居住权;
3. 不认可遗嘱的真实性,认为遗嘱是在赵娜病危期间所立下的,所以要求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遗产,并按照继承遗产的份额取得相应的折价款。
四、法院裁判结果
1. 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由原告刘俊杰继承、享有 70%的所有权份额,由被告孙芳、被告赵鹏共同继承、享有 30%的所有权份额;
2. 位于海南省三号房屋由原告刘俊杰继承后享有 100%的所有权份额;
3. 位于海南省二号房屋由原告刘俊杰继承后享有 100%的所有权份额。
五、律师案件分析
(一)遗产范围的界定
依据法律规定以及房产登记的实际情况来看,海南省的二号、三号房屋是在赵娜与刘俊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所以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一半份额属于赵娜的遗产部分。而对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而言,尽管其产权登记是在赵娜与刘俊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购买合同的签订以及房款的支付等行为都是发生在婚前,所以应当认定为赵娜的婚前个人财产,理应被纳入到遗产的范围之内。
(二)遗嘱效力的认定
遗嘱的真实性无疑是本案当中的一个关键争议点。虽然鉴定意见显示遗嘱签字与现有样本并不一致,但是视频证据却有着较强的客观性以及证明力,它非常直观地还原了遗嘱出具时的真实场景,视频中赵娜展示遗嘱的画面清晰且稳定,不存在任何剪辑的迹象。与此同时,证人证言也进一步对遗嘱的真实性起到了佐证的作用,而且从视频当中可以看出赵娜当时思维清晰,并没有受到胁迫的情况。此外,遗嘱内容不仅仅涉及到财产分配方面,还涵盖了子女抚养等问题,这充分体现了赵娜对自己身后诸多事宜的周全考虑。综合这些因素来考量,法院认定遗嘱真实有效是较为合理的,这也符合民事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也就是要综合全案的各项证据,对证据的证明力以及真实性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核判断。
(三)一号房屋的继承分配
在一号房屋的继承问题上,按照法律规定,遗嘱应当为那些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孙芳、赵鹏已经退休,并且还患有基础性疾病,是符合缺乏劳动能力这一情形的;他们长期居住在一号房屋当中,已经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生活习惯,从生活来源的综合考量角度来讲,不能仅仅简单地以是否有退休工资作为唯一的判断标准,而是应当结合居住、饮食、就医等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诸多要素来进行综合判断。一号房屋虽然登记在赵娜名下,但其原始取得与孙芳、赵鹏出售自有房屋是有关系的。基于以上种种情况,法院酌情认定孙芳、赵鹏享有 30%的所有权份额,其余部分则按照遗嘱由刘俊杰来继承。这样的分配方式既充分尊重了遗嘱人的意愿,又切实保障了特定继承人的基本生存权益,很好地体现了法律在保障遗嘱自由与保护弱势群体权益之间所寻求的一种平衡。
(四)其他争议问题的处理
孙芳、赵鹏所提出的要求刘俊杰、刘辉、刘刚承担购房款、利息、房屋增值补偿差价款、清偿借款本息等主张,实际上属于借名买房、民间借贷等其他合同纠纷范畴,与本案的继承纠纷并非是同一法律关系,所以法院暂时不会对这些问题进行处理,孙芳、赵鹏可以另行起诉来解决相关问题,这是符合法律对于不同法律关系分别进行处理的原则要求的,能够有效避免案件审理过程出现混乱和复杂的情况。对于孙芳、赵鹏要求居住权以及按继承遗产份额取得折价款的问题,法院基于居住权的登记要件、所有权与居住权之间的逻辑关系以及共有物分割的前提条件等诸多因素的综合考量,分别作出了不予支持以及告知其另行协商或者起诉的相关裁决,这样做保障了当事人在不同法律途径下寻求救济的权利,也充分体现了法院在处理复杂的继承纠纷案件时所秉持的严谨性和公正性。
本案为人们敲响了警钟,在涉及房产等重大财产的继承问题上,遗嘱的订立一定要确保形式合法、内容明确并且真实有效,最好能够有专业人士给予相应的指导和见证,以此来避免日后因为遗嘱效力方面的问题而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同时,对于家庭当中房产的购置、出资等情况,应当妥善保留好相关的证据,清晰明确产权归属,防止在继承情况发生时,由于财产界定不够清晰而产生争议,进而影响到家庭关系的和谐以及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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