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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实战:借亲属名买房后追讨房款,法院判决背后的故事》

发布日期:2024-12-17 责任编辑:创始人 阅读:0
导读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在房产交易的领域中,借名买房这一情形常常会引发各类争议,特别是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在房产交易的领域中,借名买房这一情形常常会引发各类争议,特别是当涉及到房屋出售后的房款分配事宜时,各方的权益界定便显得格外复杂。本案将焦点集中于王芳芬与张雅洁这对表姐妹之间,围绕北京市朝阳区 A 号房屋的购房款纠纷展开。关键的争议点在于明确双方究竟是借名买房的关系,还是共同投资的关系,这对于妥善处理类似因房产权益归属不清晰而导致的纠纷,具有至关重要的参考价值以及借鉴意义。

 

二、案件事实

 

(一)房屋购买及出售情况

 

2014 10 20 日,经居间介绍,陈丽作为出卖人,张雅洁作为买受人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用于购买北京市朝阳区 A 号房屋,房屋的总价款为 508 万元。王芳芬作为张雅洁的委托代理人签订了该合同,并支付了全部的购房款以及居间服务费。2016 9 6 日,房屋的所有权登记至张雅洁的名下。2021 4 2 日,张雅洁与阎涛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 A 号房屋予以出售,成交价格以及其他作价总计 1038 万元,王芳芬依旧作为张雅洁的代理人代签了合同。

 

(二)资金往来情况

 

购房款 508 万元是由王芳芬全额支付的。在 2021 8 23 日至 28 日期间,张雅洁向王芳芬的账户多次进行转账,累计金额共 511.67 万元;2021 9 1 日,张雅洁又向王芳芬的账户转款 261 万元。此外,张雅洁主张在 2017 年其与赵立各自申请消费贷款 150 万元,并转账给付王芳芬作为 A 号房屋的出资,然而王芳芬称在房屋出售前已归还该款项,而且双方存在着多笔资金往来,张雅洁对于该款项的性质和用途未能提供确凿无疑的证据来证明其为房屋出资款。

 

(三)其他相关事实

 

王芳芬提交了相关证据,用以证明其对 A 号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实际居住,而且持有大部分购房手续的原件。张雅洁则主张与王芳芬共同投资过其他房产,例如北京市海淀区 B 号房屋和河北省的房产,B 号房屋的收益是按照 55 的比例分成,河北省房产张雅洁出资 15 万元且约定收益按 55 比例分成,但王芳芬对河北省房产的出资和收益分配持有不同的说法,并且张雅洁对其所述的收益分配比例未能提交书面证据予以佐证。

 

三、各方诉求

 

(一)原告王芳芬诉求

 

请求判令被告张雅洁向其支付北京市朝阳区 A 号房屋房款 260.33 万元及利息,其理由是自己才是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只是借张雅洁之名买房,因此房屋出售后的房款理应归自己所有。

 

(二)被告张雅洁辩称

 

不同意王芳芬的诉讼请求,主张与王芳芬为共同投资关系,之前投资房产存在 55 收益分配的惯例,A 号房屋也应当按照此惯例来分配收益,而且双方都有资金投入,房屋的购买、管理、处置皆是由双方共同办理的,不存在借名买房的情况。

 

四、法院裁判结果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张雅洁给付原告王芳芬 260.33 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

 

五、律师案件分析

 

(一)法律关系的举证责任与认定

 

在民事诉讼当中,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张雅洁主张与王芳芬是共同投资购房关系并约定 55 分成,但其所提供的证据存在诸多问题。A 号房屋购买之时是由王芳芬全额出资,张雅洁虽称其与赵立共同出资 300 万元,但转账时间晚于购房时间,并且王芳芬已归还该款项,同时双方存在多笔资金往来,无法确定该款项就是房屋出资款,不能排除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可能性。对于张雅洁提及的 B 号房屋和河北房屋的投资情况,三套房产的出资、使用情况各有不同,无法认定存在所谓的“投资惯例”,而且张雅洁对其主张的收益分配比例未提供书面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而从王芳芬的证据来看,购房款由其全额支付,购房手续由其办理并持有,房屋由其装修并实际居住,出售手续也由其办理,这些事实符合借名买房的特征,因此法院认定双方就 A 号房屋成立借名购房合同关系。

 

(二)借名买房关系下的权益归属

 

根据借名买房合同关系的认定,王芳芬作为实际购房人,在房屋出售后有权要求张雅洁将取得的售房款给付自己。张雅洁虽以业主身份与物业沟通,但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其名下这一事实不能推翻借名买房关系的成立。王芳芬之子取得购房资格后未及时过户以及王芳芬之前的住址等情况,均与借名买房合同关系的认定无关。

 

(三)利息损失的判定

 

由于张雅洁未及时给付王芳芬售房款,客观上造成了王芳芬的利息损失,法院据此酌定张雅洁应支付利息损失,这是合理的,旨在弥补王芳芬因张雅洁的迟延履行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保障了王芳芬作为实际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警示当事人,在涉及房产交易等重大经济活动时,无论是借名买房还是共同投资,都应当签订详细、明确的书面协议,清晰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收益分配方式,并妥善保存好相关的资金往来凭证、合同文件等证据,以避免日后因证据不足或约定不明引发纠纷,导致自身权益受损。同时,在法律纠纷中,当事人应充分了解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积极收集和提供有力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否则将面临败诉的风险。

 

每个案件都有其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做出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地希望您能够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竭尽全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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