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在房产交易中,借名买房协议的效力及履行问题常常引发复杂的法律纠纷。本案聚焦于陈启鹏、林雅洁与吴丽芬、陈宇豪之间就北京市房山区一套限价商品房的归属争议,涉及借名买房关系的认定、证据的采信以及合同效力的判定,对于厘清类似案件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二、案件事实
1. 房屋购置情况:
- 吴丽芬与陈宇豪系夫妻关系,陈宇豪为陈启鹏、林雅洁之子。2012 年,吴丽芬、陈宇豪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两限房并获得购买资格,2016 年申购位于房山区的涉案房屋。
- 2017 年 1 月 7 日,陈宇豪、吴丽芬与北京 S 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限价商品住房)》,约定房屋总价款为 929,625 元,后首付款变更为 559,625 元,商业贷款 37 万元。同年 9 月 19 日,与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贷款 37 万元。房屋于 2020 年 4 月 21 日登记至吴丽芬、陈宇豪名下,为共同共有,2018 年 6 月 4 日交付后一直对外出租。
2. 资金支付与证据情况:
陈启鹏、林雅洁主张林雅洁分三次向陈宇豪转账支付首付款,包括 2017 年 1 月 2 日 5 万元、1 月 6 日 50 万元、9 月 8 日 3 万元,后陈宇豪支付首付款,还主张林雅洁分三次转账提前还贷,并每月向陈宇豪还贷账户转账还贷,吴丽芬、陈宇豪认可上述出资情况。同时,陈启鹏、林雅洁称与吴丽芬、陈宇豪达成借名买房口头协议,购房合同、发票、收据、缴费清单、房屋所有权证等原件由林雅洁保管,房屋交付后由林雅洁装修并以其名义出租,且提交银行账户明细、房款收据、发票、物业费收费清单、房屋租赁合同、书面证人证言等证据,但吴丽芬对此不予认可,称林雅洁的出资系赠与,且还贷账户已有夫妻共同财产混入。
三、各方诉求
1. 原告陈启鹏、林雅洁诉求:
- 请求法院确认与吴丽芬、陈宇豪就涉案房屋达成的借名买房协议无效。
- 请求判令吴丽芬、陈宇豪返还已付购房款 559,625 元,并支付利息。其依据是认为双方达成借名买房口头协议,自己支付了购房款,但因房屋系限价商品房,借名买房协议违反法律规定应无效,故要求返还购房款及利息。
2. 被告吴丽芬辩称:
不存在借名买房合同,陈启鹏、林雅洁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认为林雅洁的出资是赠与行为,房屋相关材料由林雅洁控制是因婚后居住安排,且还贷账户已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同。
3. 被告陈宇豪辩称:
同意陈启鹏、林雅洁的诉讼请求,认可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尊重法院判决。
四、法院裁判结果
驳回陈启鹏、林雅洁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律师案件分析
从法律视角剖析本案,关键在于借名买房合同关系的认定。
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陈启鹏、林雅洁虽主张与吴丽芬、陈宇豪通过口头约定成立借名买房合同关系,但未能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该口头约定的存在。尽管他们提交了资金支付凭证、房屋相关材料的持有情况以及房屋使用和出租的证据,但这些证据在吴丽芬提出合理质疑的情况下,无法单独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借名买房关系的成立。
吴丽芬关于林雅洁出资系赠与的主张,虽然也缺乏明确的书面证据,但结合双方的近亲属关系以及家庭财产往来的常见情况,使得陈启鹏、林雅洁的证据证明力大打折扣。此外,吴丽芬提出还贷账户已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同,进一步增加了案件事实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在法院无法认定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存在的前提下,陈启鹏、林雅洁基于该合同关系主张合同无效并要求返还购房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自然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是符合证据规则和法律规定的裁判结果。
本案警示当事人,在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交易中,尤其是借名买房等特殊安排,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保留好相关的资金往来、沟通记录等证据,以避免在发生纠纷时因证据不足而无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