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案例

《房产律师以案说法:亲属借名购房央产房的法律风险与后果》

发布日期:2024-12-16 责任编辑:创始人 阅读:0
导读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在房产交易的复杂情境中,借名买房协议往往因各种因素而面临履行困境。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在房产交易的复杂情境中,借名买房协议往往因各种因素而面临履行困境。本案聚焦于李勇辉与张启鹏之间的借名买房纠纷,涉及单位集资房的特殊性质以及协议的履行、解除和赔偿问题,反映出在房产政策与合同约定交织下,当事人权益的界定与平衡难题。

 

二、案件事实

1. 房屋购置背景与协议签订

    - 2004 年,李勇辉所在单位拆迁集资购房,李勇辉先与同事周伟旭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书》,后张启鹏认为该协议不公,于 2005 9 22 日与李勇辉、张丽兰签署《房屋共买协议书》,约定张启鹏出资收购李勇辉与周伟旭的协议,承担购房一切费用,李勇辉配合办理房屋相关手续,协议不可终止,终止方承担三倍全部买房费用赔偿对方等内容,并有张启贤、孙晓霞等作为保证协议履行人(见证人)签字。

    - 2005 9 30 日,李勇辉与周伟旭签订《调解书》,李勇辉支付周伟旭首付款 10 万元及经济补偿 2 万元,收回购房权。2005 10 9 日,李勇辉与 D 公司签署《集资房买卖合同》,张启鹏支付全部房款及公共维修基金、印花税等。2007 4 13 日,房屋所有权登记在李勇辉名下,房屋交付后由张启鹏装修并出租至 2018 11 月底,之后由李勇辉控制出租。

2. 诉讼历程与协议性质认定

    - 张启鹏曾于 2019 1 月起诉要求确认涉案协议有效并继续履行,法院认定《房屋共买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借名买房合同性质,合法有效,但因房屋性质系“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的央产房,继续履行与现行政策相悖,故驳回张启鹏继续履行的请求,张启鹏上诉后维持原判。

    - 2013 3 月,双方签订《分配计划》,对房屋出售后的利润分配进行了约定,但双方对该计划与本案的关联性存在争议。张启鹏还提交 2016 年出售其名下一居室的合同及同小区房屋出售信息网页截屏,欲证明其损失,但李勇辉、张丽兰对此不予认可。双方均称签订涉案协议时对房产性质不太清楚,但知道房产证下来后几年内无法过户。

 

三、各方诉求

1. 原告李勇辉诉求:

    - 请求判令解除与被告于 2005 年签订的《房屋共买协议书》。

    - 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其理由是涉案房屋被认定为中央在京单位保障性住房,不得上市交易、出租、出借等,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2. 被告张启鹏辩称与反诉诉求:

    - 同意解除协议,但要求李勇辉赔偿其损失。张启鹏称其为履行协议付出诸多成本,包括加价回购周伟旭的协议、支付购房尾款、房屋维修基金、物业供暖费等,还因协议约定五年内纯利归李勇辉之女李雨涵,此为购房协议五年内毁约赔偿款,且 2016 年底卖了自己房屋帮助李勇辉购房,其权益严重受损,故反诉要求李勇辉赔偿 500 万元,包括出售一居室的损失及涉案房屋的现有价值损失。

3. 李勇辉对反诉辩称:

    - 张启鹏的反诉事实与法律依据均不成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四、法院裁判结果

1. 解除张启鹏与李勇辉、张丽兰于 2005 年签订的《房屋共买协议书》。

2. 李勇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向张启鹏赔偿经济损失 1,500,000 元。

3. 驳回张启鹏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律师案件分析

从法律层面剖析本案,关键在于合同解除后的责任认定与损失赔偿问题。

 

首先,关于合同解除的合法性。鉴于涉案房屋的性质为“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的央产房,其上市交易受到政策限制,导致原、被告之间的借名买房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符合《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法院对此予以支持是合理的。

 

其次,对于违约责任的划分。李勇辉作为房屋名义购买人,应当对单位集资房的性质及可能存在的过户限制有一定的了解,却仍与张启鹏签订借名买房协议,最终未能履行房屋过户义务,构成违约。然而,张启鹏在签订协议时,对房屋过户时间的不确定性及可能无法过户的情况也应有一定预期,且在明知房屋可能无法交易的情况下,未及时采取措施止损,而是于 2013 年签订分配计划,对合同的解除及损失的扩大也存在一定过错。

 

最后,关于损失赔偿的确定。张启鹏主张的出售一居室的损失,因未能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法院未予支持。而其主张的涉案房屋现有价值赔偿,属于可得利益损失,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法院予以认可。综合考虑双方的约定、合同履行情况、过错程度等因素,法院依法确定李勇辉应赔偿张启鹏经济损失 1,500,000 元,既体现了对张启鹏损失的合理补偿,也考虑到其自身过错,避免了张启鹏因对方违约而获得过高利益,实现了公平合理的裁判结果。

 

本案为当事人在进行借名买房等房产交易时敲响了警钟,务必充分了解房屋的性质、政策限制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谨慎签订合同,以避免陷入类似的纠纷困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相关栏目

律师风采

提交房产问题

房产专家为您解答

咨询在线客服

周一至周日 9:00 - 21:00

律房网服务热线:13426037149

手机
+086 13426037149

周一至周日 9:00 - 21:00

律房网微信公众号

免费下载说房APP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