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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案例:女儿先故,老人房屋遗产在配偶与其他子女间的分配纠葛》

发布日期:2024-12-16 责任编辑:创始人 阅读:0
导读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在北京市东城区的一起房屋继承纠纷中,涉及到一套位于东城区 A 号的房屋。被继承人李明军,其配偶为王丽平,二人育有一女李悦。李明军的父母分别是刘芳和李建国,刘芳与李建国育有三个子女,即李刚、李强和李明军。李建国于 2003 年离世,刘芳于 2019 年去世,李明军则在 2014 年去世。涉案房屋是李明军与王丽平在婚姻存续期间购置,登记在王丽平名下,目前由王丽平和李悦居住使用。

 

二、原告诉求

原告李刚、李强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主张位于北京市东城区 A 号房屋由二被告继承所有,但二被告需给付二原告房屋折价款各 70 万元。其提出这一诉求的理由是认为自己对刘芳尽到了较多的赡养义务,应当在遗产分配中多分。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交了照片以及居住证明,试图证明他们在刘芳生前给予了更多的照顾和陪伴。

 

三、被告答辩

被告王丽平、李悦对原告陈述的家庭身份关系、各家庭成员的去世时间等事实予以认可,但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方仅同意在本案中确定原告各占涉案房屋十八分之一的份额,并且明确表示既不同意给付原告折价款,也声称自身没有能力支付。对于原告称对刘芳尽到较多赡养义务这一点,被告方虽认可原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认为李强是因为离异无住所才与老人共同居住,并非出于赡养的本意,且双方在这一争议点上均未提交其他更有力的证据。

 

四、法院查明事实

经法院审理查明,各方当事人的身份关系及相关人员的死亡时间与原、被告陈述一致。涉案房屋确为李明军与王丽平的夫妻共同财产,现市场价值经双方一致认可为 1100 万元。对于原告主张的赡养义务较多这一情况,法院在审查证据后,认为仅凭现有证据难以认定原告尽到了明显多于其他继承人的赡养义务,被告方的反驳意见具有一定合理性,故对此未予采信。

 

五、律师分析

1. 法定继承份额的确定

    -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本案中,涉案房屋作为李明军与王丽平的夫妻共同财产,李明军去世后,其一半份额首先归王丽平所有,另一半份额则由刘芳、王丽平以及李悦三人均等继承,每人各获得六分之一份额。

    - 刘芳去世后,其持有的六分之一房屋份额由李刚、李强以及李悦再次均等继承,每人各分得十八分之一份额。因此,从法定继承的角度来看,原告李刚、李强各占涉案房屋十八分之一的份额,被告王丽平占十八分之十四的份额(自身原有二分之一加上从李明军处继承的六分之一以及从刘芳处继承的十八分之一),被告李悦占十八分之四的份额(从李明军处继承的六分之一加上从刘芳处继承的十八分之一)。

2. 关于赡养义务对遗产分配的影响

    - 在司法实践中,尽到较多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适当多分遗产,但主张多分的继承人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赡养行为的持续性、实质性以及明显多于其他继承人。本案中,原告虽提交了照片和居住证明,但这些证据未能充分且确凿地证明他们所尽赡养义务达到了足以多分遗产的程度。法院综合考虑全案证据及事实情况,对原告要求多分遗产的诉求未予支持,是符合法律规定和证据规则的。

3. 房产继承方式的判定

    - 考虑到房屋的实际居住使用情况以及被告方在房屋中所占份额较多等因素,法院判定涉案房屋由被告王丽平、李悦共同继承所有,这是从物的实际利用和管理角度出发,有利于维持房屋的使用现状和稳定性,同时也保障了各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在此基础上,结合双方认可的房屋市场价值,法院判决王丽平给予二原告相应的房屋折价款,以实现遗产的合理分配和价值平衡。

 

综上所述,法院的裁判结果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方面均是合理、公正的,既遵循了法定继承的基本原则,又综合考虑了案件的实际情况,维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类似的房屋继承纠纷案件提供了一个较为典型的范例,也提醒广大民众在处理家庭财产继承问题时,要充分了解法律规定,注重证据的收集和保存,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诉讼风险。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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