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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借名买房困境:员工不认可,胜诉返还房屋的破局之策》

发布日期:2024-12-15 责任编辑:创始人 阅读:0
导读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与人物关系原告兴达公司起诉被告吴俊涛,要求确认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与人物关系

原告兴达公司起诉被告吴俊涛,要求确认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为公司所有,并判令吴俊涛协助过户。吴俊涛系兴达公司股东,案件涉及公司以股东名义购房的产权归属争议。

 

二、案件事实经过

1. 房屋购买情况

    - 2005 年 12 月 30 日,北京明盛公司与吴俊涛签署《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购买西城区一号房屋,总价款 2700332 元,首付款 1080332 元,剩余房款 1620000 元以个人住房担保贷款形式支付。同日,北京明盛公司与杨宏鹏(兴达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关于西城区二号房屋的类似预售合同。

2. 借名买房相关证据情况

    - 兴达公司提交《全体股东关于一号,二号房屋按揭贷款的约定》,表明因银行贷款要求,全体股东决议同意杨宏鹏、吴俊涛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按揭贷款,房屋财产归公司所有,但吴俊涛不认可该文件真实性,称未签署过,即便签名属实也是公司套打,且文件中房屋坐落不详、落款日期在房屋买卖合同签署之后,不能证明指向本案争议房屋,不过吴俊涛未对文件上其签名及公司签章申请司法鉴定。

    - 兴达公司称案涉房屋产权证书原本由公司保管,后被吴俊涛借走,并提交《借条》,吴俊涛不认可借条真实性,称即便签名属实也是公司单方套打,但也未对借条上其签字申请司法鉴定。

3. 房屋使用及费用支付情况

    - 庭审中双方确认,案涉房屋现登记在吴俊涛名下,首付款、按揭贷款均由兴达公司支付(2011 年还清按揭),房屋购买后至 2012 年由兴达公司占有使用、装修、购置办公家具家电及交纳各项费用,房屋买卖合同原件、贷款合同原件、购房款发票原件均由兴达公司保管。

    - 吴俊涛主张购房款及按揭贷款系其向公司借款,但称曾出具的借条现不能提交,未签署借款合同,公司还贷是因多年未向其分红、分配利润且房屋由公司租用,最后一并结算,还称兴达公司提交证据中的还贷凭证多处记载有“借款”字样能证明其主张,但未得到兴达公司认可。

    - 兴达公司至今仍占有使用案涉房屋,吴俊涛主张 2013 年已将房屋出租给兴达公司的关联公司北京宏博公司,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

 

三、原被告主张及争议焦点

1. 原告主张

    - 兴达公司认为经股东会决议,以吴俊涛名义购置案涉房屋,产权归公司所有,公司支付了全部购买价款及相关费用,多次要求吴俊涛配合过户遭拒,故请求确认房屋为公司所有并判令吴俊涛协助过户,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其证据包括股东会决议文件、借条及房屋实际使用和费用支付相关凭证等。

2. 被告主张

    - 吴俊涛不同意兴达公司诉讼请求,称双方不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公司是因房屋租赁纠纷为霸占房屋而起诉,虽认可房屋房款从公司账户支出,但认为是债权债务关系,不影响其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地位,还称借名买房违反国家政策不应支持,其反驳主要基于对兴达公司证据真实性的质疑及对资金往来性质的不同解释,但未提供有力证据支持其主张。

3. 争议焦点

    -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兴达公司与吴俊涛之间是否存在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关键在于对兴达公司提交的借名买房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及证明力的认定,以及对购房款支付性质的判断。

 

四、律师法律分析

1. 借名买房关系的证据认定

    - 兴达公司提交的《全体股东关于一号,二号房屋按揭贷款的约定》虽受到吴俊涛质疑,但吴俊涛未对其签名及公司签章申请司法鉴定,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在无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该文件的真实性应得到认可。文件中虽房屋坐落表述不够精确,但结合上下文及同时期公司购买房屋的情况,能够合理推断指向本案争议房屋,且文件明确表明房屋财产归公司所有,这是证明借名买房合意的重要证据。

    - 兴达公司提交的《借条》同样受到吴俊涛质疑,但吴俊涛也未对其签字申请司法鉴定,该借条与房屋产权证书保管情况相关联,进一步佐证了兴达公司对房屋的实际控制和权益主张,增强了借名买房关系的可信度。

2. 购房款支付性质分析

    - 吴俊涛主张购房款及按揭贷款系其向公司借款,但无法提供借条、借款合同等关键证据,仅以公司未分红、房屋由公司租用等理由解释公司支付房款行为,且还贷凭证中虽有“借款”字样,但不能仅据此认定双方存在借款关系,在兴达公司有明确的借名买房主张及相关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吴俊涛的借款主张缺乏证据支持,不能成立。

3. 房屋实际使用和控制情况的证明力

    - 兴达公司在房屋购买后长期占有使用、装修、购置办公设备并交纳费用,且持有房屋买卖合同、贷款合同、购房款发票原件等关键资料,这些实际使用和控制房屋的事实与借名买房关系中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的特征相符,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进一步支持了兴达公司关于借名买房的主张。

 

五、法院裁判结果与影响

1. 裁判结果

    - 法院判决吴俊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将案涉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兴达公司名下,支持了兴达公司的诉讼请求,这是基于法院对证据的综合审查和判断,认定兴达公司与吴俊涛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兴达公司的主张具有事实和合同依据。

2. 影响

    - 此案例对于类似的公司借名购房纠纷案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在公司以股东或其他个人名义购房的情况下,应重视书面协议的签订,明确房屋产权归属和双方权利义务,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产权争议。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依据证据规则,综合考虑各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证明力,准确认定法律关系,以保障公司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交易的秩序和稳定,同时也提醒当事人在经济活动中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妥善保存证据,防止因纠纷产生不必要的损失和法律风险。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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