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案例

《北京律师解读:父母工龄房遗产继承纠纷中的价值衡量与权益分配》

发布日期:2024-12-15 责任编辑:创始人 阅读:0
导读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例背景王老先生与李老太婚后共育有三子一女,分别是王大、王二、王三以及王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例背景

王老先生与李老太婚后共育有三子一女,分别是王大、王二、王三以及王小妹。王老先生于 2018 年不幸离世,未留下遗嘱,其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一套房屋(以下简称“争议房屋”)的继承问题引发了家庭纠纷,由此走上法庭。

 

 二、各方诉求

1. 原告方诉求

李老太和王二、王三作为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依据法定继承原则对争议房屋进行按份继承。具体而言,李老太主张继承 62.5%的份额,王二和王三各继承 12.5%的份额,王大继承 12.5%的份额。他们依据《民法典》中关于法定继承的规定,认为作为王老先生的配偶和子女,依法对该房屋享有继承权,期望通过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确保在遗产分配中得到公平对待。

2. 被告方诉求

王大及其配偶赵女士作为被告答辩称,即便争议房屋被认定为遗产,他们也坚决不同意原告提出的分配方案。王大主张王老先生的遗产份额应由其单独继承,并提出争议房屋实际上由其出资购买。自 2000 年起,王老先生、赵女士与王大共同生活,在此期间,其他子女未曾支付过生活费,王老先生去世后的丧葬费也是由王大承担。而且,王老先生去世后,李老太继续与王大、赵女士生活,生活开支均由王大、赵女士负担,直至 2020 年 8 月李老太搬走。此外,被告还提及在 2020 年 7 月的一次家庭会议上,原告曾同意争议房屋 50%归王大,但后来反悔,因此他们强烈反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认为基于其对家庭的经济贡献和赡养付出,理应获得更多的房屋份额。

 

 三、法院查明事实

1. 房屋产权来源

1998 年,王老先生(作为购房人)与所在单位签订了《公有住房购买协议书》,以成本价购买了争议房屋,每建筑平方米价格为 1450 元,实际支付房价款 44260.7 元,并一次性交纳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1580.46 元。购房款及维修基金收据上显示的交款人为“王老先生”。职工购房审批表记载,王老先生工龄 36 年,李老太工龄 33 年,两人工龄合计 69 年。2012 年,争议房屋正式登记在王老先生名下。

2. 过往诉讼情况

法院于 2022 年曾受理王大、赵女士与李老太、王二、王三的合同纠纷一案。在该案中,王大、赵女士主张争议房屋系借名买房,要求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但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他们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在该案中查明,李老太、王二、王三认可王大、赵女士出资 30000 元,但坚称其余购房款是王老先生与李老太用积蓄支付,且装修费用由双方各承担一半。王大、赵女士提交了一份居住证明,表明自 2001 年起,王老先生、李老太搬至争议房屋与他们共同居住,直至 2020 年李老太搬走,不过李老太称该证明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签字的。法院在该案中认定,争议房屋系王老先生从单位购买的公有住房,产权登记在王老先生名下,王大、赵女士虽有出资,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因此无法认定房屋归其所有。

 

 四、律师分析

1. 房屋份额的初步确定

从购房资金来源看,根据《公有住房购买协议书》及相关证据,争议房屋应付购房款为 1450 元/平方米×房屋面积(假设为 75.26 平方米) = 109127 元,实际支付 44260.7 元,优惠部分价值 64866.3 元。按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中工龄换算公式,工龄所占权属比例 = 工龄对应的财产价值÷购买房屋时的价值,王老先生和李老太因工龄占房屋权属的比例为 64866.3÷109127 = 59.44%。实际购房款中,王大、赵女士出资 30000 元,占比 30000÷109127 = 27.49%,王老先生和李老太出资 14260.7 元,占比 14260.7÷109127 = 13.07%。所以,在王老先生去世时,房屋份额初步确定为:王老先生占 36.255%(59.44%×0.61 + 13.07%×0.39)、李老太占 36.255%(59.44%×0.39 + 13.07%×0.61),王大占 13.745%、赵女士占 13.745%。

2. 继承份额的酌定因素

在遗产分配方面,法律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案中,王老先生生前长期与王大、赵女士共同生活,去世后丧葬费也由他们承担,结合其他相关证据,法院认定王大、赵女士对王老先生尽的赡养义务相对较多,因此在继承份额上可以适当予以倾斜。综合考虑后,法院酌定王大继承 15.255%、李老太继承 7%、王二继承 7%、王三继承 7%。

3. 最终房屋份额分配结果

经过析产和继承份额的确定,争议房屋最终各方按份共有的份额为:李老太享有 43.255%,王大享有 29%,赵女士享有 13.745%,王二享有 7%、王三享有 7%。

 

 五、总结与启示

本案例清晰地展现了在涉及公有住房继承纠纷中,房屋产权份额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购房资金来源、工龄优惠以及赡养义务等多种因素。对于家庭成员来说,在处理房产等重大财产问题时,应提前明确各方权益,避免因约定不明引发纠纷。同时,在赡养老人过程中,尽到主要义务的继承人在遗产分配上可能会得到法律的适当倾斜,这也体现了法律对赡养行为的认可和鼓励,维护了公平与正义的价值取向。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相关栏目

律师风采

提交房产问题

房产专家为您解答

咨询在线客服

周一至周日 9:00 - 21:00

律房网服务热线:13426037149

手机
+086 13426037149

周一至周日 9:00 - 21:00

律房网微信公众号

免费下载说房APP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