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与诉求
孙伟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
2012 年签订的《协议书》中对孙晓玲的赠与,即归还其位于北京市房山区一号的三间木质结构房屋,并要求孙晓玲承担诉讼费。孙伟杰称孙晓玲已多年未回家且未尽赡养义务,自己养老无望,故希望要回房屋用于养老。
二、原被告主张
(一)原告孙伟杰诉称
2012 年虽签订协议将房屋赠与孙晓玲,但孙晓玲近 8、9 年未回家,未履行赡养义务,因此自己有权撤销赠与,收回房屋以保障自己的养老生活。
(二)被告孙晓玲辩称
不同意孙伟杰的请求,称协议中约定是在父亲无经济来源、有病且不能自理等情况下自己才承担赡养义务,而目前父亲情况未达到协议约定的赡养条件,且认为该房屋是自己的嫁妆,并非单纯的赠与继承关系。
三、法院查明事实
1. 家庭关系:孙伟杰与孙晓玲系父女关系。
2. 协议内容:2012
年 1 月 2
日,孙伟杰、孙晓霞与孙晓旭、孙晓玲、吴丽、孙涛签订《协议书》,其中约定孙伟杰将北京市房山区一号木质结构的三间房归孙晓玲所有,同时明确了各方的养老责任等内容,协议书由相关人员签字并摁手印,还有三名见证人签字。
3. 房屋实际情况:孙晓玲于
2004 年落户于一号院,但未实际在此居住。协议签订后,孙伟杰未将房屋钥匙交给孙晓玲,房屋一直由孙伟杰居住使用。孙晓霞与孙伟杰已离婚,认可一号院为孙伟杰婚前个人财产且不参与诉讼。
四、裁判结果
撤销
2012 年 1 月 2
日签订《协议书》中孙伟杰就北京市房山区一号木质结构三间房屋对孙晓玲的赠与,驳回孙伟杰要求孙晓玲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
五、律师案件分析
(一)赠与合同的性质与效力
- 赠与合同的成立:孙伟杰与孙晓玲签订的《协议书》中关于孙伟杰将房屋赠与孙晓玲的条款,构成赠与合同关系。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
- 权利转移情况:虽然协议约定房屋归孙晓玲所有,但实际情况是孙伟杰未将房屋钥匙交付给孙晓玲,孙晓玲也未实际居住使用房屋,这意味着房屋的权利并未实际发生转移。根据法律规定,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这为孙伟杰主张撤销赠与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赡养义务与赠与撤销的关联
- 赡养义务的约定: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孙晓玲对孙伟杰的赡养义务,这构成了赠与合同中的附义务条款。根据法律规定,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 孙晓玲的履行情况:孙晓玲数年间未对孙伟杰履行赡养义务,这一事实符合法律规定的赠与人撤销赠与的条件。即使孙晓玲辩称未达到协议约定的赡养条件,但从常理和公平角度看,多年未与家人联系且未尽任何形式的赡养关怀行为,显然违背了基本的道德和家庭责任义务,法院据此认定孙伟杰有权撤销赠与是合理合法的,体现了法律对赠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及对受赠人履行义务的约束,维护了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公平与诚信原则。
(三)房屋返还请求的判定
由于房屋一直由孙伟杰占有使用,并未实际交付给孙晓玲,所以孙伟杰要求孙晓玲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的这一判决符合物权的实际占有情况和法律规定,避免了在房屋未实际交付的情况下,因赠与撤销而产生不必要的返还纠纷,确保了案件的处理结果既符合法律规定,又符合实际情况,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在赠与合同的效力认定、赡养义务的考量以及房屋返还请求的处理等方面,均严格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和证据事实,为类似的赠与合同纠纷案件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思路和法律适用范例,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律框架内得到公正、合理的维护和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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