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案例

《北京房产律师详解:父母故去部分子女占房,我方起诉分割确权的法律博弈》

发布日期:2024-12-10 责任编辑:创始人 阅读:0
导读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概况

在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的继承纠纷中,王某雯作为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该房屋,并主张自己占其中三分之一份额,同时要求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其事实依据为,王某雯与王某鑫、王某坤均系陈某芳子女,2019 年陈某芳去世后,涉案房屋一直被王某鑫占有使用,房产证原件与钥匙也在王某鑫手中,因与王某鑫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继承份额并分割房屋。

 

 二、各方诉求与辩称

 (一)原告王某雯诉求

要求依法分割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获得三分之一份额,同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及其他费用。

 

 (二)被告辩称

1. 王某鑫:在第一次开庭时表示放弃对涉案房屋的继承,称家庭尚未协商就被诉至法庭,且自身身体不佳。第二次开庭经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与证据材料。

2. 王某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主张按照法定继承份额分配。反对原告申请房屋评估,希望三方协商房屋价格进行调解,若协商不成再依法分割。认可王某鑫放弃继承的权利,但认为不能因王某鑫的债务纠纷而否定其放弃继承的行为,否则会侵害自身权益。未提交证据材料。

 

 (三)原告对王某鑫放弃继承的异议

王某雯不同意王某鑫放弃继承,理由如下:一是王某鑫名下存在大额债务,若其放弃继承,会致使案外人债权无法实现,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该放弃行为应认定无效;二是涉案房屋在继承时属于王某鑫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其配偶未表态的情况下,其放弃继承行为无效;三是王某鑫实际占有房屋,其行为与口头放弃继承不符,存在主观恶意。

 

 三、法院查明事实

1. 家庭关系:陈某芳与王某贤系夫妻,育有王某雯、王某鑫、王某坤三个子女。王某贤于 1981 年死亡销户,陈某芳未再婚,于 2019 年去世,且其父母均先于她死亡。

2. 房屋产权:1995 12 22 日,陈某芳与某单位房管处签订房屋买卖契约购得涉案房屋,1997 1 23 日取得所有权证。

3. 债务情况:陈某、周某丹(王某雯之子、儿媳)与王某鑫、张某娟存在债务纠纷。法院于 2021 9 22 日判决王某鑫、张某娟偿还借款本金 5860000 元及利息,并于 2021 10 25 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合计 10331750.63 元。经法院执行,虽对王某鑫名下车辆变价得款 399371.25 元并发放部分款项给申请执行人,但最终因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四、律师分析

 (一)继承规则与本案适用

继承始于被继承人死亡之时。在无遗嘱的情况下,按法定继承办理,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同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均等分配遗产。本案中,陈某芳去世后,因未留遗嘱,其遗产应由其子女王某雯、王某鑫、王某坤继承。

 

 (二)王某鑫放弃继承行为的效力

继承权放弃虽是继承人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但不得影响其履行法定义务。在此案中,王某鑫的债权人是陈某、周某丹。若王某鑫放弃继承权,将无法履行对债权人的清偿义务,严重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损害其债权的行为。为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与诉讼拖延,法院判定王某鑫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

 

 (三)遗产份额分配依据

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均未提供证据证明自身存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如生活有特殊困难或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等。因此,按照法定继承的一般原则,涉案房屋应由王某雯、王某鑫、王某坤每人分得三分之一份额。

 

 五、裁判结果

1. 陈某芳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由王某雯、王某鑫、王某坤共同继承,每人各继承 1/3 的产权份额。

2. 驳回王某鑫、王某坤其他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在处理房屋继承纠纷时,法院会综合考量家庭关系、继承规则、当事人的债务状况以及是否存在特殊情形等多方面因素,以确保遗产分配的公平性与合法性,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遵循相关法律规定与司法精神。

提交房产问题

房产专家为您解答

咨询在线客服

周一至周日 9:00 - 21:00

律房网服务热线:13426037149

手机
+086 13426037149

周一至周日 9:00 - 21:00

律房网微信公众号

免费下载说房APP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