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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律师:父母公房拆迁安置房未办证,子女继承诉讼的法院判定剖析》

发布日期:2024-12-09 责任编辑:创始人 阅读:0
导读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刘鹏、刘辉、刘亮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继承被继承人陈君位于北京市海淀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刘鹏、刘辉、刘亮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继承被继承人陈君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一号遗产房与二号遗产房。刘刚与陈君育有刘杰、刘鹏、刘辉、刘亮、刘鑫 5 名子女,其中刘杰于 1972 年去世,刘刚于 1987 年去世,陈君于 2018 年去世。争议房产源于陈君原承租的北京市海淀区某单位公租房,在 2006 年后因老旧小区改造获得两套一居室拆迁补偿房,但尚未办理回迁相关手续及取得房屋产权证。

 

二、原告诉求与理由

原告刘鹏、刘辉、刘亮主张作为陈君的子女,在陈君未留遗嘱的情况下,他们与被告刘鑫应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依法各享有房屋四分之一的份额,故请求法院判决其继承涉案的两套房屋,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三、被告答辩与理由

刘鑫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虽然原承租房屋的承租人是陈君,但刘鑫及其母亲一直在其中两室居住生活。某单位机关曾找刘鑫变更承租人为其本人,并与之签订供暖协议,只是由于单位未交付房本,所以拆迁时使用的仍是陈君的公房承租房本。刘鑫认为自己也是被拆迁人,享有被拆迁人的权利。此外,涉案房屋目前仍为公房性质,某单位给的只是回迁房号,旧房未购买产权,新房亦未购买,被拆迁人也未入住,并非个人财产,不属于遗产继承范畴,而是历史遗留的公房问题。

 

四、法院查明事实

1. 家庭关系:刘刚与陈君系夫妻,育有 5 名子女,其中刘杰、刘刚已先后去世,且父母去世时均未留遗嘱。

2. 房屋情况:涉案北京市海淀区房屋的产权单位为某单位机关,承租人为陈君。该房屋已拆迁,应回迁一号房屋与二号房屋,但未办理回迁手续,且各方均认可房屋未下发房屋产权证。

3. 证据情况:庭审中,被告提交了某单位机关变更承租人申请表、供暖协议书、回迁房房号凭证、旧房改造项目现住旧房腾退凭证等证据。

 

五、法律分析与案件结果

 

(一)遗产范围的确定

根据法律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在本案中,涉案房屋虽然是因陈君原承租公房拆迁而得的补偿房,但由于目前无产权证书,其所有权并未明确归属于陈君个人。公房的产权一般归属于国家或单位,承租人仅享有居住使用权,在未通过合法途径购买产权并变更登记的情况下,不能认定为承租人的个人财产。

 

(二)案件结果分析

由于涉案房屋不符合遗产的法定定义,各继承人不能按照陈君遗产来主张对房屋的继承权利。因此,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刘鹏、刘辉、刘亮的全部诉讼请求。这一判决结果符合法律对于遗产范围界定的要求,强调了只有在确定为个人合法财产的情况下,才能够进入遗产继承的法律程序进行分配。

 

六、律师总结与启示

本案例突显了在房产继承纠纷中准确界定遗产范围的重要性。对于涉及公房拆迁补偿的房产,其性质是否转化为个人财产是关键所在。继承人在主张继承权利之前,首先需要确定被继承人对争议房产是否拥有合法的所有权。若房产为公房性质且未进行产权购买等变更手续,即使存在与被继承人相关的居住或承租历史,也不能简单地将其视为遗产进行继承。在处理类似家庭房产事务时,各方应及时了解并遵循相关房产政策和法律规定,对于公房的产权变更、拆迁补偿权益归属等问题要有清晰的认识和合法的处理方式,以避免日后因误解或错误操作引发不必要的继承纠纷。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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