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例背景
在北京市平谷区发生了一起房屋继承纠纷案件。李氏家族中,李老爷子与李老太太育有二子一女,分别是长子李建国、次子李建军以及女儿李建梅。李建国与刘兰芝育有三子三女,即李华、李丽、李阳、李悦、李芳、李娜;李建军与赵秀兰育有一子一女,为李刚、李敏;李建梅与王大海育有一子二女,即王强、王慧、王玲。上世纪六十年代李老爷子、李老太太去世,之后李建国于 1990 年左右离世,刘兰芝在 2021 年去世;李建军在 2014 年去世,赵秀兰于 2019 年去世;王大海在 2005 年去世,李建梅在 2017 年去世。
李老爷子、李老太太生前在平谷区拥有一处宅院,全家在此居住。李建军成年后外出工作并离开村子居住,李建梅成年后外嫁。李建国、李建军兄弟二人一直未分家。1982 年李建国在宅院内东南侧建房,此后原宅院分为北侧的一号院和东南侧的二号院,李建国夫妇及其子女在二号院房屋居住。1998 年李华、李丽、李阳出资翻建了一号院内北正房,之后李阳夫妇及其子女在一号院居住,二号院房屋空置。
二、原告诉求与被告答辩
(一)原告诉求
李刚、李敏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依法分割北京市平谷区一号院和二号院的共 13 间房屋。其理由是李老爷子夫妇去世后遗留 8 间房屋位于一号院,之后李建军、李建国共同在原宅基地内建房 5 间形成二号院。由于李老爷子未分家且无遗嘱,这些房屋应作为遗产由李建军、李建国、李建梅继承,而如今 13 间房被李阳占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刚、李敏变更分割主张,要求分得一号院北正房的西侧 3 间和北正房后对应的后厦子,并愿意对李华、李丽、李阳先前翻建一号房屋的支出给予合理补偿。
(二)被告答辩
1. 李丽:不同意李刚、李敏的诉讼请求,称案涉两处房屋已被其与李阳等兄弟姐妹翻建,已无原告份额。
2. 李阳:不同意分割,认为一号和二号共 13 间房屋并非李老爷子夫妇遗产,原告无权分割。李华、李悦、李芳、李娜答辩意见与李阳相同。
3. 王强:表示不清楚案涉房屋是否为李老爷子夫妇遗产,即便有份额也自愿放弃。
4. 王慧:认为村东头房屋一处归李建军,一处归李建国,案涉房屋属于李老爷子夫妇遗产,李建梅应有份额,自己也相应享有,因李建梅曾提及李建军照顾家庭较多,故愿将自己份额转让给李刚。王玲答辩意见与王慧相同。
三、法院查明事实
经法院审理查明,案涉一号院内建有北正房 8 间,院内西南角和东北侧各有棚房 1 间,北正房中间 2 间为客厅,客厅东西两侧各有 3 间房屋。李阳提交村委会证明显示,一号院宅基地登记在李老爷子名下,李老爷子曾建房 8 间,1982 年李建国在南侧独立出资建 4 间房屋(二号院),1998 年因老房年久失修,李阳、李华、李丽共同出资翻建一号院老房 8 间,翻建后刘兰芝、李阳夫妇及子女在此居住至今。李刚、李敏称一号房屋翻建未经过李建军一家同意,不清楚翻建时间和二号院建造时间。李阳称翻建前一号院有老房
6 间,虽有李建军、李建梅份额,但老房已不存在,其无权主张。李华称 1998 年翻建一号房屋前征得李建军同意,但李建军不出资,因李建梅已出嫁按当地风俗不分房,未征求其意见。各方均称李建国、李建军生前未曾分家。
四、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作出如下裁判:以北京市平谷区某一号北正房由西向东数第三间房与客厅之分隔墙的南北向中线及延长线为分割线,线以西的北正房归李刚、李敏所有;驳回李刚、李敏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律师案件分析
(一)遗产继承的法律依据与份额确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在本案中,李老爷子夫妇生前未立遗嘱,子女也未分家,其老宅房屋应作为遗产由子女李建国、李建军、李建梅法定继承,原则上三人应均等分配份额。在三人各自去世后,发生转继承情况。虽然李华、李丽、李阳翻建了老宅北正房,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事前征得李建军、李建梅同意,也无证据表明李建军、李建梅放弃了可继承份额,所以翻建行为不影响依法确定的宅基地上房屋遗产份额划分。
(二)原告诉求合理性分析
李刚、李敏最终要求分得的部分,未超出其自李建军处继承的份额与自王慧、王玲处获得的份额之和,并且其主张考虑到了案涉宅院现状以及双方生活便利,具有一定合理性,因此法院予以支持。
(三)翻建投入及其他相关问题
房产在农村地区是重要家庭财产,李华兄弟三人翻建必然有资金投入。由于在本案中其未主张相应补偿,法院对此暂未处理。此外,王强放弃份额,王慧、王玲将份额转让给李刚,而李华、李丽、李阳、李悦、李芳、李娜彼此间对房屋分割无争议且未明确各自分割主张,李刚、李敏也未要求在彼此间再分割可分得部分,所以法院仅对李刚、李敏共同可分得部分进行了分割,其余部分在相关权利人之间如何分割未作进一步处理。在类似案件中,各方当事人应重视证据的收集与保存,例如关于房屋翻建的协商过程、出资情况等证据,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同时,在处理家庭财产继承纠纷时,应尽量遵循公平合理、尊重习俗且有利于家庭和谐稳定的原则进行协商解决,避免不必要的诉讼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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