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引言
在农村房产继承纠纷中,房屋的出资建造情况、继承人的家庭状况以及翻建行为对遗产继承的影响往往成为争议焦点。本案聚焦于北京市顺义区×地区×村的宅基地房产继承问题,刘颖与刘鹏之间的纠葛充分展现了在农村宅基地房屋继承情境下,如何依据法律规定、农村习俗以及事实依据确定房屋的遗产份额与归属。
二、案件背景
(一)当事人关系
刘辉与前妻张芳育有刘雯,张芳去世后,刘辉与赵君结婚,生育刘颖、刘鹏。刘辉于 1990 年去世,赵君于 1985 年去世,刘雯于 2015 年去世。吴聪与刘雯系夫妻,生育吴霞、吴芳(已去世)、吴松(已去世),吴松与周熙育有吴新、吴宏,后吴松又与姜奇结婚离婚。
(二)房产情况
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地区×村×号宅院内原有北正房六间,建于 1983 年,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使用者为刘鹏。刘鹏于 2022 年 6 月将原有房屋拆除翻建成北正房四间。
三、原告诉求与理由
(一)诉求
1. 请求判令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地区×村(宅基地使用证登记在刘鹏名下)的北正房六间及宅院内其他建筑物均由原被告依法继承所有。
2. 要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二)理由
刘颖称该宅院房屋系父母刘辉、赵君共同出资建造,现被告私自拆除欲新建房屋,协商分割未果,故诉至法院维护权益。
四、被告答辩意见
(一)刘鹏答辩
不同意原告请求,称土地使用权证在自己名下,原有房屋系自己与杨洁出资所建,且因房屋要塌经村镇审批后已翻建完,原告无理由主张所有权,还称父母一直由自己夫妻赡养并共同居住生活。
五、法院查明事实
1. 家庭关系及各成员去世时间、户口注销情况如上述背景所述。
2. 涉诉宅院原有北正房六间建于 1983 年,刘颖主张由父母出资自己与周 1 帮忙,刘鹏主张由自己与杨洁出资,双方均无证据证实。刘颖于 1974 年从涉诉宅院迁出。吴霞表示不参加诉讼并将其应继承份额赠与刘鹏。
六、案件分析
(一)房屋产权性质与遗产范围确定
1. 涉诉宅院原有房屋建造时,刘辉、赵君已年迈且与刘鹏共同生活居住。由于双方均未提交出资建造的有效证据,结合农村习俗及双方陈述,法院认定该房屋由刘辉、赵君、刘鹏共同共有较为合理。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在确定遗产时,应先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因此,刘辉、赵君在房屋中的共有份额为二分之一,刘鹏的共有份额为二分之一。
(二)继承份额的确定与流转
1. 赵君于 1985 年去世,其享有的份额由刘辉、刘颖、刘鹏继承。刘辉于 1990 年去世,其享有的份额由刘雯、刘颖、刘鹏继承。经继承分配计算,刘雯可继承份额为九分之一,刘颖可继承份额为三十六分之七,刘鹏享有的份额合计为三十六分之二十五。
2. 2015 年刘雯去世,其可继承的九分之一份额转移给其继承人继承。因吴松已于 2014 年去世,吴松可继承部分由吴新、吴宏代位继承。吴霞将其可继承的全部份额赠与刘鹏。最终,涉诉宅院房屋份额继承分配情况为刘鹏可享有的份额为三十六分之二十七,刘颖可继承的份额为三十六分之七,吴新、吴宏可继承的份额各为三十六分之一。
(三)翻建行为对继承的影响
1. 刘鹏于 2022 年 6 月对涉诉宅院原有房屋进行翻建,虽改变了房屋的原有状态,但原有房屋为土木结构且已建成近四十年,涉诉宅院由刘鹏及家庭成员居住,其翻建目的是为了居住使用,合乎情理。并且,其翻建行为并不影响房屋遗产份额的划分,只是在确定补偿款等问题时,需要综合考虑翻建后的房屋现状与原有房屋价值的关系。
(四)原告请求的处理
1. 刘颖在刘辉、赵君去世时已分家另过并将户口迁出涉诉宅院,从农村宅基地房屋继承的一般原则及本案实际情况考虑,其要求继承涉诉宅院地上房屋的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支持,但她有权对房屋继承份额主张折算价值。
七、裁判结果
1. 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地区×村×号宅院内北正房四间归被告刘鹏所有。
2. 被告刘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刘颖补偿款一万元。
3. 被告刘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被告吴新补偿款一千元。
4. 被告刘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被告吴宏补偿款一千元。
4. 驳回原告刘颖的其他诉讼请求。
通过本案可知,在农村房产继承纠纷中,房屋出资情况的举证、继承人家庭状况的变化以及翻建行为的性质认定对遗产份额的确定与房屋归属起着关键作用。法院在裁判过程中需充分考虑农村习俗、法律规定以及案件实际情况,平衡各方利益,为类似农村房产继承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范例与处理思路。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