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引言
在房产继承纠纷案件中,家庭内部的财产分配意愿、继承人的赡养情况以及证据的充分性对遗产的最终分割起着关键作用。本案聚焦于赵海强与孙梅夫妇名下的 A 室和 B 室房屋的继承纷争,钱女士与赵宇、赵辉、赵刚之间的不同诉求与抗辩,深刻反映了在法定继承框架下,如何依据法律规定与实际情况综合判定遗产的合理分配。
二、案件背景
(一)当事人关系
赵海强与孙梅育有三子一女,分别是赵宇、赵辉、赵刚、赵悦。赵悦于 2003 年早逝,钱女士系赵悦之女。赵海强于 2020 年去世,孙梅于 2009 年离世。
(二)房产情况
A 室和 B 室房屋系赵海强与孙梅的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赵海强名下。A 室房屋由赵宇出租,租金由其收取;B 室房屋由赵辉居住使用。
三、原告诉求与理由
(一)诉求
1. 请求法院判令 A 室房屋由原告及三被告共同继承,且三被告对原告 25%的份额进行折价补偿。
2. 请求法院判令 B 室房屋由原告及三被告共同继承,且三被告对原告 25%的份额进行折价补偿。
3. 请求法院判令 A 室房屋自被继承人去世后产生的房租(计算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由原告及三被告共同继承,其中原告应占 25%的份额。
(二)理由
钱女士作为赵悦之女,依据代位继承权,主张对赵海强、孙梅去世后尚未分割的遗产享有合法权益,要求按照法定继承的原则对涉案房屋及房租进行分割。
四、被告答辩意见
(一)赵宇答辩
声称父母生前已将 A 室房屋赠与自己,且购房款由其出资,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认为虽然未办理房屋赠与手续,但家庭内部知晓此事。
(二)赵辉答辩
表示基于自身在 B 室房屋长期居住的情况,自愿拿出 20 万元补贴其他继承人,称在多次家庭会议中已确定。强调夫妇自 2013 年起照顾赵海强,尽到主要赡养义务,主张在遗产分割时应多分,同时认为钱女士应少分或不分。否认老人购房时赵宇出资。
(三)赵刚答辩
同意按每人 25%的比例分割遗产,称自己也尽了赡养义务,知晓父母将房屋给赵宇并让其出租补贴家用,但对购房出资一事不清楚。
五、法院查明事实
1. 家庭关系及各成员去世时间如上述背景所述,A 室、B 室房屋产权登记及使用情况明确。赵海强生前最后 8 年与赵辉共同居住生活,赵辉已向赵宇、赵刚各自支付了现金 135849.5 元。庭审中各方确认两套房屋总价值为 1300 万元。
2. 赵宇主张的赠与及出资情况因无证据支持,未被法院采信,钱女士、赵辉对赠与房屋及购房出资均不认可,赵刚对购房出资一事不认可。
六、案件分析
(一)继承权利确定
钱女士作为赵悦之女,依法享有对赵海强、孙梅遗产的代位继承权。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A 室和 B 室房屋应按照法定继承规则由钱女士、赵宇、赵辉、赵刚四人共同继承。
(二)遗产分配比例考量
1. 赵辉因与赵海强共同生活,在照顾被继承人方面付出较多,根据法律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所以赵辉应在遗产分割中予以多分。
2. 钱女士虽因代位继承享有权利,但未实际履行赡养义务,在遗产分配时应适当少分。综合考虑,法院确定按赵辉继承 30%、钱女士继承 20%、赵刚和赵宇各自继承 25%的比例对遗产进行分割。
(三)房屋及租金分割处理
1. 对于房屋产权的分配,为便于实际操作和遗产的有效利用,法院判决 A 室房屋归赵宇继承所有,B 室房屋归赵辉继承所有。取得房屋产权的继承人需向其他继承人支付相应的房屋折价款,折价款的计算依据房屋总价值及各继承人应得比例确定。
2. 对于 A 室房屋的租金,作为房屋遗产的孳息,也应按照上述继承比例在各继承人之间进行分配。但由于本案中法院主要考虑房屋产权的分割以及各继承人的实际情况,对租金未作单独的明确分割处理,而是在整体遗产分割方案中予以综合考量。
七、裁判结果
1. 位于 A 室房屋归赵宇继承所有;赵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赵刚房屋折价款四十七万四千元。
2. 位于 B 室房屋归赵辉继承所有;赵辉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给付钱女士房屋折价款二百六十万元,给付赵刚房屋折价款二百七十万六千元。
3. 驳回钱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通过本案可知,在房产继承纠纷中,继承人的赡养行为、家庭内部的财产安排意向以及证据的证明力是影响遗产分配的关键因素。法院在裁判过程中,需全面权衡各方利益,依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出公平合理的遗产分割方案,为类似房产继承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范例与处理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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