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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解读:公房遗嘱被判无效,法定继承如何定分止争?》

发布日期:2024-11-29 责任编辑:创始人 阅读:0
导读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引言在遗产继承纠纷领域,公房拆迁利益的继承问题颇具复杂性,涉及公房承租权的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引言

在遗产继承纠纷领域,公房拆迁利益的继承问题颇具复杂性,涉及公房承租权的特殊性质、遗嘱的有效性以及继承人赡养义务的认定等多方面因素。本案聚焦于北京市丰台区 Y 号公房拆迁利益的继承争议,赵文、赵丽与赵玲、赵诚之间的纠葛充分展现了在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如何依据法律规定与事实依据确定遗产范围及分配比例。

 

二、案件背景

 

(一)当事人关系

赵父与赵母系夫妻,育有长女赵玲、次女赵丽、长子赵文、次子赵诚四个子女。赵父于 2014 年去世,赵母于 2018 年离世。

 

(二)房产情况

平房 Y 号系赵父承租于北京市 D 公司的公房。该房屋位于拆迁改造项目范围内,2022 5 月赵玲与 L 公司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涉及房屋产权调换及相关补偿、补助、奖励款等内容,且部分款项已下发至赵玲处。

 

三、原告诉求与理由

 

(一)诉求

1. 请求依法分割被继承人赵父、赵母生前承租的平房 Y 号拆迁利益中已下发的搬迁补偿款 347973.4 元,要求各继承四分之一。

2. 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

 

(二)理由

赵文、赵丽认为,平房 Y 号系赵父承租公房,现二被告擅自与拆迁单位签订协议并欲独占拆迁利益,严重损害了他们的法定继承权,故提起诉讼主张权益。

 

四、被告答辩意见

 

(一)赵玲、赵诚答辩

1. 提出原告与被告母亲赵母留有代书遗嘱,将房产权利留给二被告。

2. 主张二原告在父母生前未尽孝,一直由二被告照顾父母,二原告未给老人养老送终,根据法律规定不应分配父亲的遗产份额,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五、法院查明事实

1. 家庭关系及赵父、赵母去世时间如上述背景所述,平房 Y 号公房承租情况明确。

2. 赵玲与 L 公司签订的搬迁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详情已查明,包括被搬迁房屋面积、产权调换房屋指标面积、购房款计算、临时安置费、补偿补助奖励款总额及预付差价款等信息,且 347973.4 元已下发给赵玲。

3. 赵玲、赵诚提交的代书遗嘱及录像情况:代书遗嘱内容涉及赵母对承租公房及自建房的处分,立遗嘱人处有赵母签字等信息,代书人处有钱某峰、孙某杰签字并加盖法律服务所公章;录像记录了遗嘱形成过程。但赵文、赵丽对代书遗嘱及录像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提出诸多质疑,如代书人未出庭、录像不完整、赵母签名不全及精神状态存疑等。

4. 赵玲、赵诚提交邻居出具的情况说明以证明二被告赡养老人,二原告未尽责,但赵文、赵丽对情况说明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证人未到庭且三份说明出自同一人书写,证人与二被告关系密切无证明力。

5. 法院向北京市 D 公司发出协助调查函后得知,平房 Y 号房屋性质为自管公房,产权归公司所有,承租人为赵父,无承租人员登记变更情况,赵玲在父母去世后一直在此居住并持有原房产租赁证明,公司因赵玲的相关承诺及邻居指认在权属证明中记载“承租人为赵玲”,且公司未向赵玲或其他家属分配过其他住房。

 

六、案件分析

 

(一)遗嘱有效性分析

1. 从法律规定角度看,代书遗嘱应当符合严格的形式要件。赵玲、赵诚提交的代书遗嘱中,赵母处分的承租公房其产权人并非赵父或赵母,公房承租权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和限制条件,赵母无权处分;对于处分的自建西房及小南房,尚无证据证明其属于合法建设,无法确定其合法的所有权归属。因此,该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应认定为无效,本案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二)遗产范围及继承比例确定

1. 遗产范围界定:平房 Y 号拆迁获得的拆迁利益,本质上是源于赵父的承租利益转化而来。虽然赵玲在后期与拆迁单位有诸多联系且被记载为“承租人”,但基于公房承租权的原始归属及相关事实,相应拆迁利益应作为赵父、赵母的遗产予以继承。现临时安置费及预付差价款 347973.4 元已下发,属于可分割的遗产部分。

2. 继承比例考量:结合赵母在录像中虽遗嘱无效但表达出希望赵玲、赵诚获得更多财产权益的意思表示,以及在案其他证据综合分析,法院酌情确定赵文、赵丽各继承 20%,赵玲、赵诚各继承 30%。这种分配比例既考虑了赵母的意愿倾向,也兼顾了法定继承的基本原则以及各方在赡养等方面的综合情况,以实现相对公平合理的遗产分配。

 

七、裁判结果

1. 赵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支付赵文、赵丽搬迁补偿款各 69594.68 元。

2. 赵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支付赵诚搬迁补偿款 104392.02 元。

3. 驳回赵文、赵丽的其他诉讼请求。

 

通过本案可知,在公房拆迁利益继承纠纷中,准确判断遗嘱有效性、清晰界定遗产范围以及合理确定继承比例是解决纠纷的关键。各方当事人的举证情况以及法院对各种证据的审查判断对案件结果有着决定性影响,为类似公房拆迁遗产继承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范例与处理思路。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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