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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遗产律师详析:共同遗嘱涉房屋继承,子女不配合纠纷案例》

发布日期:2024-11-27 责任编辑:创始人 阅读:0
导读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北京海淀房产继承纠纷:孙某文与孙某杰的维权之路

 

 一、引言

在房产继承纠纷案件中,家庭关系的复杂性、遗嘱的有效性以及证据的充分性往往成为案件胜负的关键因素。本案聚焦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的继承争议,孙某文、孙某杰与孙某君之间的纠葛充分展现了在遗产继承过程中,各方如何依据法律规定与事实依据争取自身权益。

 

 二、案件背景

 

 (一)当事人关系

孙某辉与周某洁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女孙某文和一子孙某杰。孙某君系孙某辉妹妹孙某霞之子,其户籍于 1980 7 月迁入北京,并登记为周某洁之子。周某洁于 2021 9 29 日去世,孙某辉于 2023 1 月离世。

 

 (二)房产情况

孙某辉名下拥有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该房屋成为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

 

 三、原告诉求与理由

 

 (一)诉求

1. 请求判令孙某文、孙某杰依法继承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各继承二分之一份额,并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

2. 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理由

孙某文、孙某杰主张,被告孙某君虽登记为周某洁与孙某辉之子,但实际上是孙某辉妹妹的长子,本名周某强。因当时考虑其获取北京户籍以便于找工作,在周某洁户籍迁移入京时将其作为长子身份一并迁入。而被继承人周某洁的生养死葬全部赡养义务均由原告完成。并且,他们在诉讼过程中发现了一份遗嘱,该遗嘱表明一号房屋在夫妻双方离世后应由孙某文、孙某杰继承。

 

 四、被告答辩意见

 

 (一)孙某君答辩

孙某君辩称,涉案房屋作为周某洁和孙某辉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 50%属于周某洁的遗产,他与原告享有同等的继承权。他认为孙某辉伪造遗嘱,已丧失继承权,故应由原告孙某文、孙某杰和他共同继承,且他应占三分之一的继承份额。他指出起诉状中未提及遗嘱,且遗嘱存在涂改及周某洁名字差异等问题,应由持有遗嘱人对遗嘱真实性进行举证证明,而鉴定未能进行是因为原告的原因,所以本案应依据法定继承规则处理。

 

 五、法院查明事实

1. 孙某辉与周某洁的家庭关系及生育子女情况如上述背景所述,孙某君户籍迁入情况也已明确。周某洁于 2021 9 29 日去世,孙某辉名下有涉案一号房屋。

2. 审理过程中,孙某文、孙某杰与孙某辉提交一份遗嘱。遗嘱表明立遗嘱人为孙某辉,内容提及户口本上长子孙某君实际为妹妹之子周某强,未与他们共同生活且很少来往,一号房屋及财物在一方先走后由另一方处理,二人都离世后由长女孙某文、次子孙某杰继承。该遗嘱由孙某辉书写内容、签名、日期并按手印,周某洁也在下方签名并按手印,日期为 2013 x x 日。

3. 孙某君对遗嘱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是孙某辉伪造且不符合遗嘱形式要件,并申请对遗嘱中周某洁的落款签字进行鉴定。孙某文、孙某杰提交周某洁在某银行的业务申请书、业务凭证作为比对样本,但孙某君不同意,称不确定是否为周某洁所写,且自身未提交其他样本,导致笔迹鉴定无法进行。

4. 双方还分别提交了声明与证明以阐述孙某君与孙某辉、周某洁的生活居住及关系情况。孙某文、孙某杰、孙某辉提交 2013 9 26 日和 2015 4 10 日的声明,表明孙某君是外甥,未共同生活且少有来往;孙某君提交村委会证明,称其自 2002 年在河北省某地居住,1980 年离开生父母家后与孙某辉、周某洁共同居住。但孙某文、孙某杰对该证明真实性不认可,强调孙某君一直在河北上学及生活,仅在北京工作过几年后回河北,不存在收养关系,迁户只是为了孙某君获取北京城镇户口。

 

 六、案件分析

 

 (一)收养关系的认定

从法律角度看,孙某君的户籍于 1980 7 月自河北省迁入北京并登记为周某洁之子。虽然孙某文、孙某杰主张不存在收养关系,仅是为了户口迁入,但在法律上,这种长期的户籍登记且以亲子关系公示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这使得孙某君在法律层面成为孙某辉、周某洁遗产的法定继承人之一,与孙某文、孙某杰共同对一号房屋享有法定继承权的基础。

 

 (二)遗嘱的有效性判断

1.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以夫妻双方名义共同订立的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遗嘱,符合遗嘱形式要件的应为有效。本案中,孙某辉所留遗嘱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且该遗嘱处分的财产系孙某辉与周某洁的夫妻共同财产,周某洁亦在遗嘱下方签字。这表明孙某辉与周某洁基于共同的意思表示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处理,因此该遗嘱可认定为夫妻二人的共同遗嘱。

2. 对于孙某君质疑遗嘱真实性并申请笔迹鉴定的情况,由于他不认可原告提交的比对样本,且自身无法提供其他有效样本,导致笔迹鉴定无法进行。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孙某君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在没有足够证据推翻遗嘱真实性的情况下,该遗嘱应被认定合法有效。

 

 (三)继承份额的确定

依据有效的遗嘱内容,一号房屋应归孙某文、孙某杰继承所有。孙某文、孙某杰要求各继承二分之一份额,符合遗嘱的明确指示,且证据充分。而孙某君主张按照法定继承均等继承一号房屋,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孙某辉、周某洁之间的抚养、赡养关系等足以影响遗嘱效力或继承份额的情形,其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七、裁判结果

1. 孙某辉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归孙某文、孙某杰按份共有,孙某文、孙某杰各享有二分之一份额。

2. 驳回孙某文、孙某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通过本案可知,在房产继承纠纷中,遗嘱的真实性与有效性、家庭关系的法律认定以及证据的收集与运用至关重要。各方当事人都应依据法律规定,充分准备并合理运用证据来维护自身权益,而法院也将在综合考量各方因素的基础上,依据法律作出公正的裁决,为类似房产继承案件提供了具有参考价值的范例。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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