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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遗产律师详解:房屋拍卖诉讼纠纷,因多数继承人反对而终结》

发布日期:2024-11-27 责任编辑:创始人 阅读:0
导读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与当事人诉求

1. 原告诉讼请求

钱某辉、钱某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 判决对某房产进行拍卖,拍卖所得价款的二百五十六分之二十五分别给予钱某辉和钱某坤;

    - 判决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2.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钱父与钱母的子女,钱父已于 2021 7 月死亡,钱母已于 2003 9 15 日死亡。位于某号的房屋系钱父与钱母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去世后,此房屋相应份额应当作为遗产予以继承。2022 5 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本案原告诉被告的继承纠纷案件,法院判决,判决原被告按照份额继承房产。

判决生效后,原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房产进行了变更登记。原被告至今未对房产的价值达成一致意见,也未对房产售卖协商一致,原被告对分割后的房产均不主张权属。依据我国《民法典》第 303 条、304 条的规定,原告请求法院对房产进行拍卖,并对拍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3. 被告辩称

    - 钱某鑫辩称,不同意拍卖。

    - 钱某英辩称,不同意拍卖,一家人应该坐一块商量着把房子卖了,再分价款。

    - 钱某涵辩称,不同意拍卖,应该一块卖房,价款分割。

    - 钱某旭辩称,不同意拍卖,大家应该配合把房子给卖了,出售的价款应该依法分配。

    - 某晨辩称,不同意拍卖,兄弟姐妹应该坐一块商量。

 

 二、法院查明事实

1. 家庭关系与房屋继承判决情况

钱父和钱母系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子女七人即二原告钱某辉、钱某坤和五被告钱某鑫、钱某英、钱某涵、钱某旭、某晨。钱母于 2003 9 15 日去世,钱父于 2021 7 10 日去世。2022 年,钱某辉、钱某坤起诉本案各被告至本院要求依法继承位于某地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本院于 2022 年出具判决书,判决确认涉案房屋,产权份额的十六分之九为被继承人钱父的遗产,其余的十六分之七房屋产权份额为被继承人钱母的遗产,经本次法院诉讼继承后,原告钱某辉、钱某坤各继承取得整个房屋遗产中二百五十六分之二十五的份额;被告某晨继承取得整个房屋遗产中二百五十六分之三十四的份额;被告钱某鑫、钱某英、钱某涵、钱某旭各继承取得整个房屋遗产中二百五十六分之四十三的份额。

2. 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情况

2023 3 20 日,本案原被告办理完毕涉案房屋的不动产登记证书,其上载明钱某坤、钱某辉分别占涉案房屋二百五十六分之二十五份额;某晨占涉案房屋二百五十六分之三十四的份额;钱某鑫、钱某英、钱某涵、钱某旭分别占涉案房屋二百五十六分之四十三的份额。

3. 庭审中各方意见情况

本案审理过程中,各被告均明确表示不同意拍卖涉案房屋、不同意承担拍卖过程中的风险,且钱某辉、钱某坤不同意承担因拍卖可能为各被告所造成的损失。双方亦未能达成其他分割方案。

 

 三、法院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钱某辉、钱某坤的诉讼请求。

 

 四、律师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焦点剖析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涉案房屋的分割方式,尤其是原告主张的拍卖分割方式是否可行。这涉及到对共有财产分割法律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以及在各共有人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如何平衡各方利益并确定合理的分割方案。一方面,原告依据法律规定中关于按份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分割的权利,在无法协商确定房屋价值及分割方式的情况下,请求法院拍卖房屋并分割价款;另一方面,被告们基于各种原因不同意拍卖,担心拍卖过程中的风险以及可能遭受的损失,双方形成僵局。

2. 共有财产分割法律规定解读与适用

    - 按份共有人的分割权利与限制: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但这种分割权利并非绝对,在行使时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例如,在本案中,虽然原告有权提出分割请求,但由于房屋作为一个整体具有特定的整体性和功能性,其价值不仅仅取决于建筑面积等简单因素,还涉及到房屋的地理位置、周边环境、内部结构等多方面因素。如果贸然进行拍卖分割,可能会因为市场波动、拍卖程序的不确定性等原因,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

    - 分割方式的选择与确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若协商不成,对于共有不动产,应当先考虑是否能够进行实物分割。就涉案房屋而言,因房屋的整体性、功能性以及面积等情况,导致其不宜进行实物分割。在这种情况下,折价分割或者拍卖、变卖取得价款予以分割成为可能的选择。然而,折价分割需要有共有人愿意取得房屋所有权并支付其他共有人相应折价款。但在本案中,各共有人均不主张房屋权属,且在无法确定房屋价值以及各方对折价方式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折价分割难以实现。

3. 拍卖分割方式不可行的原因分析

    - 被告不同意拍卖的理由合理性:各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以拍卖方式分割房屋,主要原因是不愿承担拍卖过程中房屋价值变动的风险。这是合理的担忧,因为拍卖市场具有不确定性,房屋在拍卖过程中可能因为竞拍人数少、市场行情不佳等原因导致成交价远低于预期价值,从而使各共有人的利益受损。而且,在没有明确约定拍卖风险承担方式的情况下,要求被告承担这种不确定性风险是不公平的。

    - 原告不同意承担被告损失的影响:原告钱某辉、钱某坤不同意承担因拍卖可能为各被告所造成的损失,这进一步加剧了双方的矛盾。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虽然原告有权请求分割,但在拍卖可能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且原告不愿承担这种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况下,法院难以支持原告的拍卖请求。因为法院在处理共有财产分割纠纷时,需要平衡各方利益,不能仅仅满足一方的诉求而忽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4. 法院裁判逻辑与合理性探讨

法院的裁判逻辑严谨合理。首先,依据法律规定确定了共有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和方式,明确在本案中实物分割不可行,折价分割因各方意见不一致也无法实现。然后,重点审查原告主张的拍卖分割方式,考虑到被告不同意拍卖及不愿承担风险,原告也不同意承担被告可能的损失,各方无法就拍卖达成一致意见,这种情况下如果强制拍卖,将违背共有人的意愿并可能导致不公平的结果。所以,法院认定涉案房屋不宜采用拍卖方式分割,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这一裁判结果既遵循了法律规定,又充分考虑了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各方利益诉求,为类似共有财产分割纠纷案件提供了一个明确的范例,即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在共有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不会轻易强制采用某种分割方式,而是以平衡各方利益、维护公平正义为出发点进行裁判。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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