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与当事人诉求
1. 原告诉讼请求
钱某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 请求依法继承孙某君遗产(包括朝阳区三号房产一套,及丰台区四号房产一套,该两房产中属于的遗产部分和孙某君名下的存款中的遗产部分及汽车中的遗产部分);
- 诉讼费用由孙某涵承担。(标的大概为 1200 万)。
2. 事实与理由
钱某文与孙某君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一子,即钱某鑫。孙某涵系孙某君非婚生女儿。孙某君在与钱某文婚前购买位于丰台区×小区房产一套,与钱某文婚后购买位于朝阳区×小区。购买朝阳区×房产时孙某君已不再工作,没有收入来源,购房款全部为钱某文支付。
孙某君生前在购房时承诺该房产其女不会参与再组家庭的任何关系,保证不与钱某文、钱某鑫发生该房产的任何纠纷。在 2018 年 8 月底,孙某君生病住院,并病情迅速发展到意识不能自主,两年后于 2020 年 10 月死亡。现因与孙某涵就遗产分割不能达成一致分割继承意见,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3. 被告辩称
孙某涵辩称,请求依法继承。对于遗产情况,丰台区房屋是孙某君婚前购买,属于个人财产,应全部作为遗产分割,并且一直由钱某文出租,租金也应当分割,朝阳区房屋登记在孙某君个人名下,也应当全部是遗产范围;从 2011 年开始,家庭开销均由孙某君支付,钱某文对被继承人未尽扶养辅助义务。
二、法院查明事实
1. 家庭关系与婚姻状况
钱某文与孙某君于 2006 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双方于 2007 年育有一子钱某鑫。孙某君与钱某文婚前于 2002 年育有一非婚生女孙某涵。孙某君于 2020 年因病去世,其父母均先于其去世。孙某君去世时未留有遗嘱。
2. 遗产财产确认情况
- 双方当事人对本案中处理的财产确认如下:
- 孙某君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三号住房一套;
- 孙某君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四号房屋。
- 对于三号房屋,此房于 2013 年 5 月 20 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此房登记在孙某君名下,审理中,经本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房屋市场价价值进行评估,此房屋评估价值为 980.35 万元。对于此房屋,钱某文认为系夫妻共同财产,孙某涵为认为此房屋登记在孙某君名下,系孙某君个人财产。
- 四号房屋于 2002 年 6 月 15 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此房登记在孙某君名下,审理中,经本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房屋市场价价值进行评估,此房屋评估价值为 280.23 万元。对于此房屋,孙某涵认为此房屋系孙某君婚前个人购买,登记在孙某君名下,系孙某君个人财产。
三、法院裁判结果
1. 孙某君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三号房屋归钱某文继承所有;
2. 孙某君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四号房屋归孙某涵继承所有;
3. 钱某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给付钱某鑫财产折价款 260 万元;
四、律师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焦点剖析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遗产范围的确定以及各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分配。首先,对于朝阳区三号房屋和丰台区四号房屋的产权性质认定是关键,即三号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四号房屋是否确为孙某君婚前个人财产,这直接影响到可作为遗产进行分配的财产基数。其次,各继承人在孙某君生前的扶养义务履行情况以及特殊身份(如未成年人)等因素对继承份额分配的影响也存在争议,钱某文主张孙某涵未尽赡养义务应少分或不分,而钱某鑫以未成年人身份主张适当多分遗产。
2. 遗产范围确定依据
- 三号房屋性质认定:三号房屋虽登记在孙某君名下,但系其与钱某文婚后购买。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约定外,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本案中,钱某文称购房款全部由其支付且孙某君当时已无工作收入来源,进一步表明该房屋的购置资金主要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投入。因此,三号房屋应先析出属于钱某文的一半份额,剩余部分才属于孙某君的遗产范围。这种认定符合夫妻共同财产在遗产继承中的处理原则,即先确定夫妻共同财产份额,再对被继承人的遗产部分进行继承分配,以保障在世配偶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一方死亡而导致其财产权益被过度侵蚀。
- 四号房屋性质认定:四号房屋于 2002 年取得所有权证书,在孙某君与钱某文婚前就已登记在孙某君名下,且无证据表明存在婚后共同还贷等改变其婚前个人财产性质的情形。所以,依据法律规定,该房屋应认定为孙某君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其去世后全部纳入遗产范围进行分配。这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婚前个人财产的明确界定和保护,确保个人在婚前合法取得的财产在婚姻关系变化及遗产继承过程中不被错误地混同或剥夺。
3. 继承份额分配考量因素
- 钱某鑫适当多分的依据:钱某鑫作为未成年人且尚未完成学业,其在经济上依赖于父母的抚养和家庭财产的支持。在遗产分配中,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特殊生活和教育需求,为保障其能够顺利成长和接受教育,法律通常会倾向于给予一定的照顾。法院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酌定钱某鑫的财产折价款,是在综合考虑家庭财产状况、其他继承人的权益以及钱某鑫的实际需求等多方面因素后的合理裁判。这既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也遵循了遗产分配中公平合理、兼顾各方利益的原则,避免因遗产分配不合理而导致未成年人的生活和发展受到不利影响。
- 孙某涵与钱某文扶养义务争议处理:钱某文主张孙某涵未尽赡养义务应当不分或少分遗产,但举证不足。在遗产继承案件中,继承人是否尽到赡养义务是影响继承份额分配的重要因素之一。根据法律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然而,由于钱某文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孙某涵未尽赡养义务,法院无法依据此主张对孙某涵的继承份额进行削减。这强调了在法律诉讼中证据的重要性,当事人的主张必须有足够的证据支持才能得到法院的认可,以确保司法裁判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4. 法院裁判逻辑与合理性探讨
法院的裁判逻辑清晰合理。首先,依据法律规定确定了继承的方式为法定继承,因为孙某君未留有遗嘱。然后,准确界定了遗产范围,区分了夫妻共同财产与婚前个人财产,分别确定了三号房屋和四号房屋在遗产继承中的不同处理方式。在继承份额分配上,充分考虑了未成年人钱某鑫的特殊情况给予适当照顾,同时依据证据规则对钱某文关于孙某涵未尽赡养义务的主张进行了合理判断。这种裁判结果既遵循了法律规定,又兼顾了家庭关系中的各种实际情况,体现了在遗产继承纠纷处理中对各方权益的平衡保护。通过合理分配遗产,保障了各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家庭财产的有序传承和家庭关系的稳定和谐,也为类似遗产继承案件的处理提供了一个具有参考价值的范例,引导当事人在遗产继承过程中依法依规主张权利,同时注重证据的收集和保存。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