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与当事人诉求
1. 原告诉讼请求
陈某女士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
钱某鹏给付陈某女士北京市西城区三号房屋售房款
1150000 元;2. 本案诉讼费用由钱某鹏承担。
陈某女士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陈某女士一审诉讼请求(因陈某女士已经在一审期间收到案外人支付的
15 万元户口迁出保证金,故一审诉讼请求第一项变更为:钱某鹏给付陈某女士北京市西城区三号房屋售房款
1000000 元);钱某鹏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用。
2. 原告上诉理由
- 协议认定错误:一审判决认为“陈某女士发送短信中提到‘那就按你说的,这房子按三份分,……把房子给卖了’,上述短信内容系陈某女士、钱某鹏对出售案涉房屋及相关售房款如何分配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且陈某女士亦认可曾答应给女儿钱某兰一份,双方将案涉房屋出售后,钱某鹏亦已按照协议约定将相应的售房款支付于女儿钱某兰,故一审法院对上述协议内容不持异议,予以确认。”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短信内容中并未指明“房子按三份分”,那一份具体是给谁,且该短信内容并不是陈某女士最终的意思表示。陈某女士多次向钱某鹏追要二分之一房款,明确表示反悔,就要二分之一房款(有微信证据证明),这足以推翻了之前“房子按三份分”的意思表示。陈某女士在未追要到房款的情况下,于 3
月 15 日通过微信表示“我反悔了,我就
1/2”,并立即于 2022
年 4 月
10 日聘请律师,4 月
20 日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钱某鹏给付
1150000 元房款,但是因钱某鹏户口迁至丰台区,被西城区法院
2022 年 7 月份做出的裁定驳回。后陈某女士于
2022 年 7 月起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即本案的一审诉讼。
陈某女士追要二分之一房款的意思表示和立案起诉的行动是连贯一致的,陈某女士以语言表示、实际行动表明了要求钱某鹏给付二分之一房款的真实意思。一审判决中只对短信内容予以认定,对于陈某女士提供的证据和陈述的事实在判决书中只字未提,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一审判决只记述对钱某鹏有利的证据,对陈某女士提供的证据视而不见,不能全面客观的还原整个案件事实。陈某女士即使有赠与意思表示,也已经行使了撤销权。
- 权益侵犯主张:钱某鹏在明知陈某女士追要二分之一房款的情况下,还私自将房款转给第三人钱某兰,侵犯了陈某女士的合法权益,所以钱某鹏应将
1000000 元房款给付给陈某女士。
- 法律适用质疑:一审判决适用《民法典》第
465 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509 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属适用法律错误。
- 家庭关系因素:陈某女士的女儿钱某兰,自
2018 年就不再与陈某女士联系,陈某女士撤销赠与的行为也合情合理。
二、被告辩称及第三人陈述
1. 被告答辩意见
钱某鹏辩称,不同意陈某女士的上诉请求及理由。同意一审判决,钱某鹏本来是不想要出卖案涉房屋的,但是陈某女士要挟钱某鹏要求出卖案涉房屋,各方都同意将出卖房款分成三份,但是后来陈某女士反悔。案涉各个时间节点都能说明当时各方同意将房款分成三份,且没有违反法律道德,是陈某女士不诚信,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2. 第三人陈述
钱某兰述称意见与钱某鹏一致。
三、法院查明事实
1. 当事人关系与房屋产权变更
陈某女士、钱某鹏
1996 年经人介绍认识,1997 年育一女钱某兰,1999
年 5 月
10 日登记结婚。2018 年陈某女士以离婚纠纷为由将钱某鹏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018
年 11 月
20 日,该院作出调解书,确认:“一、陈某女士与钱某鹏离婚;二、登记在钱某鹏名下坐落于北京市西城区三号房屋由双方共同所有,每人各占上述房屋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三、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2. 房屋出售协商过程
陈某女士主张离婚后,其曾向钱某鹏主张分割案涉房屋,但钱某鹏不同意出售房屋,其于
2021 年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并拍卖案涉房屋。钱某鹏主张当时其告知如想卖房,必须分三份,其与陈某女士就此进行了协商,陈某女士向其发送短信,提到“那就按你说的,这房子按三份分,把房子给卖了”,后来陈某女士撤诉,双方一起将案涉房屋出售。陈某女士认可当时其向钱某鹏发过上述短信,其是曾答应给女儿一份,但短信只能证明当时双方就此事进行了沟通协商,并没有达成最后的协议。
2021 年 9
月 15 日,钱某鹏、陈某女士在北京某中介公司居间介绍下与案外人林某、吴某签订了《房屋买卖业务签订文件合订本》(包含《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居间服务合同》、《补充协议》、《网上签约授权委托书》及《房屋交易保障服务合同》等),约定将案涉房屋出售给案外人林某、吴某,交易房屋价款及家具家电装饰装修和配套设施作价总计为人民币
580 万元。
钱某鹏主张其与陈某女士协商,房款
580 万元,多出的 10 万元给女儿钱某兰,剩下的
570 万元分三份,一人 190 万元,其将属于自己的
190 万元和女儿钱某兰的那一份都给了钱某兰,钱某兰用这些钱在北京市丰台区购买了一套二手房。据此,钱某鹏提交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予以证明。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显示钱某鹏获得案涉房屋售房款后于
2021 年 10 月
15 日向女儿钱某兰账户转款 15 万元,于
2022 年 1 月
20 日向女儿钱某兰账户转款 375 万元。陈某女士对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的真实性认可,但主张其并未授权委托钱某鹏对外实施任何法律行为,钱某鹏无权单方面擅自处置陈某女士的财产,应该向陈某女士返还涉案售房款。
钱某兰表示案涉房屋应有其份额,钱某鹏将陈某女士发送的短信沟通截屏给其看过,其也同意,后来买房时,其与父母在中介处就此事也进行过沟通确认,确认的方案就是钱某鹏陈述的售房款分配方案,钱某鹏转给其的上述款项确认收到。陈某女士表示卖房时在中介确实有过协商,钱某兰也在场,但中介告知房屋属于钱某鹏、陈某女士,钱某兰无法参与卖房过程。
四、法院认为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陈某女士主张离婚后曾向钱某鹏主张分割案涉房屋,但钱某鹏不同意出售房屋,其于
2021 年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案涉房屋。钱某鹏主张当时其告知如想卖房,必须分三份,后来其与陈某女士就此进行了协商,陈某女士发送短信中提到“那就按你说的,这房子按三份分,把房子给卖了”,后来陈某女士撤诉,双方一起将案涉房屋出售。
上述短信内容系陈某女士、钱某鹏对出售案涉房屋及相关售房款如何分配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且陈某女士亦认可曾答应给女儿钱某兰一份,双方将案涉房屋出售后,钱某鹏亦已按照协议约定将相应的售房款支付于女儿钱某兰,故法院对上述协议内容不持异议,予以确认。陈某女士主张上述短信只能证明当时双方就此事进行了沟通协商,但没有达成最后的协议,结合短信内容、陈某女士之后撤诉及陈某女士、钱某鹏此后一起出售案涉房屋的事实,法院对此不予采信。
钱某鹏、钱某兰主张卖房时与陈某女士协商,房款
580 万元,多出的 10 万元给女儿钱某兰,但未就此举证证明,法院对此不予采信,故按照此前双方短信中就案涉房屋售房款分配达成的协议,陈某女士、钱某鹏及二人之女钱某兰各得售房款的三分之一,即陈某女士应得案涉房屋售房款
193.33 万元,现陈某女士实际已得 190 万元,故钱某鹏尚应向陈某女士支付售房款
3.33 万元。钱某鹏虽表示已将包括自己应得部分支付于女儿钱某兰用于购房,但因买房人或中介将其余售房款均支付于钱某鹏,其与女儿钱某兰之间就转账于钱某兰款项系何种法律关系,不影响上述给付义务的履行。
二审中,陈某女士提交微信中介群聊天记录截图,显示其
2022 年 1 月
20 日在微信群中表示其反悔,证明其一直主张案涉房款,将房款分成三份只是协商过程,陈某女士没有最终同意。钱某鹏、钱某兰不认可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1 月
20 日其在该微信群处于退群状态。
五、裁判结果
一、钱某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给付陈某女士北京市西城区三号房屋售房款
33300 元;二、驳回陈某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律师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焦点剖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陈某女士与钱某鹏就案涉房屋售房款的分配是否达成有效协议以及陈某女士应得售房款的具体数额。这涉及到对双方短信沟通内容的解读、协议是否成立及生效、陈某女士是否有权撤销相关约定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与证据采信等多方面法律问题的判断。
2. 售房款分配协议的认定
- 短信协议的效力:从陈某女士发送的短信“那就按你说的,这房子按三份分,把房子给卖了”来看,结合当时的背景,即钱某鹏提出卖房需分三份的前提,以及后续陈某女士撤诉并共同出售房屋的行为,可以认定双方就售房款分配达成了初步协议。虽然短信未明确指明具体份额归属,但结合双方均认可曾提及给女儿一份的表述,可以推断出是将售房款在陈某女士、钱某鹏和女儿钱某兰之间进行三等分。从合同成立的要素来看,双方就主要条款(售房款分配方式)达成了合意,且有相应的行为(撤诉与售房)作为履行基础,符合合同成立的一般条件。
- 陈某女士反悔的效力:陈某女士虽多次表示反悔并追要二分之一房款,但其反悔行为的效力值得探讨。首先,其在微信中的反悔表示是在房屋出售且部分款项已经分配之后,从时间节点上看,不利于其主张撤销之前的协议。其次,其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在钱某鹏向钱某兰支付款项之前及时且明确地作出了撤销赠与和变更售房款分配协议的意思表示。例如,其提交的微信中介群聊天记录截图显示其反悔时,钱某鹏和钱某兰处于退群状态,无法证明对方知晓其反悔意图,不能产生撤销协议的法律效果。
3. 举证责任与证据采信
- 钱某鹏关于多出款项分配的举证:钱某鹏主张房款
580 万元中多出的 10 万元给女儿钱某兰,但未能举证证明,法院未予采信是正确的。在涉及售房款具体分配细节的争议中,主张特殊分配方式的一方应承担举证责任,钱某鹏未能完成举证,应按照已确定的三等分原则进行分配。
- 陈某女士证据的局限性:陈某女士虽然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但如前所述,这些证据在证明其反悔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方面存在不足。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仅要真实合法,更要具有关联性和证明力,能够足以推翻已有的事实推定或对方的证据,陈某女士的证据未能达到这一要求,导致其上诉主张难以得到支持。
七、案件启示
1. 协议达成与变更的谨慎性
在涉及家庭重大财产处置如房屋出售及售房款分配等问题时,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和协议达成应更加谨慎。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形式的协议,都应明确关键条款,如售房款分配的具体比例、各方的权利义务等。一旦达成协议,若要变更或撤销,应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及时且明确地向对方作出意思表示,并留存相关证据。
2. 证据留存与管理意识
在家庭财产纠纷中,证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各方应在整个事件过程中注重证据的留存,包括短信、微信聊天记录、邮件、书面协议、付款凭证等。这些证据不仅可以在纠纷发生时用于证明自己的主张,还可以在对方提出相反证据时进行反驳。同时,要注意证据的完整性和连贯性,例如聊天记录应保存完整的对话过程,避免断章取义。
3. 家庭关系与法律关系的平衡
在家庭财产纠纷中,往往涉及到家庭关系和法律关系的交织。当事人在处理财产问题时,既要考虑家庭情感因素,也要遵循法律规定。不能因为家庭关系的变化(如与子女关系疏远)而随意否定之前基于家庭共同利益或亲情因素达成的法律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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