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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请求确认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全部归原告所有; 2. 判令 A 公司配合原告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移转登记至原告和被告名下; 3. 判令被告履行离婚协议约定,配合原告办理涉案房屋过户移转登记至原告名下; 4.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原系夫妻,双方于 2010 年 10 月 10 日在朝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2 年 11 月 16 日,原、被告从 A 公司处购买涉案房屋,该房屋系限价商品住房。后,原、被告双方因感情不和,经协商,于 2013 年 12 月 13 日办理离婚手续,其中双方协议诉争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该房屋的购房款、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等费用均由原告母亲全额支付。该房屋现登记在 A 公司名下。由于被告一直拒不配合原告办理过户,致使原告无法正常办理领取房产权证书等房产过户手续。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二、被告辩称 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发表答辩意见,亦未在答辩期内提交书面答辩状。 三、A 公司述称 A 公司同意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本案系原、被告之间的纠纷,与 A 公司无关。涉案房屋系限价商品房,通过摇号购买,A 公司根据建委确认的资格,与原、被告签订买卖合同,买受人是原、被告二人,A 公司不同意将涉案房屋确认、登记至原告名下。根据买卖合同约定,A 公司应当给原、被告办理房产登记,现 A 公司协助原、被告办理房产登记的手续已齐备,仅需原、被告二人共同签署文件即可办理。 四、法院查明 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 2013 年 12 月 13 日登记离婚。同日,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书》,对子女抚养及探视、财产分割等事项协商一致。该协议第四条约定,婚后双方用借款购买涉案房屋,有 2012 年 11 月 2 日双方签字画押向原告父母借款的借条为证,由原告母亲亲自到购房现场刷卡付款,一次性付清全款,金额为 675180 元,借条中规定双方借款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执行,还款日本息一次性偿还。 经双方同意,被告放弃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以及将来与该房屋有关的任何事项。被告应偿还的债务为:借条中借款总金额的一半金额 337590 元,加上其按贷款利率计息的利息,全部由原告负责偿还。经双方同意,涉案房屋的全部所有权归原告所有,与该房屋有关的债务全部由原告来偿还,与该房屋有关的各种费用全部由原告来承担。原、被告登记离婚时,亦将《离婚协议书》在北京市朝阳区区民政局备案。 经查,涉案房屋系原、被告自 A 公司处购买。2012 年 11 月 16 日,原、被告作为买受人与 A 公司作为出卖人签订《预售合同》,约定涉案房屋的预测建筑面积为 75.02 平方米,总价款为 675180 元,买受人自愿选择于签订合同当日一次性向出卖人付清全部购房款的付款方式;房屋交付日期为 2014 年 12 月 31 日前,交付使用后双方共同向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权属移转登记。2014 年 10 月 19 日,原、被告与 A 公司签订《结算协议》,鉴于涉案房屋的实测建筑面积为 75.26 平方米,双方就《预售合同》总房价款的结算事宜达成协议,约定买受人需向出卖人支付 2160 元的面积差价款,结算后的实际房价款为 677340 元。原、被告向 A 公司足额支付涉案房屋的价款,A 公司向原、被告交付涉案房屋。原告称涉案房屋现由其居住使用。 另查,涉案房屋现登记在 A 公司名下。A 公司称涉案房屋已具备申请办理权属移转登记的条件,原、被告双方需共同签署相关文件,在缴纳契税后即可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房屋产权证。原告称因被告不配合,无法办理涉案房屋的房屋产权证。 五、裁判结果 1. 第三人北京 A 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配合原告李某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的所有权移转登记至原告李某、被告王某名下; 2. 在第一项判决内容履行完毕之日起七日内,被告王某配合原告李某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的所有权移转登记至原告李某名下; 3. 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房产律师案件分析 (一)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 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其中关于涉案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以及债务承担等约定,双方应当遵守。然而,尽管协议有效,但在房屋所有权尚未移转登记至原告名下时,原告依据《预售合同》仅对 A 公司享有债权请求权,而非直接的物权,所以法院对原告主张确认涉案房屋所有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合同履行义务 1. 原告与 A 公司之间:根据《预售合同》及相关事实,原、被告已向 A 公司支付涉案房屋的全部价款,A 公司也向原、被告交付了房屋。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出卖人 A 公司有义务履行向买受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现涉案房屋已具备办理权属移转登记的条件,原告要求 A 公司配合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至原、被告名下,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是合理的。 2. 原告与被告之间:基于有效的《离婚协议书》,在 A 公司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至原、被告名下后,被告有义务按照协议约定配合原告将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被告拒不配合的行为违反了协议约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三)被告未到庭的影响 被告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发表答辩意见,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导致被告失去了对原告主张进行反驳和解释的机会,法院只能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和查明的事实进行裁判。但法院仍会秉持公正、客观的原则进行审理,不会因为被告的缺席而偏袒任何一方。不过,被告的缺席也可能使得案件事实的查明不够全面,若被告有合理的抗辩理由却未提出,可能会对其自身权益产生不利影响。 七、办案心得 (一)离婚协议的重要性 本案的胜诉关键之一在于离婚协议的有效性和明确性。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分割的详细约定为原告主张权利提供了重要依据。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律师应提醒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时,要确保协议内容真实、合法、明确,尤其是对于房产等重要财产的归属和处理方式,要进行详细、准确的约定,以避免后续纠纷。 (二)证据的充分准备 原告在本案中提供了购房款支付凭证、借条、《预售合同》、《结算协议》以及离婚协议书等一系列证据,这些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有力地支持了原告的主张。在诉讼过程中,充分的证据准备是胜诉的基础。律师要指导当事人收集和整理与案件相关的各种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以便在法庭上能够有效地证明自己的主张。 (三)法律规定的准确把握 律师对相关法律规定的准确理解和运用是本案胜诉的另一个关键因素。对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法律效力、房屋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以及不动产所有权移转登记的规定等,都需要有深入的了解和准确的把握。只有这样,才能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依据法律规定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提出准确的法律主张,从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与第三方的沟通协调 在本案中,A 公司作为涉案房屋的出卖人,其态度和行为对案件的处理也有一定影响。律师与 A 公司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协调,了解到房屋办理权属移转登记的条件和手续,为案件的顺利解决提供了帮助。在处理涉及第三方的案件时,律师要积极与第三方进行沟通,争取第三方的配合和支持,或者明确第三方的责任和义务,以便更好地推动案件的进展。 (五)应对被告缺席的策略 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律师要更加注重案件事实的陈述和证据的展示,确保法院能够全面、准确地了解案件情况。同时,要对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进行预判和准备,防止被告在后续程序中提出不合理的抗辩。在庭审过程中,要充分利用被告缺席的机会,清晰、有力地阐述原告的主张和证据,争取法院的支持。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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