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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在父母宅基地居住时儿子儿媳有帮助父母翻建房屋后离婚时儿媳要求分割房产的案例

发布日期:2024-10-22 责任编辑:创始人 阅读:0
导读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林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判令位于密云区 H 号院内的北正房三间的西边两间、西厢房两间归原告所有;

2.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原系夫妻,于 2019 9 月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未对共同财产密云区 H 号院内的房屋进行分割。原告为今后生活方便,并与被告分开户口,故诉至法院。

 

二、被告辩称

 

被告孙某辩称,此院内房屋系我父母所有,与我无关,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被告孙某与原告林某于 2009 12 15 日登记结婚,婚后在密云区 H 号院内居住,并对北正房三间进行了装修、房顶瓦倒垅。审理中,林某提出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该院内建设了东、西厢房各两间。孙某对此不予认可,辩称东、西厢房系其父所建,建房时其与林某均有出力,但未出钱。

 

本院依法向林某释明其应当向法院递交涉案房屋翻建、新建的审批手续,否则不能主张涉案房屋所有权。林某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递交其与孙某翻建北正房及新建东、西厢房的审批手续。

 

四、法院判决

 

驳回林某的诉讼请求。

 

五、案件分析

 

1. 证据的重要性:在本案中,原告林某主张密云区 H 号院内的部分房屋归其所有,但未能提供翻建北正房及新建东、西厢房的审批手续。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当事人应充分认识到证据的重要性,积极收集和整理能够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

 

2. 房屋所有权的认定:对于农村房屋的所有权认定,通常需要考虑建房审批手续等因素。如果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的审批手续,法院难以认定其对房屋享有所有权。在本案中,林某未能提供审批手续,因此无法主张涉案房屋的所有权。

 

六、办案心得

 

1. 明确法律规定:在本案中,被告孙某的辩称得到法院支持,关键在于其明确了法律对于房屋所有权认定的相关规定。在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时,孙某能够依据法律规定,指出院内房屋系其父母所有,与自己无关,并强调原告未能提供翻建和新建房屋的审批手续,不能主张房屋所有权。这为其在诉讼中取得胜利奠定了基础。

 

2. 合理的答辩策略:孙某在答辩中采取了合理的策略,一方面明确否认原告的主张,另一方面指出原告证据的不足。这种答辩策略有助于引导法院的审理方向,使法院更加关注原告证据的缺失,从而作出对被告有利的判决。

 

3. 注重事实依据:孙某在诉讼中能够提供一定的事实依据,如辩称东、西厢房系其父所建,建房时自己与原告虽有出力但未出钱。这种基于事实的答辩能够增强其主张的可信度,使法院更容易接受其观点。

 

总之,在处理涉及房屋所有权纠纷的案件中,当事人应明确法律规定,采取合理的答辩策略,并注重提供事实依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当事人也应认识到证据的重要性,在诉讼前充分准备能够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避免因证据不足而承担不利后果。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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