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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父母宅基地上房屋父亲立下遗嘱由姑姑继承子女不认可的案例

发布日期:2024-10-22 责任编辑:创始人 阅读:0
导读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林某文、林某丹、林某芝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三原告平均继承林某鹏所领拆迁补偿款 926196.8 元及优惠价定向安置房面积 213.6 平方米。

 

事实与理由:三原告与林某鹏为兄妹关系。林某鹏与赵某芬于 1982 2 27 日结婚,无婚生子女。二被告林某兰、林某霞为赵某芬女儿。2019 年下半年 H 村拆迁,林某鹏与北京市房山区 H 村村民委员会签订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约定:各项补偿总金额 926196.8 元;享受优惠定向安置房建筑面积 213.6 平方米。林某鹏 2020 1 4 日立遗嘱一份。遗嘱内容为林某鹏拥有的位于北京市房山区 H 村的拆迁款及回迁房屋由三原告平均继承。二被告承认被拆迁的房屋为林某鹏一人于 1970 年所建,林某鹏 2020 1 29 日去世。赵某芬 2021 3 12 日去世。

 

二、被告辩称

 

被告林某兰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对林某文、林某丹、林某芝一方持有的遗嘱不予认可。这份遗嘱不是我父亲的真实意思:拆迁时,父亲被三原告等哄骗带走。就遗嘱本身,手印按得不情愿,签字不是本人笔迹,代书人也是见证人,没有在见证人中签字。

 

被告林某霞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2019 9 H 村拆迁,原告三人和金某君将父亲哄骗至家中拒不送回。原告为了得到拆迁款及安置房,对父亲进行软绑架,父亲曾表示愿意和母亲在一起。此遗嘱我不认可,父亲会写字,遗嘱中不是本人签字。手印不是父亲本人的手印,2020 7 月份开庭时,本庭辛法官询问记录中,金某君说拆迁款是为父亲保管的,未提及遗嘱之事。1 4 日,父亲已无行为能力。《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所有权属于集体,宅基地使用权不是遗产,不是私人财产。配偶是第一继承人,理应继承遗产。遗嘱中处分的财产不完全是父亲的个人财产,房屋拆迁补偿是对被拆迁人的补偿,被拆迁人指所在拆迁区域范围内的集体组织成员。按立遗嘱日期,母亲赵某芬还健在,但是缺乏劳动能力,也没有生活来源,遗嘱中并未给赵某芬保留份额,遗嘱应属无效。

 

三、法院查明

 

林某杰与苏某花系夫妻关系。夫妻二人共生育六个儿女,其中长子林某鹏、次子林某昊、长女林某文、次女林某丹、三女儿林某芝、四女儿林某玲。林某杰于 1961 年去世,苏某花于 2002 年去世,林某玲于 2017 年去世,林某鹏于 2020 1 29 日去世,林某鹏与赵某芬于 1982 2 27 日结婚,无婚生子女。二人结婚后在房山区 H 村×号院的房屋中居住。2021 3 11 日,赵某芬去世。被告林某兰、林某霞为赵某芬与林某鹏结婚前与前夫的女儿。

 

2019 9 15 日,林某鹏与北京市房山区 H 村村民委员会签订《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其中林某鹏为乙方,H 村村委会为甲方,约定被腾退房屋位于 H 村一号的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甲方补偿乙方各项补偿总金额 926196.8 元,乙方享受优惠价定向安置房建筑面积为 213.6 平方米。该协议书中未列明拆迁安置人口,关于拆迁款项,庭审中原告称拆迁款在林某鹏名下,被告称款项在林某芝女儿金某君名下。回迁安置房屋目前尚未分配。

 

庭审中,原告提交代书遗嘱一份,载明:立遗嘱时间:公元 2020 1 24 日。立遗嘱人:林某鹏,现对我名下的拆迁款及回迁房进行分配;本遗嘱处理的财产范围:本人拥有的位于北京市房山区 H 村的拆迁款及回迁房屋由本人的妹妹林某文、林某丹、林某芝平均继承,其他任何人不得对此提出任何主张。见证人陈某元、见证人苏某英、代笔人周某贤,立遗嘱人林某鹏。庭审中原告提交了立遗嘱过程的录像光盘,录像显示:林某鹏表述困难,内容不清,由代书人周某贤口述《遗嘱》内容,表示立遗嘱当天时间为 2020 1 24 日但并表示自己眼睛看不见了。后见证人陈某元、见证人苏某英、代笔人周某贤在遗嘱上签名按手印,林某鹏在周某贤的帮助下在遗嘱上按手印。

 

四、法院判决

 

驳回林某文、林某丹、林某芝的诉讼请求。

 

五、案件分析

 

1. 遗嘱的效力存疑:

林某鹏在立遗嘱时病情严重,表述困难,意识逐渐变差直至昏迷。结合其当时的病情及自我表述能力,难以认定遗嘱中由三原告平均继承拆迁款及回迁房屋为其真实意思表示。

原告未充分举证证明被拆迁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人、房屋建设人以及回迁安置人口等关键信息,无法确定一号房屋及所得拆迁款项完全是林某鹏的个人财产。

代书遗嘱的形式存在一定瑕疵,代书人同时作为见证人,且原告未能进一步证明遗嘱签字及手印的真实性。

 

2. 财产性质不明确:

宅基地所有权属于集体,其使用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房屋拆迁补偿是对被拆迁人的补偿,而被拆迁人的认定涉及所在拆迁区域范围内的集体组织成员身份等多方面因素。

林某鹏去世时其配偶赵某芬仍在世,遗嘱中未给赵某芬保留份额,这也可能导致遗嘱在法律上存在效力问题。

 

六、办案心得

 

1. 质疑遗嘱真实性:被告成功地对原告提供的遗嘱提出了有力质疑。通过指出遗嘱订立时林某鹏的身体状况以及遗嘱形式上的瑕疵,使法院对遗嘱的真实性产生怀疑。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律师应仔细审查遗嘱的订立过程、形式要件和立遗嘱人的行为能力等方面,寻找可能存在的问题,以削弱对方遗嘱的效力。

2. 明确财产性质:被告依据法律规定,明确指出宅基地的性质以及房屋拆迁补偿的对象,强调遗嘱中处分的财产性质不明确。律师在处理涉及拆迁补偿款和安置房继承纠纷时,要准确把握财产的性质和来源,分析被拆迁房屋的产权归属、拆迁补偿的政策依据等,为当事人的主张提供法律支持。

总之,在处理继承纠纷案件时,律师需要仔细审查遗嘱的效力,明确财产的性质和来源,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当事人在处理遗产问题时,应尽量确保遗嘱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避免因遗嘱问题引发纠纷。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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